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第六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記錄
一、時間: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四)下午一時三十分~下午四時三十分
二、地點:中壢國小視聽教室
三、主席:彭如玉理事長
四、確認與人數(扣除公假及病假人數共42人後,應出席人數為101名會員代表)
1.出席人員:(共52人~親自出席37人;委託15人)
汪素榕(桃園國小)、鄧光(東門國小;委託范姜仲宇)、謝鴻儒(東門國小;委託蘇俊叡)、陳冠霖(中埔國小)、董智良(文山國小)、王正男(同安國小)、楊宗明(建德國小)、章筑嫻(慈文國小;委託羅浚瑀)、陳金富(文昌國中)、李莉萍(慈文國中)、黃永福(慈文國中;委託李莉萍)、費聿山(南崁高中)、徐雋曼(南崁高中;委託費聿山)、賴美珍(菓林國小)、黃炳章(大崗國中)、楊珮菁(大忠國小;委託黃士豪)、邱美玲(八德國中;委託羅焜榮)、羅浚瑀(大溪國小)、蘇俊叡(員樹林國小)、崔智芬(僑愛國小)、范姜仲宇(新屋國小)、李銘城(龍潭國小)、邱瑞宏(潛龍國小;委託李銘城)、黃日姻(石門國小)、吳秀足(龍星國小;委託崔智芬)、王熙熙(龍潭國中)、管意凱(凌雲國中;委託曾漢全)、劉伯軒(中壢國小)、廖佳仁(新街國小)、莊韻彬(富台國小;委託林保超)、陳面妙(興國國小)、賴卉蓁(興國國小;委託陳面妙)、吳偉榮(華勛國小)、廖娟如(新明國中)、黃楷桑(大崙國中;委託黃炳章)、曾常亮(內壢國中)、林雅薰(中壢家商)、王建岳(中壢高商)、林保超(陸軍專校)、黃士豪(山豐國小)、黎萬錦(忠貞國小)、黃秋萍(忠貞國小;委託黎萬錦)、彭琬憶(祥安國小)、曾漢全(平興國小)、朱春玉(義興國小)、張清鎮(平興國中)、羅金喜(東安國中)、周婉如(楊梅國小)、張豔妹(瑞埔國小)、吳美鳳(瑞梅國小;委託廖娟如)、王永進(仁美國中)、羅焜榮(楊明國中)
2.列席人員:黃婉婷(青埔國小)、康伶妃(楊梅國小)
3.請假人員:林光珊(成功國小)、陳建齊(建國國小)、簡明勇(建國國小)、陳世祈(中山國小)、蔡耀輝(西門國小)、洪敏瀚(龍山國小)、鄭季雲(北門國小)、蔣聖華(青溪國小)、蔡兆琛(大業國小)、陳筱玲(青溪國中)、葉德莉(建國國中)、羅錦財(中興國中)、林經鴻(桃園農工)、徐世芳(桃園啟智學校)、曾清蘭(大園國小)、謝向棠(大園國中)、方正明(壽山國中)、程柏彰(大安國小)、李淑娟(田心國小)、張致信(大溪國中)、朱容慧(仁和國中)、鄒進波(新屋國中)、張婷怡(新坡國小)、丁金順(新坡國中)、彭宏育(武漢國小)、江慶育(石門國中)、陳淑華(中平國小)、何至剛(信義國小)、王啟業(興仁國小)、余振興(龍岡國中)、邱創義(東興國中)、劉文貴(南勢國小)、許玉珠(新勢國小)、李青蓉(東勢國小)、蔡榮富(復旦國小)、宋宏國(東安國小)、徐康庭(中壢國中)、彭聖芳(富岡國小)、黃寒禎(楊梅國中)、吳聲欣(楊梅國中)、薛榮祥(龍華科技大學)、王昱(復旦中學)
4.缺席人員:(共有50人)
簡佳珍(南門國小)、郭思維(同德國小)、許晉東(桃園國中)、王崑龍(桃園國中)、許綉敏(青溪國中)、王晉炫(中興國中)、林建利(中興國中)、林韋成(福豐國中)、李培裕(福豐國中)、王靜平(陽明高中)、丁啟富(桃園高中)、朱慶昇(武陵高中)、楊清海(武陵高中)、吳恬琦(南崁國小)、陳雪珠(大竹國小)、劉淑惠(錦興國小)、葉明衡(光明國小)、吳賢陵(大園國中)、陳美君(竹圍國中)、栢至人(龜山國小)、張英介(龜山國小)、游柏隆(山頂國小)、黃家泰(幸福國小)、陳正泰(迴龍國中小)薛榮祥(龍華科大)、陳俊明(八德國小)、邱冠璋(大成國小)、張佑瑋(大勇國小)、吳一信(瑞豐國小)、陳亞文(茄苳國小)、羅標團(大成國中)、呂文欽(永豐高中)、吳大翔(仁善國小)、劉國安(龍潭農工)、陳睦璿(新明國小)、莊惠珠(內壢國小)、邱富雄(中正國小)、黃美惠(龍岡國小)、林天誠(林森國小)、歐峙宏(普仁國小)、王如意(自強國中)、高孟琳(內壢高中)、胡毓榮(宋屋國小)、鄧冠成(北勢國小)、江明晃(平興國中)、康蕓桓(平鎮國中)、吳旻倫(大同國小)、林正明(楊明國小)、李文鵬(瑞塘國小)、柳運財(楊梅高中)
