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
91年7月8日府教輔字第0910146282號函公佈
95年6月5日府教學字第0950160412號函修訂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本原則」。
二、目的:為使本縣各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有所依據,本府特訂定本要點。
三、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參照表:(不含導師時間、每節40分鐘)
<DIV align=center> 班 級 數 | 12班以下 | 13-18 | 19-24 | 25-30 | 31-36 | 37-48 | 49-60 | 61班以上 |
主 任 | 8-10 | 7-9 | 6-8 | 5-7 | 4-6 | 4-5 | 4 | 4 |
組 長 | 16-18 | 15-17 | 14-16 | 13-15 | 13-15 | 12-14 | 11-13 | 10-12 |
科任教師 | 20-24 | 20-24 | 20-24 | 20-24 | 20-24 | 20-24 | 20-24 | 20-24 |
備 註 | 一、本表教師界定為科任教師。 二、級任導師扣除導師時間後,其授課節數與科任教師之差距,以2至4節課為原則。 |
</DIV> 四、組長以科任教師兼任為原則,惟得視學校規模及行政需求,由級任教師兼任之。組長由級任教師兼任者,其授課節數依級任教師授課節數,酌減2至4節。
五、學校無專任主計、人事人員須由教師兼任者,其授課節數,在36班以下得比照組長,37班以上其授課節數每週為6至10節。
六、各處室行政業務,由主任組長確實負責外,得視學校規模及行政需求商請教師協助。
七、各校依本要點之規定編排教師授課節數後,應透過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分配得減課之教師,得減授授課節數,必要時不受最低授課節數之限制。
八、特殊班教師之授課依其相關規定處理之。
九、各校如有特殊情形,於不影響學生受教權原則下,得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府核備後實施。
十、本府另依總量管制精神,配合教育部二六八八專案人力調補,務使各授課教師教學負擔均衡為原則。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則依相關規定處理之。
十二、本要點經 縣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授課時數的問題如上述要點第七條中所列應該是透過貴校的課程發展委員會進行處理的,不過通常一個合理正常的學校應該會優先讓導師採用較低的標準,最起碼也會讓行政人員與導師、科任老師採用全校一致的標準以維持基本的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