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Default.asp ) -- 教育論壇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ShowForum.asp?forumid=58 ) --- 公假百百種--唯獨縣教師會會務的公假難產!?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1057 )
作者︰test 【2006/10/17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桃園縣政府以刁難縣教師會公假行打壓之實」始末(之四) 前言:桃園縣教師會為了推展會務之必要,所以向相關學校和桃園縣政府申請「以公假方式處理會務」,這個依據是教育部八十九年一月七日台(八九)人(二)字第八八一二一二四六函辦理的,不僅是歷年來如此,而且是全國教師會與各縣市也是。 另有關協助會務的教師,其減授課時數鐘點費由本會支應,沒有使用縣政府和相關學校之任何代課鐘點費。 這樣的「公假」,是桃園縣教師會為了處理本縣教師有關教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之任務事宜,而且不增加政府任何一毛錢;這麼簡單的「公假」,桃園縣政府和相關學校校長持續一搭一唱玩兩面手法,甚至刁難--已長達三個多月! 我們公開始末,是讓大家看清楚:是否「桃園縣政府以刁難縣教師會公假行打壓之實」?還有相關學校校長的作為到底是教育局長張明文的本意還是縣長朱立倫的授意? ------------------------------------------------------------------------------------- 公假百百種--唯獨縣教師會會務的公假難產!? 上網隨便找,都可以找到各種桃園縣政府或學校核准的公假,連曾被某周刊報料的「桃園縣國教團花蓮考察遭批浪費公帑」都是公假,再看看「桃園縣教育局網路公文系統公開訊息」【附件一】,各種公假的核准都有,有的是學校核,有的是縣府核。 若同桃園縣政府95年9月8日府教學字第0950267671號函之理由:『教育部95年5月8日台參字第0950062083C 號令訂定發布「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所列舉之15項公假,並無明列地方教師會主要幹部會務假,故有關辦理會務之公假申請,並無相關法規得以核處。』 所以,我們不知道為什麼桃園縣政府和學校卻可以核准『羽球錦標賽、田徑運動B級裁判講習、「三五童軍節」慶祝大會暨技能觀摩、全國青少年盃劍道錦標賽工作人員、「軟式棒球選拔賽」隊職員、3隊3籃球賽、市長杯躲避球賽裁判工作人員』…等等的公假? 因為同理,教師請假規則第四條列舉之15項公假中,並無明列『羽球錦標賽、田徑運動B級裁判講習、「三五童軍節」慶祝大會暨技能觀摩、全國青少年盃劍道錦標賽工作人員、「軟式棒球選拔賽」隊職員、3隊3籃球賽、市長杯躲避球賽裁判工作人員』…等得以核處公假! 公假百百種,唯獨縣教師會會務的公假難產!? 轉知決議沒有廢止 說來應該感謝台中縣教師會提供了這樣的資訊--教育部曾明確回函八十八年的決議尚未廢止。【附件二】 我們立即轉知桃園縣政府和四校校長(新屋國小校長鄭詩釧、員樹林國小校長徐水蚵、山豐國小校長吳玉琦、大溪國小校長陳正賢)【附件三】,請本會四位幹部再以簽呈申請公假,以解決原教育局僅給八、九月公假,十月卻懸而未決的問題【附件四】--在沒有新的變更公文下來之前,理應維持現有的公文效力。 我們認為,於法,依教師請假規則第四條【如註】,本來學校就可以核處的,於理,教育部八十八年的決議尚未廢止,桃園縣教師會申請公假處理會務也有依據,依法依理都很清楚,以往歷年沒問題的會務公假,今年變有問題了,其他縣市沒有問題的,桃園縣卻有問題! 教育局和四校校長之真的連個公假都決定不了嗎?我想「以刁難縣教師會公假行打壓之實」才是真的。 ======================================= 【附件一】
桃園縣教育局網路公文系統公開訊息 發文日期 發文單位 類別 主旨 </DIV> 【附件二】 教育部 書函 受文者:台中縣教師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發文字號:台人(二)字第0930046733號 主旨:有關本部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研商「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及各地方教師會主要幹部會務假」等相關事宜會議決議,於教師法施行細則修正公佈後是否繼續適用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府教學字第○九三○○五一二○一號函。 二、本部前開會議決議原則同意核予教師會幹部以公假處理會務,為僅可能以公餘時間兼理會務,每週至少需上課四小時,並以八十九年一月七日台(八八)人(二)字第八八一二一二四六號函轉各縣市政府在案;個及教師會幹部未處理會務,應透過課務安排,及教師請假之規定辦理。基於教師專業團體發展之需要且目前該會議決議尚未廢止,本案仍請秉權責卓處。 正本:台中縣政府 副本:台中縣教師會(兼復九十三年四月二日九三中縣教師字第一○五號函)、本部人事處。 ------------------------------------------------------------------------------------------- 【附件三】 桃園縣教師會� 函 機關地址:中壢市元化路149-1號2樓 傳 真:03-2804752 電 話:03-2804662 聯 絡 人:陳惠心 受文者: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9月22 日 發文字號:九十五年縣教師字第192 號 附件: 教育部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台人(二)字第0930046733 號函 主旨:轉知 「教育部尚未廢止有關研商『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及各地方教師會主要幹部會務假』等相關事宜會議之決議」函,請 查照 。 