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愛說笑也愛胡亂說,還好我有出席這次會員代表大會,提供這次通過的章程供參考。
第7 條 學校支會會長之任期為1年,得連選連任。學校支會會長出缺時,學校支會應於1 個月內立即辦理補選。任期自每年8 月1 日至次年7 月31 日止。
第8 條 學校支會會長選舉由各學校支會辦理,並報本會備查,必要時本會得派員監選及指導,若出缺超過一個月,學校支會仍未能選出,本會於必要時得逕行指派。
既然樓上的樓主提出依據教育工會的證據。
那就請支會會長選出來之後,向桃園縣縣政府依據人民團體法申請支會會長證書吧。
以前教師會理事長會有一張縣政府發的證明書喔。
希望如樓上所言,既然是團體,就一定有啦。
哈哈!樓上言之有理!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