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招誰惹誰?--評教師請假規則
文/台北市教師會總幹事羅德水
自日前教育部部務會議通過「教師請假規則」以來,部分團體的少數成員即以各種理由表達反對,甚至表示不惜以抗爭方式要求教育部停止實施「教師請假規則」,對此,教育部官員則表示,將「繼續蒐集意見、積極進行評估,在獲得大家可接受的共識後再發布實施」。上週,我們特別以本案為例,探討家長與教師之間的互動關係,為澄清爭議,筆者今日繼續就「教師請假規則」之內容與反對者之論點進行比較分析,冀盼教育部儘速公布「教師請假規則」,完成教師差假法制化的既定進程。
首先,就「教師請假規則」的制訂程序而言:長期以來,各縣市各級學校教師之請假並無明確統一之規定,以台北市為例,曾經於民國59年頒佈「台北市各級學校教職員請假規則」,該規則於民國87年4月29日廢止後,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旋於民國87年5月1日訂頒「台北市立各級學校教師請假要點」;在台灣省各縣市方面,本沿用台灣省政府於民國62年12月26日公布之「台灣省公立學教師及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辦法」,在該辦法隨凍省於民國88年12月13日廢止後,各縣市政府為方便管理教師差勤,分別訂定各縣市「各級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要點」。
然而,檢視各縣市之教師請假相關規定,不難發現其條文多係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而來,明顯違反92年1月15日教師法增訂條文第18-1條之規定,(教師法第18-1條:教師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請假。前項教師請假規則,應包括教師請假假別、日數、請假程序、核定權責與違反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並由教育部定之。)此外,各縣市政府便宜行事,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範各級學校教師之請假事宜,亦有違反釋字308號解釋文有關「公教分途」意旨之虞,事實上,自民國84年「教師法」公佈實施以來,教師退休、撫卹、考核、待遇(教師待遇條例尚未完成立法)之法律建制,均已陸續完成。
準此,教育部依「教師法」第18-1條之授權,歷經十三次會議研擬訂定「教師請假規則」,並無任何不妥,如果真要檢討起來,自民國92年1月15日迄今已整整二年半,教育部猶未能完成教師請假規則之法律建制,其行政效率顯有提升之空間。
不過,如果依教育部新聞所指,本案之研訂,不僅根據「教師法」第37條之規定,「邀請全國教師會代表參與訂定」,尚且邀集各縣市政府代表、學校代表及校長協會、家長協會團體等全程參與訂定,則「教師請假規則」訂定之曠日廢時亦不難預見。而更讓人無法理解的是,依教師法規定原本不應參與本案訂定的家長團體,竟然在「全程參與訂定」之後,又接二連三以極其荒謬之理由反對本案,所謂喧賓奪主,實莫此為甚﹗
��各界對於本案之不同意見並不難想見,然而,竟有全程參與訂定卻又無視協商結果,甚至到處放話者,實為社團參與公共事務之負面示範。筆者呼籲教育部,不容小覷少數家長團體成員此次非理性之行為,倘若公民社會之社群可但憑己意而不尊重民主協商之結果,或是行政部門企圖藉社群間利害矛盾大玩二面手法,則公民社會賴以維繫之多元參與及民主協商機制,Z非一夕瓦解?因此,無論為確保民主協商之互信,或是澄清坊間對教育部又再搞二手策略之疑慮,教育部均應依法於九十四學年度開學前公布「教師請假規則」。
��從以上初步討論可以得知,「教師請假規則」的制訂不僅依法有據,更完全符合程序正義。
��接著,就「教師請假規則」條文之實質內容來說:歸納部分團體反對公布「教師請假規則」的理由不外如下,我們逐一進行討論。
��一、教師寒暑假係學生學習假期所延伸之自然假期,非屬教師之法定假期,新訂教師請假規則將「大幅變動教師工作條件」,有逾越法律授權之虞。
��上述看法確為全案重要爭議所在,淺見以為,寒暑假究竟是否為教師之法定假期或許尚有爭議,但寒暑假是教師在專業規範可容許範圍內,依照慣例而享有之自然假期則殆無疑義。退一步言,如果寒暑假「非屬教師之法定假期」,那教師之合法休假又在哪裡?更何況寒暑假期行之數十年,就算之前未於法律條文內明訂為教師假期,也早已成為勞雇雙方以相對立之意思合致確立之教師工作條件。準此,「教師請假規則」之訂定,不過是將行之有年的現狀法制化而已,相反地,如未經教師或教師組織同意即片面縮減教師寒暑假期,恰恰才是所謂「大幅變動教師工作條件」。
