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18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桃園縣祥安國小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開庭!
報告人:勞資關係部主任田奇峯
8月16日上午十時,我與如玉老師、中央政策聯絡部主任小英出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庭召開之調查會議。委員針對如何判斷勞方具有團體協約協商資格問題,詢問工會的看法。
公立學校被行政法院判定為教師聘約的他造,勞委會沿用此看法認定公立學校是雇主,因此本案的相對人是祥安國小,學校的代表人(即校長)必須親自或授權他人出席,見附圖。
勞委會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庭的設置目的,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勞動三權(團結權、協商權及爭議權),裁決過程較訴訟快速,其裁決結果可作為勞委會的罰款依據,又經法院核備後等同法院判決。由於這種準司法的特性,裁決庭的空間設計、審理流程均參照法院,見附圖。
目前工會針對協商權的部份,只送了三間拒絕進行團體協約協商的學校(南勢國小、祥安國小、僑愛國小)的申請。裁決庭除受理拒絕協商的不當勞動行為外,更可受理<工會法>第35條所列的五個類型的不當勞動行為,其中許多雇主觸犯「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這一項,例如不代扣會費、不約定會務假,依照近來的裁決看來,會被判定為不當勞動行為。
近來工會因提出前述三個裁決申請(可能還會有其他),所以出席裁決庭會很頻繁,歡迎各位會員關心進度。
●●<工會法>第35條●●
=============================================================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二、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無效。
※歡迎推廣訂閱: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網站:http://www.teu.org.tw/
會址:桃園縣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樓)
電話:03-4280368、03-4283122
傳真:03-42833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