說明: 一、 有關教育部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研商「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及各地方教師會主要幹部會務假」等相關事宜會議之決議,是否繼續適用疑義乙案,業已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函覆台中縣政府及台中縣教師會在案。 二、 有關本會協助辦理會務之教師之公假處理,乃依據教育部八十九年一月七日台(八八)人(二)字第八八一二一二四六號函處理。 三、 依據教育部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台人(二)字第0930046733號函,「..基於教師專業團體發展需要且目前該會議決議尚未廢止,本案仍請秉權責卓處。」,如附件。 四、 綜上,本會協助辦理會務之教師,為處理本縣教師有關教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之任務事宜,仍請 貴校准予核給公假,每週授課以四節為原則(其餘授課時數鐘點費由本會支應),如有臨時相關業務需處理時,另請公假辦理。 五、 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卅日止。 正本:桃園縣山豐國小、桃園縣員樹林國小、桃園縣大溪國小、桃園縣新屋國小、余章維老師(山豐國小)、范姜仲宇老師(新屋國小)、蘇俊叡老師(員樹林國小)、羅浚瑀老師(大溪國小)。 副本:全國教師會、教育部、桃園縣政府、本會行政組 理 事 長 彭如玉 【附件四】 桃園縣政府 函 地址:330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一號 承辦人:陳盛賢 電話:03-3322101#74717 電子信箱:064126@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縣教師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0950267671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95學年度桃園縣教師會幹部申請公假辦理會務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桃園縣教師會依教育部89年1月7日台88人二字第88121246號函:「中華民國教師會及各地方教師會主要幹部會務假,原則同意核准教師會幹部以公假處理會務,惟請各級教師會幹部儘可能以公餘時間兼理會務,如確實無法以公餘時間辦理,所需辦理會務人數及授課時數應由教師會與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實際需要協定確定,惟每週至少上課4小時……。」向本府申請教師會幹部會務假以辦理會務;惟教育部95年5月8日台參字第0950062083C號令訂定發布「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所列舉之15項公假,並無明列地方教師會主要幹部會務假,故有關辦理會務之公假申請,並無相關辦法得以核處。
二、本府於95年8月18日府教學字第0950244123號函請教育部作為本案之適法處分。惟本府為求協助桃園教師會之發展,以促進教師之專業成長,於教育部訂定明確之規範前之8月及9月,慮及有關教師會會務推動較為繁重。故本府同意95年8月及9月之桃園縣教師會行政組長、服務活動組長、資訊組長及理事等4位會務幹部得於維護學生受教權及穩定學校教育品質之前提下,經學校同意後,課務自理,核實辦理教師專業成長活動,並核予公假。 三、倘上開桃園縣教師會行政組長、服務活動組長、資訊組長及理事等4位會務幹部之學校業已安排相關作業,應先尊重學校之作業,以不影響學校之教育品質,而維護學生受教權。 正本:桃園縣教師會、大溪國小、新屋國小、山豐國小、員樹林國小 副本:教育局學管課 ※歡迎推廣訂閱:
※桃園縣教師會 網站:http://www.tyt.org.tw/ 會址:320桃園縣中壢市元化路149號之1﹝2樓﹞ 電話:03-2804662、03-2804665 傳真:03-2804752 </DIV>
作者︰test 教育局和學校刁難的理由很簡單 誰叫縣教師會老是要找縣府的碴 就像阿扁想整邱毅一樣嘛 縣教師會加油
作者︰test
作者︰test 【2006/10/16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桃園縣政府以刁難縣教師會公假行打壓之實」始末(之一) 前言:桃園縣教師會為了推展會務之必要,所以向相關學校和桃園縣政府申請「以公假方式處理會務」,這個依據是教育部八十九年一月七日台(八九)人(二)字第八八一二一二四六函辦理的,不僅是歷年來如此,而且是全國教師會與各縣市也是。 另有關協助會務的教師,其減授課時數鐘點費由本會支應,沒有使用縣政府和相關學校之任何代課鐘點費。 這樣的「公假」,是桃園縣教師會為了處理本縣教師有關教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之任務事宜,而且不增加政府任何一毛錢;這麼簡單的「公假」,桃園縣政府和相關學校校長持續一搭一唱玩兩面手法,甚至刁難--已長達三個多月! 