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 你還提頭賣命在幹營養午餐工作嗎?
劉亞平 92/4/9
營養午餐,應該跟教學無關,老師可以拒絕接受學校指派這項工作,法令也規定縣府應該設營養師來做,但是縣政府為了省錢,都違法要老師兼任,而老師也傻傻地接下來做。
很多老師不懂法令,都傻傻提頭賣命在做,營養午餐若出了事,老師要被判處徒刑、拘役或罰金,不要認為不會發生,高雄縣福誠高中就發生了,報紙說學校午餐負責人要被移送法辦。
福誠高中有教師會,我看到報紙訊息,特地打電話了解情形,看是否有老師被移送法辦?看是否是本會的會員?若有本會會員受到不當懲處,我們會維護會員的權益。
●●●轉貼相關法令並加以解析●●●
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七款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牛奶瓶法令解析:學生營養午餐應該跟教學無關,依法老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指派的這項工作。
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四十班以上者,應至少設置營養師一人;各縣市主管機關,應置營養師若干人。
牛奶瓶法令解析:依法很多學校應該設營養師,營養午餐工作應該由營養師負責,否則縣府就是違法。
行政院衛生署在九十年一月十八日發函:學校自辦團體膳食者,屬於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七條所稱食品業者,適用食品衛生管理法之相關規定。
牛奶瓶法令解析:衛生署認為學校辦理團體膳食,就要受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範。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七條規定:本法所稱食品業者,係指經營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儲存、販賣、輸入、輸出或經營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食品用洗潔劑之製造、加工、輸入、輸出或販賣之業者。
牛奶瓶法令解析:依照其食品業者的定義,學校自辦營養午餐的人員校長與午餐秘書就屬於食品業者。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有第三十一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八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金。(註:該罰金須由當事人自行繳交,不能由學校代繳。)法人代表、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或自然人科以前項之罰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牛奶瓶法令解析:校長與午餐秘書若辦理營養午餐,出事情要被判處徒刑、拘役或罰金。
●●●轉貼林園國小林宣佑的文章●●●
國中小學午餐vs食品衛生管理法
高雄縣林園國民小學
教師兼辦午餐秘書 林宣佑
※午餐源由與政府政策:
學校午餐的辦理可以追溯至民國五十年初期,台灣處於開發中國家,一般家庭經濟差,生活仍為困乏,造成學童營養不良,所以政府利用美援、聯合國世糧方案來辦理國小學校午餐,以提升學童營養。隨著台灣工商業起飛,家長們更忙於工作,父母都在工作的雙薪家庭更是佔大多數,學校午餐供應更是為家長所贊同,也因時代變遷與需要,學校代辦性質演變為學校正規業務。
由於政府政策的走向,承辦午餐的學校在國民小學如雨後春筍般的設立並且也漸漸推行至國民中學,現在大部分國民義務教育學校都會設置營養午餐來供應學生中午用餐,九十一年二月公佈學校衛生法施行後緊接的教育部將草擬「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由於該管理辦法涵蓋了國小到大學,但是我們卻發現從學校午餐的供應卻存在許多盲點!
※學校午餐供應概況:
首先國中、小,高中等是屬於團體用餐,同一時段學生同時使用,而專科、大學是屬於餐廳式或及自助餐式,供餐時間較長,用餐人數成曲線分散,也因為兩者方式與時間的不同在供餐上有明顯的區別。
就餐廳管理而言,一般大專院校,大都是由學校設置餐廳廚房硬體設備後,經由學校師生一起監督,發包委外承包廠商辦理,高中職校有的是學校自行辦理或是委外承包,絕大多是則由外面便當廠商送至學校合作社販賣。而國中小則絕大多數由學校人員自行辦理並負有營養教育的責任。
就學校自行辦理的方式大概可分為三種:(一)自行辦理====就是學校在每學期初註冊向學生收取支應廚工人事費用的「午餐基本費」,廚房水電燃料的「燃料費」,在按月收取採購食品材料用的「午餐費」,學校利用這一些費用辦理學校午餐。
由校長指派教師擔任午餐秘書,承辦學校午餐工作,從食品材料採購、指導廚工製煮烹調、營養教育、午餐費收繳與菜金結算,在班級數較多的學校或許有一些教師一起分攤工作,小一點的學校則由午餐秘書一人承擔。一般來說我們都稱為「公辦公營」。
(二)委外承包====由學校設置餐廳廚房設備,每年進行招商來承辦學校午餐工作,學校組織管理委員會監督,承包商則負責材料採購、製煮及廚工管理,學校主要擬定菜單、收費與結算。又稱為「公辦民營」。
(三)便當供應====則是學校不設置廚房,只設置蒸飯設備,學生自行攜帶便當,或是學校公開招商由合格便當廠商接受每月學生訂購或是送便當製學校販賣。
※食品專業vs教育專業:
行政院衛生署在九十年一月十八日發函給各縣市衛生局:學校自辦團體膳食者,屬於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七條所稱食品業者,適用食品衛生管理法之相關規定。這份公文的規範,平常每日忙著油、鹽、醬、醋的午餐秘書仍然不知、直到九十一年五月初研習有幸在研習場合中經由衛生局宣導人員將這份公文同錄在研習手冊中叮嚀,才矇矇自覺,對照食品衛生管理法後,這一個公文短短的一句話,讓基層的國中、小學校校長、午餐秘書人人自危。
在各層級的學校中,就如同一個金字塔,以底層的國民小學校數目最多,國中、高中職校逐層減少,然而在學校中稱的是飲食相關的專業人員卻成倒金字塔形狀;大專院校有食品系、營養系所,或是各個科系跟飲食或食品有關的專業教授提供諮詢,高中、職校有食品或家政、烹調等專業教師,國中至仍有家政課的專任教師勉強充數,而國民小學呢!
