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遴委會置遴選委員十五名,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教育局局長(當然委員並擔任主任委員)。 (二)教育行政人員代表二人,由教育局局長推薦擔任。其中指定一人兼任執行秘書。 (三)教育學者代表三人,由本府遴聘。 (四)校長代表三人。 (五)家長會代表三人。 (六)教師代表三人。 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代表由各校推薦,再由本府自各校推薦代表中遴聘三人;另第三款至第六款代表人員均設候補三人。 所有委員名單應於當年度校長遴選完成後公告。 | 三、遴委會置遴選委員十五名,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教育局局長(當然委員並擔任主任委員)。 (二)教育行政人員代表二人,由教育局局長推薦擔任。其中指定一人兼任執行秘書。 (三)教育學者代表三人,由本府聘任。 (四)校長代表三人,由校長互推之。 (五)家長會代表三人,由現任家長會長協調推薦並由本府聘任。 (六)教師代表三人,由全體教師互推產生。 上述各類代表人員均設候補一人。惟家長會代表候補三人。 所有委員名單應於當年度校長遴選完成後公告。 | 一、文字修正。 二、為使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更為公平、公正、公開,爰修正教育學 者、校長、家長會、教師等代表之產生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