我們公開始末,是讓大家看清楚:「桃園縣政府是否以刁難縣教師會公假行打壓之實」,還有相關學校校長的作為到底是教育局長張明文的本意還是縣長朱立倫的授意? ------------------------------------------------------------------------------------- 桃園縣政府的拖延與自相矛盾 拖延: 今年,本會經理事會通過會務幹部為6人,為了方便各幹部所屬學校方便安排職務,本會於6月底即發文向縣府、各所屬學校申請「以公假方式處理會務」【如附件一、附件二】,然而桃園縣政府卻拖延至8月7日【附件三】才函覆核准本會理事長及副理事長的公假,但是,令人奇怪的是比較早發出的其他會務幹部的公假公文卻「生不出來」? 自相矛盾: ========================================== 【附件一】 桃園縣教師會� 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九十五年縣教師字第147號 附件: 主旨:本會協助處理會務之教師,擬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六年六月卅日止,以公假方式處理會務,敬請 俞允。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八十九年一月七日台(八九)人(二)字第八八一二一二四六函辦理。 二、依據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八十九年一月十日(八九)全教秘字第○○三五號函辦理。 三、依據桃園縣政府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八九)府教學字第○七○三五三號函辦理。 四、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卅日止。 五、為處理本縣教師有關教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之任務事宜,請准予核給本會協助處理會務教師公假,每週授課以四節為原則(其餘授課時數鐘點費由本會支應),如有臨時相關業務需處理時,另請公假辦理。 六、 教師名單如下: 行政組長:范姜仲宇老師(新屋國小)、 服務活動組組長:蘇俊叡老師(員樹林國小)、 理事:羅浚瑀老師(大溪國小) 正本:桃園縣新屋國民小學、桃園縣員樹林國民小學、桃園縣大溪國民小學、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副本:范姜仲宇老師(新屋國小)、蘇俊叡老師(員樹林國小)、羅浚瑀老師(大溪國小)、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本會行政組 理 事 長 彭如玉 ------------------------------------------------------------------------------------------------------- 【附件二】 桃園縣教師會� 函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九十五年縣教師字第156號 附件: 主旨:本會理事長彭如玉老師(山豐國小)、副理事長羅焜榮老師(楊明國中),擬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六年六月卅日止,以公假方式處理會務,敬請 俞允。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八十九年一月七日台(八九)人(二)字第八八一二一二四六函辦理。 二、 依據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八十九年一月十日(八九)全教秘字第○○三五號函辦理。 三、 依據桃園縣政府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八九)府教學字第○七○三五三號函辦理。 四、 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卅日止。 五、 為處理本縣教師有關教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之任務事宜,請准予核給本會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公假,每週授課以四節為原則(其餘授課時數鐘點費由本會支應),如有臨時相關業務需處理時,另請公假辦理。 正本:桃園縣平鎮市山豐國小、桃園縣楊梅鎮楊明國中、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副本: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 彭如玉 ----------------------------------------------------------------------------------------------------------- 【附件三】 桃園縣政府 函 地址:330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一號 承辦人:劉衿華 電話:03-3322101#7417 電子信箱:tails @mail.boe.tyc.edu.tw 受文者:桃園縣教師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09502297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茲同意貴會理事長彭如玉、副理事長羅焜榮自95年7月1日至96年6月30日每週至少授課四小時原則下公假處理會務,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96年6月26日九十五年縣教師字第159號函。 