親愛的老師們:
請您們幫幫忙,由於去年7月28日我從某私立高中離職到另一學校任職,在這期間大家都知道的,學校要求我付違約金,舊約我已經走完,但是新約在四月份學校就已經發了,也簽了但是八月份才實際開始,但是簽約就是簽約了,現在跟學校打官司到現在,法院要我提出曾經有這樣子的償還違約金的判例給他參考,可是我不知道那裏能找到這樣的判例,煩請各位老師們還是工會有沒有方法幫我這個忙呢?
感謝各位
你時間點的說明,未加上年分讓人家看得霧煞煞
實在無法幫不上忙
實在無法幫上忙
我把案情在跟大家講清楚些:
本人於100年7月28日在原學校提出離職,學校已批准,但也付了3個月的違約金(為了拿到離職證明)
但學校於100年4月就將101年的聘書合約發下,並要求簽約交回
100年合約從99年8月1日至100年7月31日止
新的合約 100年8月1日至101年7月31日止
舊合約沒有問題,本人的問題在新的合約上,因為於4月份就已經簽約交回了,學校的聘約條文裡家了一條(簽約即生效)
於是我就跟原學校打起了官司
關於這個狀況,我能如何爭取要回我的違約金
法官認為我有簽約,且條文我都看過,他要我能找出判例來,他可以參考,但是我找不到
麻煩大家幫幫忙了
如果我找不到相似的案件
我會提醒法官
一班學校在距離下學年開學還這麼久的情況下是不會要人賠償的
其實你還可以看一下目前聘書
一般都會有聘書到期前多久才談下一次聘約的
提早談只是無理留人的藉口
為了防杜你到別的學校應聘
我個人認為是雇主的惡意
新竹縣康橋曾經發生過
老師也確實輸了
但是你這個案子和該案最大的不同
目前才三月就給你下學年的聘書太早了
如果又是一年的聘書
我個人相信是違反誠信原則的
以上供參考----祝順利
您在100年4月份
簽下100.8.1-101.7.31的合約
卻在100年7月28日提出辭呈
時間上算晚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