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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ini出會
發表時間︰2013/5/17 下午 03:58:13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第一屆第三次定期會員代表大會議程

 

一、時間:102518日(六)上午九時

二、地點:中壢市內壢高中,行政大樓六樓第一會議室中壢市成章四街120

三、主席:彭理事長如玉

四、主席致詞

五、來賓介紹與致詞

六、確認與會人數、大會開始

七、確認會員代表名單

八、確認議程

九、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並報告執行情形(請參閱手冊附件一,P.6~14

十、重要會務工作報告 1.請參閱手冊(附件二,P.15~30

                     2.本會榮獲會務評鑑「優等工會」及「績優會務人員」(請參閱手冊附件

                       十六,P.65~66

                     3.本會會務假遭打壓處理報告(請參閱手冊附件十七,P.67~81

                     4.本會協助會員申訴及諮詢服務案例記錄(請參閱手冊附件十八,P.82~89

十一、提案討論

提案一

提案人:理事會

  由:請審議101年度決算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明:1.101年度收支決算表,業經本會102314日召開之第一屆第八次定期理事會議決

  議通過,依章程規定提請審查。

        2.請參閱手冊附件三P.31~39)。

  法:請通過。

  議:

 

 

提案二

提案人:理事會

  由:請審議102年度工作計畫(草案)。

  明:1.102年度工作計畫(草案),業經本會1011115日召開之第一屆第七次定期理

          事會議決議通過,依章程規定提請審查。

        2.請參閱手冊附件四P.40)。

  法:請通過。

  議:

 

 

提案三

提案人:理事會

  由:請審議102年度收支預算表(草案)。

  明:1.102年度收支預算表(草案),業經本會1011213日召開之第一屆第六次臨時

          常務理事會議決議修正通過,依章程規定提請審查。

        2.請參閱手冊附件五P.41~43)。

  法:請通過。

  議:

 

 

提案四

提案人:理事會

 由:請審議100-101年度「司法互助基金收支表」。

  明:1.100-101年度「司法互助基金收支表」,業經本會102314日召開之第一屆第八

          次定期理事會議決議通過,依章程規定提請審查。

        2.請參閱手冊附件六P.44~49)。

  法:請通過。

 議:

 

 

提案五

提案人:理事會

 由:審議本會100-101年度「公益救助基金收支表」。

  明:1.100-101年度「公益救助基金收支表」,業經本會102314日召開之第一屆第八

          次定期理事會議決議通過,依章程規定提請審查。

        2.請參閱手冊附件七P.50~51)。

  法:請通過。

 議:

 

 

提案六

提案人:理事會

 由:請審議100-101年度「會務人員退休資遣準備基金收支表」。

  明:1.100-101年度「會務人員退休資遣準備基金收支表」,業經本會102314日召開

          之第一屆第八次定期理事會議決議通過,依章程規定提請審查。

        2.請參閱手冊附件八P.52~53)。

  法:請通過。

 議:

 

 

提案七

提案人:理事會

 由:請審議100-101年度「會務發展基金收支表」。

  明:1.100-101年度「會務發展基金收支表」,業經本會102314日召開之第一屆第八

          次定期理事會議決議通過,依章程規定提請審查。

        2.請參閱手冊附件九P.54)。

  法:請通過。

 議:

 

 

提案八

提案人:理事會

  由:請審議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會務發展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草案)

  明:1.依據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22條。

        2.本案業經本會10167日召開之第一屆第六次臨時理事會議決議通過,依章程規

          定提請審查。

        3.請參閱手冊附件十P.55)。

  法:請通過。

 議:

 

 

提案九

提案人理事會

  :請審議「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處理非會員及停權會員諮詢服務收費辦法」修正第六條乙

       

  明:1.本案業經本會102418日召開之第一屆第八次臨時理事會議決議通過,依章程規

          定提請審查。

        2.請參閱手冊附件十一P.56)。

  :請通過

 議:

 

 

提案十

提案人:理事會

  :請審議「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司法互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修正第四、五、九條乙案。

  明:1.本案業經本會102418日召開之第一屆第八次臨時理事會議決議通過,依章程規

          定提請審查。

        2.請參閱手冊附件十二P.57)。

  :請通過

 議:

 

 

提案十一

提案人:理事會

  :請審議「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公益救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修正第四、十二乙案。

  明:1.本案業經本會102418日召開之第一屆第八次臨時理事會議決議通過,依章程規

          定提請審查。

        2.請參閱手冊附件十三P.58)。

  :請通過

 議:

 

 

提案十二

提案人:理事會

  由:請審議本會章程修正第十一、十三、十四、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一、二十四、三十

                四十一條乙案。

  明:1.依據本會章程第十一、十三、十四、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一、二十四、三十四十

          條。

        2.請參閱手冊附件十四P.59~62)。

  法:請審議。

  議:

