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工會對理監事會務假公文回覆如此的見地,不知是我能力差所以與之不同?還是,故意挑對自己有利的文字自我表述?個人看法如下:
1. 對會務假部分:
工會如認為其理事、監事有於工作時間辦理會務之必要得與雇主約定一定時數之公假,至於工作時間如何認定,則依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其他法令之規定處理。
再依團體協約法第10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三、一方當事人為前二款以外之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而有上級主管機關者,應經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可。但關係人為工友(含技工、駕駛)者,應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核可。」
所以,學校請示上級主管機關後,教育局回函指示給予2個半天的公假,何錯之有?
2. 對並非簽訂「團體協約」部分:
依團體協約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修正) http://laws.cla.gov.tw/Chi/FLAW/PrintFLaw01.asp?lsid=FL014923&ldate=&beginPos=0 第6條之規範,有協商資格之勞方為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產業工會……。
也就是說,某校的工會會員超過1/2,可依法進行協約之協商,或委請縣產業工會代為進行,其對象是雇主 ( 縣產業工會一直爭取雇主的定義為學校,不是嗎? )。
再依團體協約法第10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公立學校而有上級主管機關者,應經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可。
所以,學校所談之協約內容還是得經教育局核可,不是嗎?
3. 無需依團體協約法第10條之規定:
勞委會的回答是台端所提一方當事人雖為公立學校,惟如非簽訂團體協約,當無需依團體協約法第10條之規定……。
而依第12條之規定,團體協約得約定下列事項:工資、工時、津貼、獎金、調動、資遣、退休、職業災害補償、撫卹等勞動條件。
會務假自然包含在工時中,所以得依法進行團體協約,又怎非簽訂團體協約呢?
所以,其解釋是說如果非簽訂團體協約才無須依第10條之規定,而非你們所認知的吧!?
4. 代課費工會自理:
如依所言 本會幹部申請公假辦理會務所遺課務的代課費【全數】由本會覈實支付,根本沒有向桃園縣政府申請半毛的代課費用,所以拿著「須經上級機關核可才能准假」的學校,本會不得不懷疑是有刻意「打壓工會」的目的。
依教育局的回函是:工會理、監事,協助處理工會會務,依工會法之規定給予公假,但尚無減課之法源依據。
我實看不出哪裡打壓了?
第一 如果是代課費的部分:那同理可證,所有老師都說,我自己出錢請人代課,那,我可不可以就此請假,想來就來,不想來就去做自己的事 ? 即使,請假超過時數,考績丙等也無仿!?學校不肯,那就是打壓!?
第二 減課依據:教師會會務假代課部分有法源的依據,而產業工會可就還沒有吧?依法行政不是你們常常掛在嘴邊的嗎?怎能強人所難!? 所以,趕快去找你們認識的立委修法吧!
以上 就教各位先進 願聞理性與法令的論述 也讓我端正謬誤之處
打嘴砲 胡瞎亂言或護主心切者 就免在此洗板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