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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oami 國立卓蘭實驗高級中學 導師輪任實施要點 89.11.02校務會議訂定 91.06.27校務會議修定 93.01.15校務會議修定 一、依據: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九款。 二、目的:為使責任分擔公平、公正,促進團結和諧,共謀本校之進步 與發展。 三、對象:本校合格專任教師(含進修學校)。 四、積點計算方式: (一)積點採計自民國八十年八月起,在本校任職之年資。 (二)任職不滿一學期不計點。 (三)專任教師一學期一點(含延長病假者) (四)兼任班導師(不含代理導師)一學期三點。 (五)兼任行政職務(科主任、組長、處室主任、秘書、進修學校主 任、組長)一學期三點。 (六)留職停薪之年度以零點計算。 (七)年紀滿五十歲者加十點,每滿一歲累加二點。 五、遴選一般原則 (一)優先順序: 1、考量教師教學活動。(如配課:以職業類科、國文科、英文 (語)科、數學科兼職佔該科人數三分之二為原則,其餘科佔 二分之一為原則)(含兼行政教師)。 2、志願者。 3、積點較低者。 4、研習或進修未在原職服務達一學期以上返校服務者。 5、藝能科老師得視教學活動與學生事務之任務予以順延聘兼。 (二)積點相同時順序編排原則:以抽籤決定。 (三)因意外、變故或其他特殊事由無法受聘兼導師應簽請校長核准 後,順延一學年候聘兼任。 (四)受聘兼導師之班級,以訓導任務、教學活動為依據,陳校長核 准後聘任。 (五)受聘兼任導師以連續三年為原則,無特殊原因不更換班級或終 止聘兼。 (六)連續擔任導師三年以上之畢業班導師,得優先擔任專任教師一 年。 六、本要點提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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