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101年1月1日起導師減4節課我們學校要老師自己算基本授課節數才能支領費用
如果老師請假已付一整天的代課費
超鐘點的費用卻領不到這是不是不合理
請知道的人解答一下
這是經常性的薪資
此點可以參考免稅的規定
所以我認為還是該發給老師
但是很遺憾的是95年有人就94年的會議請示
就這樣不明究裡變成這個樣子啦
經常性薪資
凡是請假是政府公費派代
鐘點費就該給
前天剛好和本校主計討論到此問題,有人提出,超鐘點是我多上的課,
按正常來說,我當時應是無課,本就不必付代課費,只是政府找不到人
來上這些課叫我超鐘點,所以應是將超鐘點的錢給代課老師。
只是若是級任導師,因事關導師下課的責任問題,所以請假時要付整天
的代課費用(本校是如此),所以感覺上是被剝了二次皮,現已有學校去文
給縣府請求解釋(本校主計所言),故只能待縣府的解答。
教師要依排定的課表上課
整學期都不變
所以說它是經常性薪資
要以薪資看待
否則處處矛盾
例如加班費不必課稅
超鐘點卻要課稅
參加一星期的研習等於減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