5.來賓:博愛聯友協會理事長暨基層家長促進會陳中誠先生
五、主席致詞(略)
六、介紹來賓:來賓致詞(略)
七、確認議程:
結果:變更議程為:原提案十改列為提案二,原提案二改列為提案三,以下類推。
八、宣讀上次會議紀錄及報告決議案執行情形
第六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95.6.17)【附件一】(請見頁5-9)
結果:通過。
九、提案討論
提案一、提案人:理事會
案由:請通過修訂本會章程原第十九條
說明:1.為使本會會務運作更趨切實,故比照全國教師會之章程修正相關條文。
2.經第六屆第六次理事會議通過
3. 原條文與修正後條文對照表
原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說明 |
第十九條 本會得設各組以推展會務,各組組長由理事長從會員中提名並提交理事會審議同意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組長為無給職。 本會設總幹事一名,秘書若干名,以處理本會一般行政業務,並負責與各相關單位之聯繫工作。總幹事、秘書為專職人員,由理事長提交理事會審議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如有特別需要,本會得設特別委員會以及聘請顧問,由理事長提交理事會審議通過後設立、聘任之。 | 第十九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十九條之一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十九條之二 本會得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同意後理事長聘任之。 | 1. 讓會務工作人員擔任之工作更趨實際狀況及便於推展會務,故比照全國教師會之章程修正,依實際需要授權理事會訂定。 2. 依實際需要設置內部作業組織,故比照全國教師會之章程修正。 3. 明訂顧問任期與程序,亦比照全國教師會之章程修正。 |
辦法:請通過
決議:通過。
提案二、提案人:黃炳章(大崗國中)、黃家泰(幸福國小)、游柏隆(山頂國小)、陳金富(文昌國中)、陳冠霖(中埔國小)、黃永福(慈文國中)、郭思維(同德國小)、王永進(仁美國中)、李文鵬(瑞塘國小)、程柏璋(大安國小)、李銘城(龍潭國小)、王熙熙(龍潭國中)、劉文貴(南勢國小)、黃士豪(山豐國小)、邱瑞宏(潛龍國小)、彭宏育(武漢國小)、羅浚瑀(大溪國小)、蘇浚叡(員樹林國小)、范姜仲宇(新屋國小)、汪素榕(桃園國小)、羅焜榮(楊明國中)、崔智芬(僑愛國小)
案由:請通過「桃園縣教師會公益救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說明:1.依本會章程第卅一條規定辦理。
2. 家庭的確是學生重要之情緒及經濟支柱的來源,一旦家庭遭逢變故,學生首當其衝的一定是情緒的低落,茫然無所適從,連帶地亦可能會影響到學習及生活上的各項適應。當教師一知道學生面臨這項衝突時,一定是相當擔心其帶給學生的影響,此時教師能給學生什麼樣的協助呢﹖
3.天有不測風雲,如有會員教師之家庭不幸遭逢劇變(如:孩子罹患罕見病症、至親天災亡故….)常是最需要扶助的時候。
4.教師組織除了維護教師權益,更應該參與社會公益,以提昇教師會之社會價值與形象;很多單位、團體都有設置急難救助基金作社會關懷的行動,教師組織怎可落於人後?更不應認為有別人作就好,而置身事外!
