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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oami 雲林縣褒忠鄉褒忠國民小學暨附設幼稚園減班超額教師處理辦法95.06.05 95.06.06修正1 95.06.28修正2 一、依據: 1、教師法第十五條。 2、雲林縣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申請介聘他校服務注意事項。 3、雲林縣國民中小學暨附設幼稚園超額主任、教師介聘作業要點。 二、目的: 為健全教育人事制度,公平處理本校減班超額教師,以安定教師生活,提高服務士氣。 三、處理原則: 1、公開、公正,並酌情尊重教師意願。 2、維護教師工作權、學生受教權並重。 四、處理辦法: 1、本校為處理減班超額教師,依據「雲林縣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申請介聘他校服務注意事項」第三條規定,召開教評會決議,並向雲林縣政府申請。 2、教師若已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事實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件」第31條各款及33條之情事者,應由學校教評會自行依有關規定處理,不得提報為超額教師。 3、決定超額教師時間:每年四月底前或新生報到後為原則;幼稚園缺額以招生後為準。 4、減班超額教師名額之決定:以現有依教師法第十一條規定聘任之教師數(六月份)扣除八月一日確定退休數(除縣府控管外),與實際班數(新生報到後)應有教師數比較,所超出數為超額教師員額。 5、本校特殊教育教師適用本處理辦法,缺額以特教缺計算,但特殊教育教師有缺額時,本校一般超額教師如有任用資格者得優先調任。 6、本校幼稚園適用本處理辦法,缺額以幼稚園教師缺計算,超額教師人數由幼稚園教師單獨核算,減一班超額二位幼稚園教師,但幼稚園教育教師有缺額時,本校一般超額教師如有任用資格者得優先調任。。 五、決定超額教師方式: 1、本校提報各類(普通班、特教班、附幼班)超額教師,有自願為超額教師者優先,若自願人數超出名額,則以超額教師積分標準表按積分高低順序辦理。積分相同者,以在本校服務年資較長者為優先。再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2、本校提報各類(普通班、特教班、附幼班)超額教師,無志願者,以超額教師積分標準表積分較低者先提報。積分相同者,以在本校服務年資最淺者先提報。再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3、經本縣國小教師甄選分發至本校之專長教師(英語、音樂、美術、體育)新進教師三年內不被提報超額教師。 4、本校各類(普通班、特教班、附幼班)提報之超額教師,自願為超額教師者,應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5、各校提報超額教師時,校長得視學校行政需要,對於現兼任主任人員(不含代理主任),不列為超額教師。 七、其他事項 1. 超額教師介聘他校後,如原服務學校於開學前教師出缺,當事人得向縣政府申請介聘回原學校服務。 2. 超額教師經介聘他校後,得保留原提報超額學校之積分,連續被提報為超額教師時亦同(申請核發服務證明時,於備註欄註明超額介聘公文字號)。 3. 本校參考「雲林縣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申請介聘他校服務注意事項」 八、辦理超額教師作業,遇有特殊情形,本要點無法妥善適用時,由本校教評會先行討論決定處理方法,經校務會議通過。 九、本處理原則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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