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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s1023 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專職會務人員績效考核辦法 100.09.29第一屆第二次臨時理事會議通過 103.6.19第二屆第二次定期理事會廢止 第一條 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專職會務人員之績效考核,依「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專職會務人員人事管理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辦理 。 第二條 請事假六日以上、病假十一日以上或事病假合計十五日以上,不得考列80分以上(即不得核給一個月之獎金);曠職一日以上,應予資遣或解聘。 第三條 專職會務人員之考核依照工作績效(佔百分之五十),專業知能(佔百分之二十),服務態度(佔百分之二十),及品德操守(佔百分之十)四項評分,各項細目如下: 一、工作績效(佔百分之五十) (一)、出勤狀況(30%):每遲到(早退)乙次扣本項分數10分。 (二)、交辦事項完成時效(30%):交辦事項有四項超過要求時間未完成,不得考列80 分以上;交辦事項有六項超過要求時間未完成,應予資遣或解聘。 上述未完成工作,經再次要求,仍未於時間內完成者,應予資遣或解聘。 (三)、交辦事項滿意度(20%)。 (四)、配合會務情形(20%)。 二、專業知能(佔百分之二十) (一)公文書之草擬(30%):在適當時間內完成公文書的草擬。 (二)文書繕打(40%):在適當時間內完成資料的繕打。 (三)資料整理(30%):在適當時間內完成資料的整理與統計。 三、服務態度(佔百分之二十) (一)、電話禮貌(30%):在鈴聲三響之內接聽電話,並用傾聽的技巧,將來話人之意 見加以摘錄,轉給相關人員處理。 (二)、接待禮貌(30%):嘉賓來訪時,能適時的洽問並加以引導。 (三)、同事情誼(20%):同事間能互相幫忙,互相支援。 (四)、工作態度(20%):適當地安排自己的工作,儘快完成工作。 四、品德操守(佔百分之十)。 第四條 前條之考核除差勤狀況外,應做平時考核,並於年底前彙整年度考核。 第五條 本辦法由組織發展部擬訂,陳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會務人員績效考核表 一、依據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會務人員人事管理辦法及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會務人員績效考核辦 法實施。 二、考核內容,如表:
評分人員: (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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