5..公益救助基金設立之目的為使學校教師會會員或本縣學生之家庭突遭變故時,能給予適時關懷與協助。
6.辦法如草案【附件五】(請見頁16)
辦法:請通過並修正章程。
決議:同意成立並通過管理辦法及修正章程。
記名表決:
贊成共37票:
范姜仲宇(新屋國小)、鄧光(東門國小;委託范姜仲宇)、蘇俊叡(員樹林國小)、謝鴻儒(東門國小;委託蘇俊叡)、曾漢全(平興國小)、管意凱(凌雲國中;委託曾漢全)、羅浚瑀(大溪國小)、章筑嫻(慈文國小;委託羅浚瑀)、黃士豪(山豐國小)、楊珮菁(大忠國小;委託黃士豪)、黎萬錦(忠貞國小)、黃秋萍(忠貞國小;委託黎萬錦)、吳美鳳(瑞梅國小;委託廖娟如)、廖娟如(新明國中)、羅金喜(東安國中)、邱瑞宏(潛龍國小;委託李銘城)、李銘城(龍潭國小)、黃炳章(大崗國中)、黃楷桑(大崙國中;委託黃炳章)、汪素榕(桃園國小)、彭琬憶(祥安國小)、黃日姻(石門國小)、李莉萍(慈文國中)、黃永福(慈文國中;委託李莉萍)、王永進(仁美國中)、張豔妹(瑞埔國小)、王熙熙(龍潭國中)、陳金富(文昌國中)、曾常亮(內壢國中)、崔智芬(僑愛國小)、吳秀足(龍星國小;委託崔智芬)、吳偉榮(華勛國小)、賴美珍(菓林國小)、王正男(同安國小)、羅焜榮(楊明國中)、邱美玲(八德國中;委託羅焜榮)、廖佳仁(新街國小)。
反對共8票:
董智良(文山國小)、陳面妙(興國國小)、賴卉蓁(興國國小;委託陳面妙)、楊宗明(建德國小)、張清鎮(平興國中)、費聿山(南崁高中)、徐雋曼(南崁高中;委託費聿山)、朱春玉(義興國小)。
提案三、提案人:理事會
案由:請通過修訂本會章程原第二十六條
說明:1.為使本會會務運作更趨切實,請修正相關條文。
2. 請參考調漲會費之經費概算表【附件二之1~2】(請見頁10-13)
3.其他職業團體會費一欄表。【附件三】(請見頁14)
4.其他縣市教師會調整會費一欄表。【附件四】(請見頁15)
5.經第六屆第六次理事會議通過。
6. 原條文與修正後條文對照表:
原條文 | 修正後條文 | 說明 |
第廿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會員所屬個人會員每人每年伍佰元(自民國九十一年起,採逐年逐次調漲壹佰元為原則,調整期間之繳費方式及繳費時間由理監事會決議後通知各會員),並於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為繳納期限。 會員不繳會費者,將視同出會並停止其會員相關權利;重新申請入會者,則每單位須另加繳重新入會費二仟元。 | 第廿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會員所屬個人會員每人每年壹仟元,(內含全國教師會公告上繳之會費貳佰元整,司法訴訟基金壹佰元及急難救助基金壹佰元),並於入會時繳交。 會員不繳會費者,將視同出會並停止其會員相關權利;重新申請入會者,則每單位須另加繳重新入會費二仟元。 | 1. 會務運作是需要靠幹部與文宣的推廣,然而這兩項都需要足夠的經費才可撐起!目前已有台北市、台北縣、南投縣、高雄縣、台南市、高雄市、屏東縣等教師會、台中縣已調整或考慮調整會費,本會亦可考慮調整。(急難救助金與訴訟基金是否專款設立?) 2. 依實際收費況狀訂定,因會員入會時間不盡相同,所以依會員入會時繳交比只限於九月份繳交來得實際。 |
辦法:請通過
決議:修正後通過。
修正後條文為「一、會費:會員所屬個人會員每人每年玖佰元,(內含全國教師會公告上繳之會費貳佰元整,司法訴訟基金壹佰元及公益救助基金壹佰元),並於入會時繳交。
會員不繳會費者,將視同出會並停止其會員相關權利;重新申請入會者,則每單位須另加繳重新入會費二仟元。」
提案四、提案人:理事會
案由:正式成立桃園縣教師工會籌備會,向桃園縣政府申請成立桃園縣教師工會
說 明: 1.全國教師會鼓勵各縣市教師會往成立工會方向推動,本會常務理事會亦同意持續研議與推動。(請見6-2會員代表大會手冊頁52~53)
2.歷經過去兩年本會到各校宣導會務,現今學校教師應更了解工會之成立意義與必要性。
3.高雄縣、市教師會及台北市教師會、南投縣教師會皆已向該管縣市政府申請成立教師工會,雖尚未成功,然各縣市若認同此一方向,自當各地響應成立,逼使行政與立法兩方面早日完成法治工作。(請見6-2會員代表大會手冊頁54~55)
4.本縣教師會應在本縣尚未有人送件成立教師工會前動作,務期工會之成立與縣教師會互為助力,走穩兩會遲早應合一的大方向。
5.復以近期有關教師權益之攻防觀察,不難看出沒有工會就沒有協商權,遑論以爭議權之行使為後盾。
