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 dir=ltr> 學校教師會應參與的會議及事務 學校教師會應參予的事務 1.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2.教師會可與對等機關或學校協議教師聘約。 3.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4.代表各級學校教師對外行使權利。 5.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6.參與學校課程安排、教材內容及教學方法的制定。 7.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8.參與有關學校教學評鑑或維持教學品質之績效評定辦法修訂。 9.參與學校在職進修計畫的制定。 學校教師會應參予的會議 1.參與一般校務行政會議。 2.參與教師評審委員會。 3.參與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 4.參與校長遴選委員會。 5.參與中途輟學學生鑑定安置輔導小組。 6.參與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學校教師會參與會議與事務的相關法令依據 1.教師法第16條 (民國 95 年 05 月 24 日) 第 16 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 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2.教師法第27條 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如下:(民國 95 年 05 月 24 日) 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四、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五、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六、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3.教師法施行細則第24條 (民國 93 年 01 月 20 日)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聘約,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聘約準 則。各級教師會並得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協議聘約準則。 教師聘約內容,應符合各級學校聘約準則之規定。 </DIV>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