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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isher327327327出會
發表時間︰2013/4/16 下午 03:23:11

老師因導護或巡視掃地工作學生因意外〈如:打架、玩耍〉受傷,老師的法律責任為何?
下課時間,學生意外受傷,老師的責任為何?如何處理比較好?
老師處罰〈必要時〉的原則,哪裡看得到?(提問人:國小教師)

學生上、下學教師值週導護之權利、義務為何?法律責任如何歸屬?從法律面考量,如何做才能照顧到學生的交通安全,又不致使老師陷入法律危機?(提問人:國中教師)
A2:【本會解析】
1.目前針對教師值週導護之義務並無相關法令規範,但校方或老師有無民、刑事之法律責任?法官判決的依據通常都是視學校及相關人員(老師)有沒有該注意而未注意或該作為而沒有作為來認定。所以老師及校方行政單位平時應做好相關的安全教育並做成紀錄備查,以確保善盡告知之義務。
針對老師因導護或執行其他公務而必須暫時離開教室或教學場域時,應確保學生留校安全無虞始得進行導護或其他公務。以96年4月台北縣永和國小學童在校,因為被老師要求協助掛運動會的大型布幔被刺傷,導致重度弱視的眼睛以國賠306萬收場。同樣事隔半年花蓮縣佳民國小學童,因為同學拿起垃圾籃朝其砸去,因籃內樹枝插入該童右眼,緊急送醫後,右眼失明,目前法院裁定以國賠 193萬為基礎,但是雙方仍要上訴。
以上兩則判例顯示出法官判決上依據的考量,就永和國小事件而言,判決書上記載,教師怠於向學生說明注意之安全事項,也未在現場督導。而花蓮佳民國小事件,判決書上也說導師因導護之職必須離開,也應確保學生留校安全,不應讓學生未受任何監管保護,導師就此離開現場,均屬於怠守職務。
2.同上例,平時應做好安全教育宣導並紀錄,同時校方也要時常檢視校園設施安全,若不幸發生意外安全事件時,應建立迅速處理的機制,如此可避免該注意而未注意或該作為而沒有作為之不利處置。
3.依據教育部頒訂《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96年6月22日台訓(一)字第0960093909號函修正》,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的原則應先了解學生行為之原因,針對其原因選擇解決問題之方法,並視狀況調整或變更。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原則如下:
(一)尊重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二)輔導與管教方式應考量學生身心發展之個別差異。
(三)啟發學生自我察覺、自我省思及自制能力。
(四)對學生所表現之良好行為與逐漸減少之不良行為,應多予讚賞、鼓勵及表揚。
(五)應教導學生,未受鼓勵或受到批評指責時之正向思考及因應方法,以培養學生承受挫折之能力及堅毅性格。
(六)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之錯誤而處罰全班學生。
(七)對學生受教育權之合理限制應依相關法令為之,且不應完全剝奪學生之受教育權。
(八)不得以對學生財產權之侵害(如罰錢等)作為輔導與管教之手段。但要求學生依法賠償對公物或他人物品之損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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