二、本案同意在不支領本縣代課鐘點費,每週至少授課四小時原則下核予公假處理會務,為所減授課所需代課費由教師會自行負擔。 正本:桃園縣教師會 副本:山豐國小、楊明國中、本府人事室、教育局局長室、教育局學管課 縣長 朱立倫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主管局(室)長主任決行 ※歡迎推廣訂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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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2006/10/16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SCRIPT></SCRIPT> 「桃園縣政府以刁難縣教師會公假行打壓之實」始末(之二) 前言:桃園縣教師會為了推展會務之必要,所以向相關學校和桃園縣政府申請「以公假方式處理會務」,這個依據是教育部八十九年一月七日台(八九)人(二)字第八八一二一二四六函辦理的,不僅是歷年來如此,而且是全國教師會與各縣市也是。 另有關協助會務的教師,其減授課時數鐘點費由本會支應,沒有使用縣政府和相關學校之任何代課鐘點費。 這樣的「公假」,是桃園縣教師會為了處理本縣教師有關教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之任務事宜,而且不增加政府任何一毛錢;這麼簡單的「公假」,桃園縣政府和相關學校校長持續一搭一唱玩兩面手法,甚至刁難--已長達三個多月! 我們公開始末,是讓大家看清楚:是否「桃園縣政府以刁難縣教師會公假行打壓之實」?還有相關學校校長的作為到底是教育局長張明文的本意還是縣長朱立倫的授意? ------------------------------------------------------------------------------------- 馬英九做到了,周錫瑋也做到了,朱立倫做不到! 這個標題,您或許覺得很熟悉,因為上次少子化的議題,降低班級人數至30人,台北市做到了,台北縣也做到了,桃園縣長朱立倫還公開說「35人是最恰當的!」 現在,我們要再拿來用一次,是申請公假處理會務,鄰近台北市政府和台北縣政府核准教師會的會務公假都是OK,甚至還支付代課費!【如下表】 桃園縣教師會自成立以來,會務幹部處理會務的的代課費,從來沒有拿桃園縣政府的一毛錢,以前如此,現在也如此,只是今年連起碼的「公假」,不需桃園縣政府支付一毛錢代課費的陽春「公假」 ,桃園縣政府仍要百般刁難,我想,「桃園縣政府以刁難縣教師會公假行打壓之實」已經很明顯了!
(資料來源:94年度各縣市教師會主要幹部會務核假及減授節數情形一覽表 94.7.3) ※歡迎推廣訂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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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2006/10/17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SCRIPT></SCRIPT> 「桃園縣政府以刁難縣教師會公假行打壓之實」始末(之三) 前言:桃園縣教師會為了推展會務之必要,所以向相關學校和桃園縣政府申請「以公假方式處理會務」,這個依據是教育部八十九年一月七日台(八九)人(二)字第八八一二一二四六函辦理的,不僅是歷年來如此,而且是全國教師會與各縣市也是。 另有關協助會務的教師,其減授課時數鐘點費由本會支應,沒有使用縣政府和相關學校之任何代課鐘點費。 這樣的「公假」,是桃園縣教師會為了處理本縣教師有關教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之任務事宜,而且不增加政府任何一毛錢;這麼簡單的「公假」,桃園縣政府和相關學校校長持續一搭一唱玩兩面手法,甚至刁難--已長達三個多月! 我們公開始末,是讓大家看清楚:是否「桃園縣政府以刁難縣教師會公假行打壓之實」?還有相關學校校長的作為到底是教育局長張明文的本意還是縣長朱立倫的授意? ------------------------------------------------------------------------------------- 行文教育部,大家來請示 教育局學管課長劉明超說:「打電話問教育部,教育部說89年的文已經廢了,所以四位幹部的公假無法可核!」 我們反問他:「哪有公文廢了,是口頭廢的?請拿出廢止的公文!」「又如果四位幹部的公假不能准,那麼理事長和副理事長的公假又依什麼准的呢?」 教育局才在8月18日行文教育部請示,這個距離我們6月21日的申請,已經延宕兩個月了! 當然,問題會決定答案,教育局怎麼問?我們不知道,不過,要問大家一起問,我們也發文教育部【附件一】,相信教育部應該清楚,存在於各縣市教育局之借調老師是否有依據?若桃園縣政府無法核給本會公假的理由是:教育部「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所列舉之15項公假,並無明列地方教師會主要幹部會務假。【附件二】 那麼同理,亦無明列縣政府借調教師之公假,然桃園縣政府為何可以借調多位教師公假到縣政府工作? 當然,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桃園縣政府是否透過選擇性執法以達到打壓教師組織之目的,大家應該看得很清楚! -------------------------------------------------------------------------------------------------------- 【附件一】 桃園縣教師會� 函 附件: 一、本會95年6月21日九十五縣教師字第150號函 二、本會95年8月21日九十五縣教師字第175號函 三、桃園縣政府95年9月8日府教學字第0950267671號函
