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Default.asp ) -- 導師聘任辦法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ShowForum.asp?forumid=150 ) --- 轉貼-台南市立和順國民中學導師聘任辦法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1051 )
作者︰loami 台南市立和順國民中學導師聘任辦法 經八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校務會議通過89.08.30 壹、主旨:建立公開、公正的導師聘任及輪任方式,使每位願意奉獻的老師均能發揮其所長,每位勞苦功高的導師均能適度休息調適並重新出發。 貳、訓導處聘任導師流程: 1. 有意願擔任一年級導師同仁主動加入導師團隊。 2. 訓導處邀請老師參加新任導師團隊。 3. 新任導師團隊經訓導處邀請仍有餘缺時,由有意參加老師加入。 4. 經程序1.2後,導師團隊仍有餘缺時,以導師輪任方案之積分計算實施。 參、導師任期為每任三年,若非必要請辭導師之因素或校方依行政考量而提出者,請導師勿輕易請辭。 肆、新生導師團隊人數不足時,依上述計分方式採計教師於本校服務資歷積分,且當積分使用後須重新計算積分,若遇兩位老師同分時,以在校服務年資優先採計,若再相同則比較任教年資,若再相同則考慮家庭因素,最後得使用抽籤決定。 伍、導師輪任制是非必要的措施,,希望每位老師都願意加入導師團隊,共同為同學的學習而努力。 ※導師聘約草案 壹、依據 第 一 條:依本校導師聘約規定及相關法令定之。 貳、目的 第 二 條:依公正、公開、公平原則建立合理合情之導師聘任制度。 參、任期 第 三 條:導師之任期,以自接任新生班起至該班學生畢業止為基本原則,並逐年發予聘書。 第 四 條:經本校行政單位與教師協商而中途接任非新生班者,以接任至該班學生畢業為一任期,並逐年發予聘書。 肆、輪休 第 五 條:擔任導師工作滿一任期者得輪休之,以一年為原則。 第 六 條:卸除行政職務(主任、組長至少任滿二年)者得輪休之,以一年為原則。 伍、緩任 第 七 條:有下列各款之一情形者,得暫免兼導師,待其原因消失後,再依本辦法任職導師: 1. 患重病,或導師輪任審查委員會決議通過者。 2. 懷有身孕本身亦有意願暫緩擔任導師者。 3. 經導師輪任審查委員會決議暫不適任導師職務者。 4. 夫妻均於本校服務且一人接任行政工作或導師者。 第 八 條:從事教職期間擔任導師或行政工作或兩者並計滿二十年,且年齡屆滿五十歲(含五十歲)以上,或年齡屆滿五十五歲(含五十五歲)以上,不願兼任導師工作者,得緩任導師職務。 陸、聘任對象 第 九 條:教師除行政人員、輪休人員、緩任人員外,皆為導師聘任對象。 柒、輪任原則 第 十 條:導師之輪任,採分科按人數比率聘任之原則。訓導處核算導師之缺額,以各該年度得輪任人數佔全校得輪任人數之比率,分科按比率聘任之。教師輪任採積分制,積分較少者優先擔任導師。 第 十一 條:凡有意願兼任導師者,訓導處得優先聘任之,併計為該科出任人數,若人數超額時,以積分高者為優先。 第 十二 條:新進合格教師為該年度該科目第一順位輪任人員。 第 十三 條:應輪任教師不足時,緩任教師須依第八、七條之順位,依序遞補之。 第 十四 條:接聘為導師,除符合緩任條件或因調出外,不得在任期中辭兼導師職務。 第 十五 條:教師緩任原因消失,為次年度該科目第一順位輪任人員。 第 十六 條:積分計算方式:以下各項加分均應提交導師輪任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 1. 積分計算公式:(以最近六年之資歷計算) 積分=1分×導師年資+各項加分(如下表)
附表
捌、聘任程序 第 十七 條:訓導處依聘任原則,協調各行政單位意見,擬定導師名單,經導師輪任審查委員會決議通過,呈校長核可後,通知各受聘教師。 第 十八 條:導師兼任班級確定後,訓導處簽請校長核定聘任,由人事室依權責發予兼職聘書,並由訓導處公告之。 玖、施行與修訂 第 十九 條:本實施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可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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