國民中、小學為食品衛生管理法的規範後產生茫然,也因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公佈之學校衛生法頒布,在午餐相關業務中第二十三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四十班以上者,應至少設置營養師一人;各縣市主管機關,應置營養師若干人。我們引頸期待食品衛生專業人員進駐校園,殷切的期待的心,政府卻只淡淡的說財源不足就敷衍過去,目前直轄市對各級學校設置營養師,目前也因政府財源而逐漸縮編,更遑論其他窮縣市。
行政院衛生署在九十年一月十八日發函:學校自辦團體膳食者,屬於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七條所稱食品業者,適用食品衛生管理法之相關規定。經查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七條中所述:本法所稱食品業者,係指經營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儲存、販賣、輸入、輸出或經營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食品用洗潔劑之製造、加工、輸入、輸出或販賣之業者。依照其食品業者的定義,學校自辦營養午餐的人員校長與午餐秘書就屬於食品業者。
同食品衛生管理法中第六章罰責,第三十四條:有第三十一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八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金。(註:該罰金須由當事人自行繳交,不能由學校代繳)法人代表、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或自然人科以前項之罰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學校衛生法不能落實人員編制,同年十月十一日,教育部辦理學校衛生法四項子法南區說明會,「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中所擬訂的草案,仍然以食品衛生管理法為規範,綜觀其草案內容只是在食品衛生管理法中疊床架屋,真正問題的根源,就是學校沒有食品衛生的專業人員,這一個點沒解決,母法都不能達成,訂一些事與願違的子法,只是再畫個餅充飢,增加基層負擔,讓承辦的教師動輒得咎。
依照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七款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以目前午餐秘書的工作規範,經由食品衛生管理法所認定為食品業者,明顯的界定午餐秘書工作已經是非教學相關工作,教師得依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七款規定拒絕參與午餐工作。
※不教而殺之:
如今法規如此擬定,試問教育部的官員敢說回歸教育專業停辦午餐業務,更別說縣、市政府,那麼各學校校長呢?連吭聲都不敢!
但對我們學校而言惡法也是法,在學校中校長為午餐業務頗為徬徨,原來午餐業務是代辦性質,應隨著階段性而停止,學童午餐應是家長的責任,但是歷任政府體恤民眾的「德政」,如今變成包袱,校長想甩都甩不掉,調到哪個學校,都有午餐業務,而擔任午餐秘書的教師,只要狠下心來,可以有教師法做護身符堅決拒絕接受這項職務,若工作推不掉,調離這所學校就好!如今新的學年,學校工作分派,午餐秘書這一個缺是教師們視為畏途的工作,校長就得靠自己的關係,請求老師來擔任,而擔任的老師,則是提著身家性命來為學校服務、為同仁服務、為家長服務,為同學服務。
『有功無賞,打破要賠。』午餐秘書這一個職缺,並不是正式編制職缺,沒有正式津貼、沒有休假;煮太鹹、被人叮著滿頭包,煮的菜色不好、又被人懷疑槓油水。⊕★#●╳!真不是人幹的,學校中總有許多菜鳥教師或新進教師被趕鴨子上架,欲哭無淚;更有多數的老鳥,看著校長那麼可憐,狠不下心,只好幫他,但是幫他又得焚香祈求祖上有德,保佑順利平安,免的身家性命不保。
※學校午餐業務公辦民營:
難道學校午餐工作無法解決嗎!一言以蔽之,上位者魄力而已,解決的方法非常的簡單,依照學校衛生法規定編制食品專業人員進駐學校午餐工作,若財政狀況不能負擔,教育部公開說明各級學校「公辦民營」、「便當供應」政策,各級縣市教育單位就不必再揣摩上意踢皮球!