主旨:請 貴部重申八十九年一月七日台(八八)人(二)字第八八一二一二四六號函仍然有效,以弭過渡期間之爭議,惠請 貴部儘速函覆本會。 說明: 一、本會日前欲商調四位會務人員,減授課時數公假至本會協助處理會務,乃發函給四位會務人員任職學校及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如附件一、附件二 );詎料,桃園縣政府竟以府教學字第0950267671號函(如附件三)函覆本會,宣稱『教育部95年5月8日台參字第0950062083C 號令訂定發布「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所列舉之15項公假,並無明列地方教師會主要幹部會務假,故有關辦理會務之公假申請,並無相關法規得以核處。』並函請 貴部作為本案之適法處分,且於教育部訂定明確之規範前,僅同意8月及9月之公假,此舉已實質影響本會會務推動。
二、且桃園縣政府漠視之前 貴部研商「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及各地方教師會主要幹部會務假」等相關事宜會議之決議,本會感到遺憾。
三、本會商調會務人員,在給學校公文中言明其所遺課務代課鐘點費由本會支付,然桃園縣政府不僅延宕公文處理超過兩個月,卻以「學校業已安排相關作業,應先尊重學校之作業,以不影響學校之教育品質,而維護學生受教權」為由,並以口頭告知相關學校於10月起請各該學校之本會會務幹部回校任課;桃園縣政府先准了本會會務幹部於8、9月課務自理並核予公假,後又對於10月以後之減授課公假與否不予處理,此時學生受教權,將因桃園縣政府行政處理之疏失而造成受損,亦即恐因縣府核給公假期限之不明確,讓學生無法固定任教老師,造成學生學習之困擾與不適應。如此造成學生受教權益受損,桃園縣政府應負起最大之責,本會在此先敘明。
四、若同桃園縣政府95年9月8日府教學字第0950267671號函之理由:教育部95年5月8日發布「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所列舉之15項公假,亦無明列縣政府借調教師之公假,然桃園縣政府卻可以借調多位教師公假到縣政府工作;又按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桃園縣政府是否透過選擇性執法以達到打壓教師組織之目的,已昭然立判。
正本:教育部 副本: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本會行政組 --------------------------------------------------------------------------------------------------------------------------- 【附件二】 桃園縣政府 函 地址:330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一號 承辦人:陳盛賢 電話:03-3322101#74717 電子信箱:064126@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縣教師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0950267671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95學年度桃園縣教師會幹部申請公假辦理會務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桃園縣教師會依教育部89年1月7日台88人二字第88121246號函:「中華民國教師會及各地方教師會主要幹部會務假,原則同意核准教師會幹部以公假處理會務,惟請各級教師會幹部儘可能以公餘時間兼理會務,如確實無法以公餘時間辦理,所需辦理會務人數及授課時數應由教師會與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實際需要協定確定,惟每週至少上課4小時……。」向本府申請教師會幹部會務假以辦理會務;惟教育部95年5月8日台參字第0950062083C號令訂定發布「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所列舉之15項公假,並無明列地方教師會主要幹部會務假,故有關辦理會務之公假申請,並無相關辦法得以核處。 二、本府於95年8月18日府教學字第0950244123號函請教育部作為本案之適法處分。惟本府為求協助桃園教師會之發展,以促進教師之專業成長,於教育部訂定明確之規範前之8月及9月,慮及有關教師會會務推動較為繁重。故本府同意95年8月及9月之桃園縣教師會行政組長、服務活動組長、資訊組長及理事等4位會務幹部得於維護學生受教權及穩定學校教育品質之前提下,經學校同意後,課務自哩,核實辦理教師專業成長活動,並核予公假。 三、倘上開桃園縣教師會行政組長、服務活動組長、資訊組長及理事等4位會務幹部之學校業已安排相關作業,應先尊重學校之作業,以不影響學校之教育品質,而維護學生受教權。 正本:桃園縣教師會、大溪國小、新屋國小、山豐國小、員樹林國小 副本:教育局學管課 ※歡迎推廣訂閱:
※桃園縣教師會 網站:http://www.tyt.org.tw/ 會址:320桃園縣中壢市元化路149號之1﹝2樓﹞ 電話:03-2804662、03-2804665 傳真:03-2804752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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