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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oami
發表時間︰2006/10/15 上午 01: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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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立崇林國民中學導師聘辦法

95.06.30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法源

    臺北縣立崇林國民中學導師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根據1.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九款 2.臺北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暫行要點第十一點訂定之。

 

第二條:目的

1.落實導師責任制度,提昇導師職務之榮譽感。

2.建立導師職務之任期、輪休、緩任、免任與聘任原則。

3.以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讓全體教師共同參與。

 

第三條:任期

1.    擔任導師,任期以三年一任為原則。

2.    中途接班擔任導師者,需任滿該班至畢業為原則。

 

第四條:聘任對象

1.除兼任行政教師、協助行政教師、教師會理事長(第二屆起,且無減課情況)、輪休教師、申請獲准緩任或免任之教師外,其他教師一律為導師聘任對象。

2.導師中途無法擔任導師職務者,由有意願擔任導師者向學處提出申請,公開抽籤決定之。若無提出申請者,則由積分最低者擔任之,積分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3.已排入輪休或緩任導師之名單中,如仍志願擔任導師工作者,學校應提報其為默默耕耘之教師或特殊優良教師之參考候選人。

 

第五條:聘任原則

1.導師之聘任,不受科目之限制,以編制內合格教師為優先。如因課程或帶班需要,教務處可 

  依教師之第二專長排課。

    2.凡自願兼任導師且為表現優良之教師者,一律優先聘任,不得指定班級;但自願人數超過班級總數時,仍由學處依「積分順序」遴選之(低分者優先遴選)。若符合導師聘任資格者積分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3.除自願擔任導師者,以積分低者優先擔任導師,若積分相同者,依下列序位徵召遴選:

      第一順位  於本校擔任導師年資較淺者

      第二順位  於本校任教年資較淺者

      第三順位  上述各款相同者,以年輕者為優先

4.導師獲聘後,除非依「緩任原則申請緩任,在一個任期中,不得中途導師職務;任期中      須辭導師職務者,應經導師聘委員會審議通過,校長核可後,方得辭職。

    5.如需中途更換導師,應提出具體事實,經學處提請導師聘委員會審議通過,校長核可後      方能更換導師。

 

第六條:積分計算原則

1.兼任導師滿一學年者,積分5分,滿一學期者,積分2.5分。

2.兼行政職務滿一學年者(主任、組長、副組長),積分5分,滿一學期者,積分2.5分。

3.兼任校隊指導教師(含童軍團)及協助行政專任教師任滿一年積分3分,滿一學期1.5分。

 

第七條:聘任制度

1.由學務處依據「聘任原則」,參考有關處室之意見,排定導師名單。

2.當教務處分課作業發生困難時,得與學處再行協商調整導師人選。

3.導師名單擬妥後,由學處會知各有關處室後簽請校長核定聘任,並由人事室依權責核發兼職聘書。

 

第八條:輪休原則

   1.擔任導師滿一任期,且該班已畢業者,得輪休一年。

   2.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主任、組長、副組長)滿二年,卸任後即可輪休一年。

   3.經協商中途辭兼導師職務者,得輪休一年;但輪休後應於下一學年度擔任導師,補回不足一任

     期之導師年資。

4.導師人數不足時,由排定輪休教師加入導師聘,聘原則依積分高低辦理,積分低者優先成為導師聘任對象,遇積分相同時以抽籤決定。

 

第九條:緩任原則

1.凡具有下列條件之者,得經導師聘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校長同意後,緩任導師一年。

     第一順位:有重病或病後初不堪勞累者,得緩任一年(須提出公立醫院、教學醫院或

               學醫院之醫師證明或請假證明,如涉違法,應負法律責任。)

     第二順位:產後年內之女性教師因身體不適,或已懷孕有醫院証明不堪勞累者。

2.有本條第一款所列任條件,但因導師人數不足,未能排入緩任名單,仍應任導師職務。

            3.有特殊情況經導師聘委員會審核後緩任導師一年。

   4.有符合本條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欲申請緩任導師之本校教師,除有特殊原因外,應於每年五月十日前,主動檢具相關証明文件,送交學處彙整之。

5.於學期中提出緩任獲准者,則依導師代理辦法辦理。

 

第十條:免任原則

1.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需經導師遴選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校長核可。

 

第十一條:本校導師遴選程序如下:

1.每年下學期五月十日以前由學處發放調查表,調查一、二年級導師以外之教師擔任下學年導師之意願。

2.調查表回收後,如人數不足,所須之缺,則依本辦法規定,就現有教師中排定名單,依序徵調,不得拒絕。

3.公正列出符合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條之輪休、緩任、免任名單和徵調順序名單,再提交導師聘委員會審議無誤後,於六月廿日以前,公布於各辦公室。

4.所有輪休或緩任名單應於事由欄中說明理由,徵調順序名單應列出候補名單至少五人。

5.暑假中若有新進教師符合導師資格,應先依序取代符合第五條規定卻未能免除導師職務之教師職位。

6.導師遴選作業由學處承辦。

7.處應於七月廿日以前,以書面通知確定擔任導師之教師。

 

第十二條:經本辦法聘任為導師之教師,如拒絕擔任或班級經營不力:遭中途撤換導師職務者,提

    列該學年度考績審核參考。

 

第十三條、1.導師聘委員會設委員十一人,學主任、教務主任、輔導主任、總務主任、人事主任為當然委員,一、二、三年級導師代表各一人(由各年級導師互推產生),專任教師代表二人(由專任教師互推產生),教師會代表一名。

          2.導師聘委員會之會議,由學主任召開之,開會時並擔任主席。

 

第十四條、積分計算起算日

   1. 積分累計係以到本校服務起算94學年度以前進入本校者可選擇新制(本聘辦法)或舊制(導師輪替制),選擇舊制者應於94715日前提出申請,未提出申請一律以新制計算其積分。

2.94學年以前於本校服務者選擇新制計算積分者,每放棄輪休一年者加總積分5分;而選擇舊制可輪休者應註記可輪休年數,每輪休一年扣94學年以前總積分15分,最後一輪休年10分以上者可輪休一年,於輪休後總積分歸零,未滿10分者其積分併入新制計算。

   3.代理教師、兼課教師不列入積分計算。

 

第十五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經校長核可,自九十五學年度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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