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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oami 桃園縣立東安國民中學導師輪替暨遴聘辦法 一、本辦法依據教師法第十七條及本校教師服務規約第四條訂定之。 二、凡本校專任教師,無論擔任科目,均有義務擔任導師職務。 三、導師遴聘需以法、理為基礎,再兼之以情。遴聘方式以公開化、透明化,合乎公平、公正為原則。 四、具有以下任一條件者,該年度得免任導師。 (一)經校長遴聘擔任主任、組長、輔導教師及協助行政工作者。 (二)因教務處排課困難時,由教務處提報校長核可者。 (三)學校發展特殊社團指導老師、代表隊教練等,經學務處提報校長核可者。 (四)具備合格教師教學年資滿20年者。 (五)夫妻同在本校,其配偶已擔任行政職或導師者。 五、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經審議無誤並經校長同意後,按優先順序作業,免除該年度導師職務。 (一)年滿五十歲者。 (二)確有重大變故,致精神、體力不堪負荷者。 (三)患有高血壓、尿毒….等慢性疾病,不堪過於勞累者(需提出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診斷證明或病假一 個月以上)。 六、有第四條所列(二)、(三)、(四)、(五)各項,但因實際名額所限,未能排入免除導師之名單仍應任導師職務。 七、有本辦法所列任一條件且已排入免除導師之名單中,如仍志願擔任導師工作者,填寫志願表,學務處優先聘任之。 八、導師以一任三年為原則帶至畢業。如學期中離職或寒假中調職,其導師職務由學務處就專任教師中遴聘,呈報校長核定之。至於暑假調校所遺空缺,則併入新進導師遴選作業。 九、本校導師遴選程序如下: (一)學務處按各領域教師人數擬定輪聘七年級導師名單,於教務處編班完成後,通知老師到校抽籤(或由縣政府統一抽籤)決定導師之班級。 (二)依自願、新到任、服完兵役、上年度的順位、兼任行政工作一年卸任者、三年級導師(按中途接任、帶滿三年畢業決定順位)、兼任行政工作滿二年而卸任者、有第四條各款而本年度不再續任者(依年齡小、大排序),依次排定順位呈報校長遴聘。 十、導師如遇請假,其代理導師職務順序如下: (一)第一副導、第二副導。(一星期以上[包括一星期],專任教師優先擔任) (二)由該班專任教師代理,有關代理順位依年級分如下: 七年級:國文、數學、英語、自然、綜合活動、體育、健康教育、生活科技、社會公民、社會地理、 社會歷史、電腦、音樂、視覺藝術、表演藝術。 八年級:國文、數學、自然、英語、綜合活動、體育、健康教育、社會公民、社會歷史、社會地理、 電腦、音樂、視覺藝術、表演藝術。 九年級:國文、數學、英語、自然、綜合活動、社會地理、體育、健康教育、社會公民、社會歷史、 音樂、視覺藝術、表演藝術。 (三)經代理人同意,導師自覓該班導師。 但七、八、九年級若代理導師職務一星期(包括一星期)以上者按序登記,一學年內以不重複為原則。 十一、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經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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