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上流傳一份公文,某位代理老師看到學校網站上PO的訊息如下......
「本縣國民小學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支給方式」釋疑案」
其中有一項是寫:
(一)有關教師請假期間及長期代理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之支給,請依說明二、三規定
辦理。
二、查「桃園縣國民小學超時授課鐘點費支給方式補充說明」101年3月21日桃教小字第10
10010259號函諒達。
三、次查本府95年9月1日府教學字第0950257841號函規定略以:「『...中小學兼任、代課
教師之聘期及聘任既係由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依權責決定及辦理;又兼任、
代課教師之實際兼任、代課情形,亦係由學校依權責管理。』惟本府92年8月13日府教
社字第0920185015號函規定意旨:『長期代理教師自當年8月27日起以實際到職日聘
任並支薪,代理期限至翌年7月2日止。』故本縣之代理、代課及兼任教師之聘期非同於
教育部所規定之『整學期』意涵。」
所以大家才很疑惑,是不是長期代理老師既無法像代課老師般兼職,又要課稅,前陣子還鬧上新聞說"假性失業",唉~
我也很想知道能不能領到超鐘點費,屆今,是尚未領到101年的超鐘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