縣、市政府將全縣學校依交通、城鄉、人數,以及各學校廚房設備,分成區塊,每個區塊每年在縣府進行統一公開招標,承包廠商資格限定就可依食品衛生管理法、學校衛生法規範來訂定,並配合衛生署HACCP要求,訂定廠商門檻,有明確的求償與負責的對象。
強力授權學校設置管理委員會進行考核,該廠商只要是經考核不過,則視為不良廠商,以能讓廠商配合學校運作。
目前的學校辦理午餐的人力或行政減課的壓力就可釋放,回歸教師專業,現職廚工人員訂定安置條款給予安置,解決各縣市學校廚工人員管理問題,營養師或食品從業人員也可因公辦民營增加就業機會。
※教育從基層做起:
由於社會快速的變遷,民主化的過程就是要給國民一個舒適的環境,達到一個安居樂業的社會,但是政府常因為政治與選票,加上大多數政治人物總是利用福利支票如同鴉片來餵食民眾;公務員沒擔當,明知其不可為卻不堅定辯駁,順承上意,總是沒有落實各項計畫與設計就一昧的去做,結果沒做好被罵;基層承辦的做的要死也被人怨。產生百姓對政府不信任,公務人員養成多做多錯、少做少錯、不做不錯的心態。
這一次十月十一日,教育部辦理學校衛生法四項子法南區說明會,「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中所擬訂的草案就非常明顯,教授也是象牙塔中的一員,所擬訂的草案禁錮在大專院校的模式,結果讓我們這基層的教師恥笑,可想而知我們對這草案也不抱任何希望,反正叫也沒用,不做不錯(承擔的責任太重)。
長官啊!為何不多聽基層的聲音,畢竟基層是各項施政的最前線,聽一聽在基層作戰的感受與觀點,或許狹隘的觀點、不一定是最好的、但一定是最貼切的,聰明一點!利用各地方教師會是一個直接深入基層教師,聽取基層對教育政策針砭最佳路徑。
●●●轉貼聯合報有關福誠中毒案的新聞●●●
福誠中毒案 學校午餐負責人移送法辦
福誠中毒案 推測酸辣湯惹禍
學校午餐負責人移送法辦 但校方質疑該項流行病學分析結果
記者王紀青/鳳山報導
福誠高中爆發集體食物中毒案,經衛生署作流行病學統計分析結果,推測「酸辣湯」是發生食物中毒原因的食品,衛生局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將學校午餐負責人移送法辦。但這項「推測」卻引發學校質疑。
本月十三日福誠高中及附設國中部發生集體食物中毒事件,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疾病監測小組依回收的一千零十八份有效問卷,對當天師生所攝食的炸雞腿、炒米粉、酸辣湯作單項菜色分析、多項菜色分析,最後進行多變相分析結果顯示,當天攝食的食品中只有酸辣湯和食品中毒有統計的顯著相關,食用酸辣湯發生食品中毒的機率是未食用酸辣湯的二點五三倍。
這項分析並非食物檢體的檢驗,而是依回收問卷所填資料統計:「有病」人數多少?吃了哪些食物?(分別統計三樣食物有吃、沒吃人數);「沒病」人數多少?吃了哪些食物?(分別統計三樣食物有吃、沒吃人數),做交叉比對統計的結果。
該課說,因為食物檢體、人體檢體、環境檢體均未檢出病源菌,所以衛生局不對學校做行政罰鍰處分。但依衛生署法規委員會解釋,學校、機關、團體自辦團膳屬於食品衛生應用流行病學之科學原理審酌,足以認定酸辣湯與食品中毒案有因果關係,仍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卅四條認定酸辣湯致危害人體健康,將把學校午餐負責人移送法辦。
福誠高中質疑憑流行病學調查分析來「推測」食物中毒原因是否具代表性?問卷是否足以代表實際狀況?都值得研究探討。
所謂午餐負責人,應由綜理校務的校長負責?抑或實際統籌午餐業務的午餐執行秘書即訓導主任負責?還是行為人廚工?則出現各種不同聲音與意見。
食品衛生課長孫季花表示,問卷只要超過一百廿份,就有統計學上的意義,福誠高中回收的有效問卷超過一千份,足以具代表性。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全案一定要移送司法單位,該移送誰?將函文請示衛生署,以流行病學「推測」結果移送,則有待司法單位認定。
【 2003-03-29/聯合報/17版/高縣焦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