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的 就教者先 進
首先我必須對於發生這樣的事件表達遺憾,也對受傷的學生及學生家長表達慰問之意
不過您文中對於教師工會爭取以正當法律系程序來處理不適任教師的問題,似乎不甚滿意
希望您,法治社會中,面對問題,不是都應該用法來解決嗎,相信當您遇上法律問題時,
也會希望依照法律的進程與步驟來處理
今天縣教育產業工會對於不適任教師的處理
並無發起權、調查權,也無最後的決定權,
因為這些都是縣府的權責,工會不會,也不可能介入
但是任何人都一樣,連刑事案件的加害者,都有公設辯護人制度
工會要求政府依法定程序處理,其實長遠來說,對您,對我,對下一代,都是好事
因為唯有以程序為進程,以法律為依歸的處置,其結果才較無爭議,
您說該名教師以請假來逃避輔導程序,這是您對於制度不了解地說法
也是您誤信坊間不實報導的結論。
請假是合法,但是請假並不會讓該名教師免去輔導期後的評議,
而如果該名教師面對輔導期的態度是逃避,那麼,
評議的結論應該很明確,
-----前提是有權評議之人有道德勇氣,願意做壞人。
不過,您知道,校內對於評議一事,具有主導權的人是誰嗎?
縣府內,對於校內處理之程序與結論不滿意時,有權介入的又是誰?
綜上所論
若是主事者(也就是行政體系),對於法令熟稔,對於程序尊重,對於事實釐清,那麼
就算是工會想要護短,也斷無立足之地。
另外
漂亮的話,人人愛說
但是與行政體系相比,教師組織的場面話,真的是功力不足
對於當好人,更是興趣缺缺
因為大家都知道,工會的幹部,常常都是各校及縣府的黑名單,
工會並無行政權,出了事本來就不需要推,難道無權有責嗎?
行為人、教育局及學校行政本來就要承擔百分之百的責任。
您的憤怒,基於我也是一位家長來說,真的可以理解
不過您的發言與立論,如果只有似是而非的論證及情緒性的漫罵
那麼,小弟擔心,您對於社會與您的下一代,所造成的傷害,可能百倍於我們議題中的教師。
還請您深入了解,深入思考
P.S. 您對於教育部有所要求其實是對的
因為對於進入輔導期的教師,
學理上每一節授課,都必須有第二位教師於課堂上觀察與紀錄,
並避免教師對學生有錯誤舉動,但是教育部並未訂定相關法令及編列是項預算。
也就是說,面對疑似不適任教師的輔導與維護學生受教權的狀況下
教育部只求有做事,並沒有想要把事做好,盡到應有的行政責任,
說實話,在沒有足夠的觀課紀錄的情況中
誰有資格與能力說某位老師目前有進步,或是依然故我呢?
如果您願意,可以向縣教師產業工會提議,由縣家長協會與工會共同提議
由縣內立法委員提出相關法律修正草案,再要求教育部注入資源,
以合理的方式,改進或淘汰進入輔導期的教師。
相信這會比在工會網站上洩憤,更有建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