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 id=mailContent><DIV id=message1859651673 class="undoreset clearfix" role=main><DIV id=yiv845750327><DIV>【2013/03/08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監察院調查:桃園縣政府未依法令規定,致使光明國小長期超收學生,降低教學品質,核有缺失。
<DIV align=left>PS1:監察委員錢林慧君主動調查光明國小違法超收學生案,調查結果出爐,指出桃園縣政府及教育部共五大怠失或違失!因調查報告內容頗詳實,我們將會分次向各位分享並說明內容!
</DIV><DIV align=left>PS2:調查意見:
一、桃園縣政府未依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等規定,致使光明國小長期超收學生,降低教學品質,核有缺失。
</DIV><DIV align=left>二、桃園縣政府長期忽視光明國小校地不足之窘況,亦未正視教育部頒「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之理想,致該校學習環境每下愈況,尚需待2至3年後(104年以後)始得改善,核有怠失。
</DIV><DIV align=left>三、學校衛生法公布後,桃園縣政府未能依規定落實至少編制兩名護理人員,影響光明國小學生及教職員工身心健康,核有疏失。
</DIV><DIV align=left>四、桃園縣南崁地區都市計畫自64年公告實施迄今已近40年,相關通盤檢討案距今亦已逾25年,都市發展已嚴重偏離原規劃,導致人口分布不均、部分區域公共設施(國小用地)不足等問題,顯不合都市計畫法暨相關通盤檢討相關規定,核有疏失。
</DIV><DIV align=left>五、教育部未能全盤瞭解目前各縣市政府小班小校執行情形,顯有違失。
</DIV>
●●光明國小超收學生【監察院調查報告之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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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說明】光明國小招收學生超過原規劃人數,致使校地面積、教室間數及運動場未符規定,學生活動空間較之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之規定明顯不足。各年級超收學生,亦不符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2條歷年來相關規定。校地選擇及學生人數顯與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4款「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規劃,以不超過48班為原則,規模過大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增設學校,重劃學區」相違,桃園縣政府未能依照上開相關規定,未雨綢繆,致使目前必須臨渴掘井,顯有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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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 由:據訴,桃園縣蘆竹鄉光明國民小學疑長期超收學生,致該校師生使用教學設備及校舍面積均嚴重不足,影響教學品質與學習成效甚鉅,究實情為何?認有深入調查之必要乙案。
貳、調查意見:
人型塑建築,然後建築塑造人(We shape our buildings and afterwards our buildings shape us)-邱吉爾(Winston Churchill)。
本案係民眾陳訴「桃園縣立光明國民小學疑長期超收學生,致該校師生使用教學設備及校舍面積均嚴重不足,影響教學品質與學習成效」,委員接獲陳訴後,決定民國(下同)101年9月14日,先赴桃園縣蘆竹鄉光明國民小學(下稱光明國小)履勘瞭解實情,再與教師代表、民眾及家長座談,實地訪查發現諸多問題,回院後爰決定自動調查,本院派查後,函詢教育部、桃園縣政府及光明國小,102年1月8日約詢桃園縣政府相關人員。案經調查竣事,臚列調查意見如下:
一、桃園縣政府未依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等規定,致使光明國小長期超收學生,降低教學品質,核有缺失。
(一)按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4款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規劃,以不超過48班為原則,規模過大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增設學校,重劃學區。」另按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2條(88年12月10日之前)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每班學生人數以40人為原則。其每班學生人數最多不得超過45人。……」該條文於94年6月23日修訂為:「國民小學每班學生人數以35人為原則;……」96年3月21日再修正:「國民小學每班學生人數以35人為原則,自96學年度起,依下列基準採逐年降低為原則:」

