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Default.asp )
-- 導師聘任辦法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ShowForum.asp?forumid=150 )
--- 轉貼-基隆市立建德國民小學教師擔任導師辦法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1039 )


作者︰loami
發表時間︰2006/10/15 上午 01:10:12

基隆市立建德國民小學教師擔任導師辦法

                                    93.2.18九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討論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教師擔任導師應符合左列之目的:

     一 落實導師責任制,以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保障教師之權利與義務。

     二 以建立導師任期、年資、聘任、組織與申訴等制度。

第三條  教師擔任導師應依左列之原則處理

     一 每位教師均有擔任導師之義務與責任。

     二 凡擔任導師均應落實導師責任,克盡導師職責。

     三 導師人選,依教師意願,各科教師配額比例,導師年資積分及學校特殊需求等條件遴聘之。

第四條  本校應成立導師輪替執行小組(以下簡稱執行小組),負責導師輪替制度相關業務執行。

小組成員共十三人,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成員包括:校長、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輔導主任、教師會代表、科任推派一人及各學年教師推派一人組成。

第五條  導師任期,原則上以帶班二年為一任期。

        中途接班擔任導師職務,以帶完該班直到年段結束為原則。

第六條  導師年資積分以任職本校導師年資,並追溯自創校起採計。

        導師年資積分之計算公式如左:

        積分=服務年資×1+本校服務年資×1+本校導師年資Î1+本校組長年資×1.5+本校主任×2+本校協辦行政(樂團指導、午餐秘書、資源班、學年主任、校隊指導【每週課餘指導2小時以上】) ×1 

本校服務年資當年度使用過後,於下學年度再使用時應減總分五分重新計算之。

年資積分計算,計至申請當學年度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七條  導師遴聘順位依左列原則:

  自願者(經執行小組審定同意後聘任)。

  積分較高者,優先選擇。

  積分相同,經協調產生;協調不成,採抽籤方式決定。

第八條  特殊情況需調整導師職務者,由教務主任召集相關人員專案討論。

        具左列情形之一,於每學年度期末(六月一日)前提出申請,經執行小組審查通過,得免兼導師職務:

  已懷身孕者。

  教師年滿五十歲者 (依八月一日為計算基準)。

  領有殘障手冊者或身患重病者。

  具特殊專長、需經常協助學校行政職務者。

  修畢特教學分,專職任教特教身心障礙資源班者。

專長之認定依左列標準:

      相關科系畢業。

      具有專業證書。

  曾參加國家級比賽並獲前三名成績者。

第九條  導師遴聘依左列程序與流程:

      五月底教師填寫導師年資暨意願調查表,計算積分。調查表由教務處負責編製。

      六月初,教務處依各科員額編制與配額原則,提出各科導師需配額人數草案。

      執行小組依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原則分別於每年八月一日、八月二十日召開會議,商討新學年度導師人選。

第十條  執行小組決議事項,應經執行小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出席委員半數以上決議通過,

   提出導師建議名單。

        執行小組提出導師建議名單,由校長核定後發給聘書。

        教師對執行小組之決議,認為不當或損害其權益者,得於導師名單公佈後三日內,向執行小組提出申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請市府核備實施,修正時亦同。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Powered By BBSxp

Copyright 1998-2005 Yuzi.Net
Powered by BBSxp 5.16/Licence © 1998-2005
Script Execution Time:0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