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函
機關地址: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F
傳 真:03-4283397
電 話:03-4280368
聯 絡 人:田奇峯、陳惠心
受文者:教育部
速別:普通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發文字號:一○一桃縣教工字第101號
附件:
主旨:有關工會與公立學校進行團體協約協商遭遇之困境乙情,經許智傑立法委員
101年6月4日邀請教育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召開協調會後,建議後續處
理方向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許智傑立法委員101年6月4日邀請教育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召開之「教
師工會團體協約」協調會結論辦理。
二、針對工會與公立學校進行團體協約協商遭遇之困境,前開會議結論之處理方向
為:「團體協約法第10條第2項第3款規定,公立學校於簽訂團體協約前應經
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可。考量上級主管機關可能駁回學校與工會之協商共識,應
視協商議題權限審酌是否違反相關法律、屬單一學校或跨校性議題、縣市或全
國適用一致性及是否涉及財務支出等,由學校進行協商,或以書面委託上級主
管機關協商」。
三、建請教育部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邀請本會、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及6月4日
當日出席協調會之相關團體代表(全國自主勞工聯盟、桃園縣產業總工會),
擇期召開因應小組會議,討論公立學校進行團體協約協商之流程及相關問題
。
正本:教育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副本:立法委員許智傑國會辦公室、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全國自主勞工聯盟、桃園縣產業總工會
、本會理監事(e-mail傳送)、林垕君律師、本會勞資關係部
理事長 彭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