(二)經查,桃園縣政府(下稱縣府)為紓解下南崁地區(中正路以南)學齡人口暴增的壓力,於88年8月1日將原為錦興國小分校之光明國小獨立設校,原該校規劃為36班,後因學區內建案不斷,學齡人口成長快速,遂調整規模為60班,並預估未來可能會成長至70班的規模。迄至101學年度(101年10月31日止),光明國小班級數為75班及資源班1班,學生人數共計2,388人。
1、迄100學年度止,光明國小歷年學生人數成長情形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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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91學年度起,光明國小之班級數、學生數及平均人數統計如下表:

(三)光明國小招收學生超過原規劃人數,致使校地面積、教室間數及運動場未符規定,其項目如下:
項目
| 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之規定 | 光明國小現狀 |
規劃原則 | 國民中小學之規劃,以不超過48班為原則,學校規模過大者,應增設學校,重劃學區。 | 75班,學生數2,388人。 |
校地面積 | 都市計畫區內學校(每生12㎡)。都市計畫區內國民小學每校面積不得少於2公頃(即20000㎡),13班以上學校每增一班,得增加420㎡。 | 校地面積20,424.14㎡,平均每生8.55㎡。(註:75班學校之校地面積應為20,000+420*<75-12>=46,460㎡) |
教室間數 | 117間 | 108間 |
運動場 | 國小每生所占平均運動場面積以6㎡以上為原則。 | 總面積7209㎡,平均每生3.02㎡。 |
(四)次查,光明國小因鄰近區域建案陸續興建,導致人口急速膨脹,就學學生人數因而遽增,縣府雖以調整專科教室、行政辦公室作為普通教室因應,仍不敷學子就讀,又該校雖稱目前尚有綠地一處、中庭廣場及風雨走廊等空間供學生休憩使用;惟查,該校校地面積平均每生僅8.55㎡,運動場面積平均每生亦僅3.02㎡,學生活動空間較之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之規定明顯不足。復依上開光明國小班級數、學生數統計表可見,該校自91學年度起每學年度均有超收學生之情形,迄至96學年度,超收情形愈益嚴重,96學年度一至五年級,每班人數皆未符合規定、97及98學年度一至四年級每班人數未符合規定、99學年度有二、三、四、六年級每班人數未符合規定、100學年度則有一、三、四、五每班人數未符合規定,101學年度則全校所有年級均超收學生,亦不符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2條歷年來相關規定。
(五)再者,國民小學校地選擇,學者 認為有5項原則,其包括位置適中、交通方便、環境幽美、擴充餘地、低廉地價。其中「擴充餘地」乃因人口不斷增加,學校設備勢必逐年增設,為因應人口增加及社會之發展,校地的選擇必須考慮其擴充發展性,使校舍、校園、運動場及各項設備設施能配合發展需要,日益增設充實。光明國小88年獨立設校時僅規劃36班,嗣因學區內學齡人口成長快速,乃調整為60班並增建教室,迄至101學年度,班級數為75班及資源班1班,學生人數共計2,388人,顯與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4款「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規劃,以不超過48班為原則,規模過大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增設學校,重劃學區」相違,且本院履勘時亦發現該校建物已過於擁擠,致使壓迫學童活動空間,而如該校教師及家長所闡述「學童需要活動空間來消耗他的體力,尤其是高年級的同學;生命會找尋自己的出口,如果戶外活動不足,教師在教室需要處理的狀況就會增加,常需處理因為空間問題而衍生的碰撞衝突,例如甲、乙同學玩球,卻碰撞第三人的問題層出不窮,這應該是可以避免的」;「校地小,預蓋活動中心的地點是學校僅存一點綠地,我不知道小孩子要到哪裡活動,我想應該沒有學校是沒有活動空間、遊戲場盪鞦韆的,學校真的太擁擠,孩子沒地方可去。因為人太多,學校舉辦運動會、園遊會、畢業典禮要分開辦;畢業典禮家長無法進入會場參加,要在教室看轉播,然後分批輪流進會場拍照觀禮,我實在無法接受學校目前狀況(下課、放學都一窩蜂)。」,該校於如此辦學條件下,顯難透過建築以協助達成型塑學生實現「培養人民健全人格、……、強健體魄及思考、……,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之教育目的(教育基本法第2條參照),桃園縣政府未能依照上開相關規定,未雨綢繆,致使目前必須臨渴掘井,顯有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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