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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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一○一縣教師字第030號
附件:
主旨:有關特教老師兼任除特教組長外之一般行政職務,可兼領特教津貼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第九屆「特殊教育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89年12月20日台(89)特教字第89159756號函:有關國民中、小學若囿於員額編制,需由特教班教師兼任除特教組長外之一般行政職務,經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得比照八十六年七月三日台(八六)人(三)字第八六○六九七九九號函規定,除主管特支費(主管職務加給)外,得依其實際擔任特殊教育課程節數,占專任特殊教育教師應上課節數比例計發特教津貼。
三、 貴府97年9月18日府教創字第0970297330號函,「特教津貼與主管加給不得同時兼領,……」,已違反教育部89年12月20日台(89)特教字第89159756號函之意旨,且不符合同工同酬之原則,此明顯為差別待遇。
四、請 貴府同意特教老師兼任除特教組長外之一般行政職務,除主管特支費(主管職務加給)外,並可兼領依其實際擔任特殊教育課程節數,占專任特殊教育教師應上課節數比例計發之特教津貼。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本會特殊教育委員會委員、本會理監事(以e-mail發送)、本會組織發展部
理事長 羅焜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