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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第一屆第六次定期理事會議紀錄

 

    間:101822日(星期三,下午13301500

    點:綠野庭園餐廳【桃園縣中壢市新中北路469136號,近中原大學】

    席:彭如玉理事長

出席人員:范姜仲宇、蘇俊叡、林奕均、張玉玲、侯振輝、葉國鴻、高孟琳、許開力、周文壕、

          葉美城李自強

請假人員:【公假】羅浚瑀、游家翔余小黛、邱儷萍

          【事假】羅焜榮、蔡南強、田興

缺席人員:楊震秋歐宇承

列席人員:田奇峯、王英倩、孫培堅、莊景旭

一、報告出席人數

二、主席宣布開會

三、主席報告:

四、確認議程

五、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並報告執行情形

第一屆第六次臨時理事會議記錄(附件一,P.3-7(通過)

第一屆第九次定期常務理事會議記錄(附件二,P.8-9(通過)

第一屆第十次定期常務理事會議記錄(附件三,P.10-11(通過)

第一屆第十一次定期常務理事會議記錄(附件四,P.12(通過)

六、工作報告

重要會務報告1016月至1018月份工作報告,請見附件五(P.13-15) (通過)

七、提案討論

提案一

提案人:理事長

  由:請審議本會第一屆(101學年度)「以公假協助處理本會會務之教師」名單。

  明:1.依工會法、教育部101.5.21函及本會章程辦理。

        2.名單與職務如附件六P.16

        3.所請公假自10181日至102731日止。

  法:請審議。

  議:通過

 

提案二

提案人:教學研究部

  由:2012陽光、親子928─「大手牽小手為教育健走暨教育法令有獎徵答活動」,提請討

        論。

  明:計畫及經費概算,附件如夾頁

  法:請討論

  議:修正後通過,並授權常務理事會依實際需要修正之。

 

提案三

提案人:總幹事

  由:請審核1012~5月份收支決算。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如附件七(P.17-20)。

  法:請審核。

  議:通過

 

提案四

提案人:理事長

  由:本會「組織發展部」擬聘專職人員案。

  明:1.桃園縣政府打壓本會會務公假情形報告。

        2.為求本會組織穩定發展,建議非與教育政策相關的職務由專職人員擔任。

  法:請討論。

  議:通過,並在下年度編列人事經費預算。

 

提案五

提案人:理事長

  由:請確認本會辦公室搬遷地點。

  明:如附件P.21-22

  法:請討論。

  議:1.通過,本會搬遷地點為「桃園縣平鎮市新富二街34號」。

        2.預定11月後搬遷。

        3.搬遷所衍生之相關費用以25萬元以內為原則,並授權常務理事會做逐項採購審議。

        4.簽定租賃契約以五年為基準。

 

提案六

提案人:政策研究部

  由:有關本會中壢高商支會來函申請撤銷101.5.19第一屆第二次定期會員代表大會臨時動議

        -請本會協助處理「舊制月退休俸的行政加給及導師津貼計算方式不公平」乙案,請討論。

  明:1.該案原由中壢高商支會會員代表郭鴻淇老師提出,並決議授權本會理事會處理。

        2.依據本會中壢高商支會101619日一百壢商教師字第012號函辦理撤案申請。

  法:請討論。

  議:通過

 

提案七

提案人:總幹事

  由:本會會務專職人員延長工時工作請領加班費抑補休代替案。

  明:1.依據勞動基準法32條:「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2.依據勞動基準法24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92179勞動二字第22155號函規定:「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應發給延時工資,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二款已有明訂;至於勞工於延長工作時間後,如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延長工時工資,固為法所不禁,惟有關補休標準等事宜亦當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

  法:請討論。

  議:1.通過,以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2.建議以補休做為優先選擇。

 

 

 

 

八、臨時動議

九、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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