��至於本案是否如同家長團體所指,「有逾越法律授權之虞」,或可參照民國85年01月11日釋字第394號解釋文之意旨,「建築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營造業之管理規則,由內政部定之』,概括授權訂定營造業管理規則。此項授權條款雖未就授權之內容與範圍為明確之規定,惟依法律整體解釋,應可推知立法者有意授權主管機關,就營造業登記之要件、營造業及其從業人員之行為準則、主管機關之考核管理等事項,依瑯行政專業之考量,訂定法規命令,以資規範。至於對營造業者所為裁罰性之行政處分,固與上開事項有關,但究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其處罰額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應由法律定之;法律若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予以規範,亦須為具體明確之規定,始符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之意旨。」
��對於家長團體之質疑,教育近日即以釋字第394號解釋文為基礎,表示:寒暑假做為教師假期,「可就法律整體所表現具體關聯意義作判斷,而非拘泥於教師法第18條文字規定」,亦即,「教師請假規則」並未逾越教師法授權,筆者以為,教育部的說法可謂至為允當。不過,為減少爭端,亦可修訂教師法第18-1條條文,增訂對教師寒暑假與教師休假之規範。
��二、公立學校教師仍屬廣義的公務人員,其休假不應逾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
對於這樣似是而非的說法實有進一步澄清之必要,早在教師法公布之前,民國81年11
月13日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08號解釋文即已做成,「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
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之解釋,十多年來,「公教分途」也已成為相關法規建制之主要精
神。再說,各行各業工作屬性不同,薪資待遇不同,本是社會現實,硬要相互比較也無太多實
質意義。何況,兼行政職務教師之休假,由於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不也完全比照「公
務人員請假規則」的相關規定辦理,此時不分專任與兼行政教師,再次提出教師是所謂「廣義
公務員」之說,只有徒然增加各界對家長團體為反對而反對的懷疑而已。
對於此類雙重標準的指責,許多教師同仁雖然早已司空見慣,但仍不免會有同樣的困惑:為何談及盡義務時,教師理所當然成為「最廣義的公務員」,而說到享權利時,教師又搖身一變成為「非公務員」呢?
關於本案,教師與教師組織只求公平合理之對待,並未有藉此爭取更多權益之想法,甚至有許多教師同仁其實是主張寧願不要寒暑假而要求正常休假的,即便如此,多數教師同仁對於由多方代表協商而成的「教師請假規則」仍然表達正面支持的態度。事實上,反對專任教師比照公務員最力的正是教育部本身,教育部次長周燦德就說,「如果教師比照公務員支領不休假獎金,推估經費一年大約45億元」,不知道看似主張公教一體的家長團體,這筆錢要從哪裡來?
��三、教師之年休假應按服務年資累增其年休假之日數,教師及兼行政職務教師之休假應一致,其休假均應安排於寒暑假期間。
基本上,此一主張與前一個類似,都是典型的雙重標準。長期以來,各級學校教師,不分大中小學,亦不分年資深淺,各層級之專任教師皆享有與同級教師同等之寒暑假期,誠如前述,這已是行之有年約定成俗之工作條件,豈是少數家長團體成員主張如何就該如何的?筆者只想反問,大專教師是否比照辦理?答案如果為否,單獨要求中小學教師之正當性又在哪裡?
��此外,有關「教師及兼行政職務教師之休假應一致」的說法,同樣讓人無法理解。我們以為,無論是假期較短但比照公務員領取不休假獎金與旅遊補助的兼行政職務教師,或是有較長寒暑假期卻無上述獎金補助的專任教師,皆是因不同職務所生之不同工作條件,並無任何不妥。
吾人感到不可思議的是,少數家長團體成員仇視教師幾已達歇斯底里的狀態,一方面要求教師比照公務人員,一方面卻又蠻橫地限制教師只能於寒暑假中休假,這樣自相矛盾、嚴厲苛扣教師之行徑,究竟所為何來?
