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處理非會員及停權會員諮詢服務收費辦法102.05.18 - Powered By BBSxp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產業工會工會組織/簡介本會規章 → 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處理非會員及停權會員諮詢服務收費辦法102.05.18

發表一個新主題 回複文章您是本文章第 1720 個閱讀者  瀏覽上一篇主題 刷新本主題 瀏覽下一篇主題
 主題︰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處理非會員及停權會員諮詢服務收費辦法102.05.18 適合印表機打印的版本  透過電子郵件發送此頁面  添加加到IE收藏夾  報告本文章 
ps1023



��穃鸌嚙踝蕭嚙踝蕭��嘅蕭:�噐蝖页蕭嚙踝蕭嚙質��
�𧢝嚙� �䓝嚙� 嚙踝蕭:193
�𣲷��㚁蕭嚙踝蕭蝛�擐�:193
�躀鞈靝���擧蔬敶�:67
�鱓擗�嚙踢��頣蕭嚙踝蕭嚙�:2008/7/17
��嚙� 嚙踝蕭嚙� 嚙踝蕭:100
嚙賡��亚臐�塚蕭嚙踝蕭:嚙踢ㄙ扯亚嚙�
嚙賭偵嚙踝蕭嚙�ps1023嚙踝蕭嚙質﹞��㚚��蕭嚙踝蕭 嚙賭�嚙踝蕭嚙踝蕭�鱓藀�頣蕭��鞟��ps1023 嚙踝蕭嚙�ps1023嚙踝蕭�抬蕭鈭蹱錰嚙踝蕭嚙� 嚙踝蕭藀朴�藁ps1023嚙賭��𠽌��嚙踢��𠺪蕭嚙踝蕭嚙踝蕭��鞱�𤘪�選蕭 嚙賭�嚙踝蕭嚙踢��吔蕭�����ps1023 �𦂗嚙誼𠺪蕭��䈑蕭閫�嚙賜�页蕭嚙� ��㗛鑘��嚙踝蕭�䔄嚙踝蕭嚙賢�䈑蕭閫�嚙賜�页蕭嚙� 嚙踝蕭�䔄嚙踝蕭嚙賢�䈑蕭閫�嚙賜�页蕭嚙�No.1 

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處理非會員及停權會員諮詢服務收費辦法

101.4.26  第一屆第十次理事會議決議通過
101.05.19
第一屆第二次定期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

 102.05.18第一屆第二次定期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

第一條  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會務運作、提昇服務品質與凝聚會員向心力,並落實使用者付費之原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會員」係指未加入本會,或曾加入本會後再出會、退會、被除名者;「停權會員」係指本會會員逾期繳費,經本會處以停權處分者。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諮詢」為向本會詢問教育相關法令、函釋、個人工作權益事項等規定及建議者;「服務」係指因陳情、申訴、訴願、訴訟、勞資爭議等事件,請求本會協助處理者。

第四條   本會10051日成立後,於本會組織區域內之各級公私立學校服務之專任教師及職員工,自加入本會後均按時繳費之會員,享有本會免費諮詢及服務之權利。

第五條  「非會員」請求本會協助時,「諮詢費」為每人每次新台幣陸仟元整,「服務費」為每人每件新台幣貳萬元整。

第六條  「非會員」自繳費加入本會之次日起90天後,始得享有本會免費諮詢及服務之權利。

        唯本會組織區域內之當學年度初任教育產業工作者除外。

前項非會員於繳費入會之次日起90天內,倘因陳情、申訴、訴願、訴訟、勞資爭議等事件,請求本會提供諮詢或協助處理者,仍應繳交「諮詢費」每人每次新台幣陸仟元整,「服務費」為每人每件新台幣貳萬元整,處理過程若需動用本會司法救助基金,其所申請金額不得超過上述費用為原則。

第七條  「停權會員」請求本會協助時,應依本會章程第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於繳清會費後復權,並自繳費之次日起30天後,始得享有本會免費諮詢及服務之權利。

前項停權會員於繳費復權之次日起30天內,倘因陳情、申訴、訴願、訴訟、勞資爭議等事件,請求本會提供諮詢或協助處理者,仍應繳交「諮詢費」每人每次新台幣叁仟元整,「服務費」每人每件新台幣壹萬元整。

第八條   本會與學校締結之團體協約,非會員及停權會員欲適用者,其協商服務費之收取依該團體協約內容所定之金額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決議,送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處理非會員及停權會員諮詢服務收費辦法102.05.18.pdf

嚙賭��𠽌�踝蕭嚙踝蕭璈坿䧟2012/7/31 下午 05:56:33嚙踝蕭 IP�哨蕭��諹�堆蕭��𨥈蕭
本主題共有 1 頁 [ 1 ] 收藏文章 | 取消收藏 | 返回頁首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Powered By BBSxp

Copyright 1998-2005 Yuzi.Net
Powered by BBSxp 5.16/Licence © 1998-2005
Script Execution Time:4250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