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Default.asp ) -- 導師聘任辦法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ShowForum.asp?forumid=150 ) --- 轉貼-臺北縣立崇林國民中學導師遴聘辦法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1040 )
作者︰loami 臺北縣立崇林國民中學導師遴聘辦法 95.06.30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法源 臺北縣立崇林國民中學導師遴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根據1.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九款 2.臺北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暫行要點第十一點訂定之。 第二條:目的 1.落實導師責任制度,提昇導師職務之榮譽感。 2.建立導師職務之任期、輪休、緩任、免任與聘任原則。 3.以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讓全體教師共同參與。 第三條:任期 1. 擔任導師,任期以三年一任為原則。 2. 中途接班擔任導師者,需任滿該班至畢業為原則。 第四條:聘任對象 1.除兼任行政教師、協助行政教師、教師會理事長(自第二屆起,且無減課情況者)、輪休教師、申請獲准緩任或免任之教師外,其他教師一律為導師聘任對象。 2.導師中途無法擔任導師職務者,由有意願擔任導師者向學務處提出申請,公開抽籤決定之。若無提出申請者,則由積分最低者擔任之,積分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3.已排入輪休或緩任導師之名單中,如仍志願擔任導師工作者,學校應提報其為默默耕耘之教師或特殊優良教師之參考候選人。 第五條:聘任原則 1.導師之聘任,不受科目之限制,以編制內合格教師為優先。如因課程或帶班需要,教務處可 依教師之第二專長排課。 2.凡自願兼任導師且為表現優良之教師者,一律優先聘任,不得指定班級;但自願人數超過班級總數時,仍由學務處依「積分順序」遴選之(低分者優先遴選)。若符合導師聘任資格者積分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3.除自願擔任導師者,以積分低者優先擔任導師,若積分相同者,依下列序位徵召遴選: 第一順位 於本校擔任導師年資較淺者 第二順位 於本校任教年資較淺者 第三順位 上述各款相同者,以年輕者為優先 4.導師獲聘後,除非依「緩任原則」申請緩任,在一個任期中,不得中途辭導師職務;任期中 須辭導師職務者,應經導師遴聘委員會審議通過,校長核可後,方得辭職。 5.如需中途更換導師,應提出具體事實,經學務處提請導師遴聘委員會審議通過,校長核可後 方能更換導師。 第六條:積分計算原則 1.兼任導師滿一學年者,積分5分,滿一學期者,積分2.5分。 2.兼行政職務滿一學年者(主任、組長、副組長),積分5分,滿一學期者,積分2.5分。 3.兼任校隊指導教師(含童軍團)及協助行政專任教師任滿一年積分3分,滿一學期1.5分。 第七條:聘任制度 1.由學務處依據「聘任原則」,參考有關處室之意見,排定導師名單。 2.當教務處分課作業發生困難時,得與學務處再行協商調整導師人選。 3.導師名單擬妥後,由學務處會知各有關處室後簽請校長核定聘任,並由人事室依權責核發兼職聘書。 第八條:輪休原則 1.擔任導師滿一任期,且該班已畢業者,得輪休一年。 2.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主任、組長、副組長)滿二年,卸任後即可輪休一年。 3.經協商中途辭兼導師職務者,得輪休一年;但輪休後應於下一學年度擔任導師,補回不足一任 期之導師年資。 4.導師人數不足時,由排定輪休教師加入導師遴聘,遴聘原則依積分高低辦理,積分低者優先成為導師聘任對象,遇積分相同時以抽籤決定。 第九條:緩任原則 1.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經導師遴聘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校長同意後,緩任導師一年。 第一順位:有重病或病後初癒不堪勞累者,得緩任一年。(須提出公立醫院、教學醫院或準教 學醫院之醫師證明或請假證明,如涉違法,應負法律責任。) 第二順位:產後一年內之女性教師因身體不適,或已懷孕有醫院証明不堪勞累者。 2.有本條第一款所列任一條件,但因導師人數不足,未能排入緩任名單,仍應任導師職務。 3.有特殊情況經導師遴聘委員會審核後緩任導師一年。 4.有符合本條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欲申請緩任導師之本校教師,除有特殊原因外,應於每年五月十日前,主動檢具相關証明文件,送交學務處彙整之。 5.於學期中提出緩任獲准者,則依導師代理辦法辦理。 第十條:免任原則 1.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需經導師遴選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校長核可。 第十一條:本校導師遴選程序如下: 1.每年下學期 2.調查表回收後,如人數不足,所須之缺,則依本辦法規定,就現有教師中排定名單,依序徵調,不得拒絕。 3.公正列出符合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條之輪休、緩任、免任名單和徵調順序名單,再提交導師遴聘委員會審議無誤後,於 4.所有輪休或緩任名單應於事由欄中說明理由,徵調順序名單應列出候補名單至少五人。 5.暑假中若有新進教師符合導師資格,應先依序取代符合第五條規定卻未能免除導師職務之教師職位。 6.導師遴選作業由學務處承辦。 7.學務處應 第十二條:經本辦法聘任為導師之教師,如拒絕擔任或班級經營不力:遭中途撤換導師職務者,提 列該學年度考績審核參考。 第十三條、1.導師遴聘委員會設委員十一人,學務主任、教務主任、輔導主任、總務主任、人事主任為當然委員,一、二、三年級導師代表各一人(由各年級導師互推產生),專任教師代表二人(由專任教師互推產生),教師會代表一名。 2.導師遴聘委員會之會議,由學務主任召開之,開會時並擔任主席。 第十四條、積分計算起算日 1. 積分累計係以到本校服務起算,94學年度以前進入本校者可選擇新制(本遴聘辦法)或舊制(導師輪替制),選擇舊制者應於94年7月15日前提出申請,未提出申請一律以新制計算其積分。 2.94學年以前於本校服務者選擇新制計算積分者,每放棄輪休一年者加總積分5分;而選擇舊制可輪休者應註記可輪休年數,每輪休一年扣94學年以前總積分15分,最後一輪休年10分以上者可輪休一年,於輪休後總積分歸零,未滿10分者其積分併入新制計算。 3.代理教師、兼課教師不列入積分計算。 第十五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經校長核可,自九十五學年度開始實施。 ----條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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