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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isher327327327出會
發表時間︰2013/3/30 下午 07:56:10

【會員問診室】本會將陸續整理個別會員向本會諮詢或尋求協助的問題及案例,以【會員問診室】單元與大家見面,目的是希望透過經驗分享,讓夥伴們在未來遇到類似狀況時可以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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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教師法第17條明白規定,校務會議可以討論導師輪任的辦法,但校長卻說這是他的行政權,到底桃園縣其他學校的作法如何?縣府教育局沒有相關規定,任由各校校長自行決定要不要遵守教師法嗎?
A: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也就是校長行使行政裁量,必須有法律的授權。誠如您所說,教師法第17條,擔任導師辦法,由校務會議定之。由校務會議定導師輪替辦法,才是合情合理又合法之事。所以 貴校校長明顯違反了行政程序法及教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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