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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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縣政府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一○一桃縣教工字第021號
附件:一、101年3月9日桃教秘字第1010008953號函
二、101年3月12日府教秘字第1010061331號開會通知
主旨:100學年度第2次教育審議委員會會議本會代表不及推派以致不
克出席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100年6月立法院三讀通過教育基本法的修正案,地方教育審議
委員會應包括教師工會代表,行政院已在100年11月7日公告
該條修正內容自101.01.01起實施。
二、 貴府拖延至101年3月9日(五)16:58始傳真文件(附件一)
要求本會推派教育審議委員會代表與會,隔日為週休假日,又101
年3月12日本會收到貴府100學年度第2次教育審議委員會會議
通知(附件二),告知101年3月13日須參與會議。
三、按本會章程第三十三條第七項規定,選派各項法定常設性組織之
代表須經理事會同意。惟從得知推派教育審議委員會代表到收到
會議通知只有一日的工作天,時間過於倉促,本會無法召開理事
會決議並推派代表與會,實已影響到本會的法定權益。
四、另請 貴府檢附修改後之教育審議委員會組織章程,以利本會理事
會推派代表時參考。
五、為穩定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和諧並保障勞工權益,建議 貴府往
後類似須本會推派代表之會議,應盡到「提前告知」的責任,並
給予本會充足的處理時間,以利本會得以召開相關會議推派。
正本:桃園縣政府、林教育局長逸青
副本:桃園縣產業總工會、林律師垕君、本會組織發展部
理事長彭如玉
桃縣教產工021-附件1.doc
桃縣教產工021-附件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