四、教師請事、病假應列入考績指標。
這顯然也是一個誤解,因為依現行「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之規定,教
師「事病假併計超過十四日,未逾二十八日,或因病住院致病假超過二十八日而未達延長病假
,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者」,即應考列四條二款(減發半個月薪給之獎金);如事病假併
計已逾二十八日者,則應留支原薪考列四條三款(不得晉級亦無獎金),準此,並無修正相關
辦法之必要。
五、全教會聯合教育部偷孩子的錢,慷全國孩子之慨、拿孩子的便當錢補教師代課費?
這是何其嚴厲的指控啊?事實上,依現行作法,教師請假不僅要按日扣新,所遺課務尚要自行處理,簡直就是「一條牛剝二層皮」,為修正此種不合理現象,此次「教師請假規則」規定:「其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我們以為,既已扣除教師之薪給,代課費當然不能再叫教師支付,這不過是還教師一個公道,怎麼會被扭曲為「偷孩子的錢」?這樣的惡意曲解豈是口口聲聲宣稱關心教育的團體應有之作為?
其實,相較於其他工會與壓力團體,爭取權益時的天經地義,幾年來,教師組織在與行政部門的協商過程中,總是展現出高度的自制,如放棄教育部對全教會的經費補助,再如爭取教師會會務假時的高度自制,均可證明,教師組織在維護自身權益時,可以同時兼顧教育與學生之權益。
六、教師在寒暑假期間如何上班,不應訂在教師請假規則內,而應於教師聘約中明訂。
平心而論,個人倒是不反對這樣的見解,不過,在「教師請假規則」訂定完成後提出這樣的看法難免讓人誤解,而家長團體恐怕也不清楚,全國教師會與教育部的「聘約準則」協商迄未完成。尤其必須指出的是,寒暑假問題一旦於教師聘約中協商,就全然是教育行政部門與各級教師會之間的問題了,不過,以部分家長團體少數成員之民主素養,屆時不免又是一番說詞了。
七、比照歐美國家實施教師寒暑假不上班即不支薪的制度,落實不工作則無薪資的普世勞動原則。
筆者以為,前述幾點家長所舉反對實施「教師請假規則」的理由,或因組織立場或法律見解不同而有不同看法,吾人即便無法支持仍尚可理解。至於所謂「比照歐美國家實施教師寒暑假不上班即不支薪的制度」,則是萬萬無法讓任何行業別的受雇者接受的。
基本上,所謂「比照歐美國家實施教師寒暑假不上班即不支薪的制度」,這樣的主張本身即帶有強烈的偏見。我們質疑,家長團體為何不比照教師於寒暑假帶薪休假,又同屬東方文明傳統的日韓?而既然凡事都主張要向歐美看齊,為何碰上教師組工會卻又推託台灣國情不同?其實,我們甚且不必提及什麼歐美日韓,只消看看人權記錄屢遭台灣消遣的中國是怎麼做的,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於第7條第1項明訂:教師享有「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之權利。少數家長所謂「不工作則無薪資的普世勞動原則」,已然讓台灣民主人權蒙羞。
眾所周知地,人人享有帶薪休假之權,才是勞動人權的普世價值﹗「No Work No Pay!」絕非是什麼先進國家的所謂勞動原則,而是普世資本家的意識型態。1948年12月10日於聯合國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在第24條清清楚楚寫著,「人人有休息及閒暇之權,包括工作時間受合理限制及定期有給休假之權。」這才是勞動人權的普世價值。筆者以為,所有的受雇者都應享有定期有給休假的基本人權,全台具有勞動者、受雇者身份的家長豈止百萬?從「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少數成員對本案的發言可知,他們不只遠離,甚至已經站在廣大勞動家長的對立面,如果號稱「全國」的家長團體卻只代表了極少數特定成員的特定利益,這種團體的社會正當性與代表性又在哪裡?
綜觀家長團體之主張,顯然已到了引喻失義、前後矛盾的地步,筆者呼籲教育部,應儘速公布費時1年7個月,歷經13次研商會議的「教師請假規則」,並自94學年度開始實施,早日完成教師差假法制化的既定工作。(台灣立報94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