6. 經本會第六屆第二次臨時理事會通過。
辦 法:1.請通過成立桃園縣教師工會。
2.請本會理監事、各校教師會理事長、分會會長為成立連署人,共同簽名連署籌備。
3.建議選出之籌備會召集人為本會理事長,以符實務運作之需與未來整合之便。
4.連署完畢擇期召開成立大會。
5.相關訊息應由本會陸續向全體會員報告,務期會員更了解工會之成立必要與成立時程。
決議:通過。
提案五、提案人:員樹林國小教師會
案由:幼托整合方案的不合理,剝奪公幼老師的「教師」身分,降為「幼保師」,不再受「教師法」保障。
說明:鑑於教育部目前正研擬「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草案,所開會議,大多邀請私校參加,而公幼卻只能任其隨意剝奪原有權利,甚至常亦不知情。
辦法:請委由縣教師會為公立幼稚園發聲,聯合其他縣市轉知教育部勿漠視這些老師的基本權益。
決議:修正後通過,修正為「請縣教師會為公立幼稚園發聲及維護權益」。
提案六、提案人:員樹林國小教師會
案由:北縣每班人數已降為30人,可否為大家向桃園縣教育局爭取降低。
說明:少子化所衍生之超額問題,是否可透過降低,為每班30人的方式做初步解決,再則要求編制的提高。
辦法:可發動一人一信或再次集合抗爭…等方式,以突顯其重要性、迫切性。
決議:修正後通過,修正為「請縣教師會為大家向桃園縣政府爭取降低班級人數」。
附帶決議:請縣教師會協助處理全縣超額教師的問題。
提案七、提案人:大溪國小教師會
案由:請擬定「拒繳會費之會員相關權益處理辦法」
說明:1.按時繳會費為會員的義務,迭有投機心態的會員「等發生問題,再繳錢加入教師會」──只要繳極少數的會費卻讓教師會花費大量的人力和時間、金錢解決其問題,顯然對按時繳會費者不公平!
2.建立使用者付費觀念,凝聚教師會之有限資源。
3.教師會的資源得來不易,應呼籲大家珍惜愛護組織,杜絕白吃午餐、白搭便車的心態。
辦法:1.若有中斷、拒繳會費之會員,因要求本會協助處理其相關權益而再加入者,本會應有相關辦法規範,以達公平正義。
2.設計罰責或補繳會費。
3.授權理事會擬訂辦法,並於96年度起實施。
決議:通過並授權理事會擬訂辦法,並於96年度起實施。
提案八、提案人:陸軍專科學校教師會。
案由:符合教師法第十五條相關規定之非自願退休的教師,縣教師會及全國教師會應向政府爭取優退。
決議:通過。
提案九、提案人:陸軍專科學校教師會。
案由:私立學校教師相關權益比照公立學校教師之方向處理。
決議:修正後通過。修正為「私立學校教師相關法定權益比照公立學校教師之方向處理」
提案十、提案人:新屋國小教師會、大溪國小教師會、山豐國小教師會、員樹林國小教師會。
案由:為杜絕延遲會費及保障分會會員之提案權,請修正桃園縣教師會會員代表大會規程第三條和第九條。
說明:1. 無法成立學校教師會之小校分會之會員雖無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但是其參與會務之提案權應予以保障,所以修正第九條。
2. 會員教師總人數之計算,應以當年度會員所繳會費數額為計算才是合理,而非以前年度所繳得會費作計算,以杜絕拖延會費的惡習,所以修正第三條。
辦法:如修正條文:
條次 | 原條文 | 修正條文 |
第三條 | 本會會員所屬會員之會員教師總人數在三十人以下者,選派一名會員代表,參加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超過三十人者,每增加五十人得增派一名會員代表﹔會員教師總人數之計算,以前年度會員所繳會費數額及其會員名冊計算之。 | 本會會員所屬會員之會員教師總人數在三十人以下者,選派一名會員代表,參加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超過三十人者,每增加五十人得增派一名會員代表﹔會員教師總人數之計算,以當年度會員所繳會費數額及其會員名冊計算之。 |
第九條 | 會員代表大會之提案,應由理事會、監事會、學校教師會或會員代表五人以上之連署,並於會員代表大會五日前向行政組提出,始得列入大會議程﹔臨時動議除提案人外,應有會員代表五人以上之附議,始得成立。 | 會員代表大會之提案,應由理事會、監事會、學校教師會、會員代表五人以上或分會三個以上之連署,並於會員代表大會五日前向本會提出,始得列入大會議程﹔臨時動議除提案人外,應有會員代表五人以上之附議,始得成立。 |
決議:通過。
十一、臨時動議
十二、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