 

 

提案十三

提案人:理事會

  由:請審議本會選舉辦法修正第九、九之一、十九之一、二十四之一條文及第6章章名乙案。

  明:1.依據本會選舉辦法第九、九之一、十九之一、二十四之一條文及第6章章名

        2.請參閱手冊附件十五P.63~64)。

  法:請審議。

  議:

 

 

提案十四

提案人:內壢高中支會 會員代表 高孟琳

連署人侯振輝、周文壕、蔡南強、羅浚瑀、范姜仲宇

  由:修正本會章程第六條、第三十七條

  明:1.依據勞委會102.01.29 勞資1字第1020125166號函,「有關工會章程記載之會址應載

          明詳細地址」之規定辦理。

        2.本會去年會址變更送縣府勞資局備查時,勞資局亦建議於會員大會提出修改章程,內容

          詳見桃勞資字第1010048112號函。

        3.復查工會法第十二條規定之章程應記載事項亦包括「會址」,故為符合法制,建議修正

          本會章程第六條,內容為:本會會址設於桃園縣中壢市義民路532」。

        4.另為應會務所需,擬調整定期理監事會議期間,由原每三個月開會一次,改為每月召開

          一次,文字內容第三十七條一項二款修正為:理事會:定期會議每一個月開會一次,…」

          ;第四款:監事會:每一個月召集一次,…」

        5.新舊條文對照表如下:

條號

修訂條文

原條文

6

本會會址設於桃園縣中壢市義民路532

本會會址設於本縣行政區域內

37條第1

 

 

 

 

 

 

 

 

 

 

 

 

 

二、理事會:定期會議每個月開會一次,…

 

 

 

 

 

 

 

 

 

 

 

四、監事會:個月召集一次,

    本會之會議分下列四種:

一、會員代表大會:定期會議每年召集一次,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十五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代表。臨時會議應經理事

會決議,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之請求,由

理事長召集之,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三日前,將會議通知

送達會員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得於會議召開當

日之ㄧ日前送達。

二、理事會:定期會議每三個月開會一次,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七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臨時會議應經理事三分之一

以上之請求,或理事長、常務理事會、監事會之一認為必要時,

由理事長召集之,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將會議通

知送達理事。

三、常務理事會:每一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四、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集一次。如有監事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監事會召集人認為必要時,應召集臨時會議。

  法:

  議:

 

 

提案十五

提案人:羅焜榮(楊明國中)、陳炫勳(楊梅國中)、萬家湖(平興國中)、李自強(義興國小)、林奕

        (平興國小)、葉瑞鳳(北勢國小)、張玉玲(忠貞國小)、方雍仁(忠貞國小)、余章維(

 豐國小)、賴韻如(南勢國小)、高孟琳(內壢高中)、劉曙霞(龍興國中)、侯振輝(新明國小)

 、周文壕(新明國小)、宋景玲(新屋國中)、范姜仲宇(新屋國小)、江建新(南興國小)、羅

 浚瑀(大溪國小)、蔡南強(南崁國中)、劉慧玲(光明國小)、葉美城(北門國小)

  由:有關桃園縣政府「打壓教師工會,踐踏教師尊嚴」,不當干預本會會務公假,妨礙本會

 會務發展乙案,本會之因應方式,提請討論。

  明:1.本會於10051日成立後,幹部申請會務公假之方式,係依相關函釋與相關學校

  約定:「遵循教師請假規則及桃園縣教師組織會務公假之慣例,除每週固定上課之節數

  外,其餘時間以公假登記,在不支領學校代課費前提下,其所遺課務之授課時數鐘點費

  由本會覈實支應」。請參閱別冊

        2.惟桃園縣政府教育局長吳林輝於10186日以桃教秘字1010035062號函(請參閱

          別冊)限制產業工會理、監事僅有2個「半天」公假,更針對教師

          會之公假,限制「101學年度原則以100學年度處理方式、對象為限,不得擴增。另本

          98827召開之協調會決議僅適用本屆縣教師會幹部任期屆滿,即不再適用」

          教育局長吳林輝此舉代表【全面箝制、封殺教師組織】之發展。

 3.101學年度因工會與各校約定在先,又教師核假之權責確實在於學校,故各校繼續准予

  公假。惟102學年度,因前開教育局公文造成相關學校准假之困擾。本會經各推薦議員

  協調未果,遂於五一勞動節頒發績優工會獎時,向縣長當面遞交陳情函,並拉布條抗議。

  惟教育局吳林輝局長於102430日之座談會仍堅持己見,故本會會務公假受限之

  問題仍然無解。

 4.桃園縣教育局打壓教師工會應該與本會長期監督桃園縣教育政策及揭弊有關(例:提高

 國小教師編制,糾舉復興鄉小校共用校長,糾舉光明國小違法超收學生,揭發縣府及學

 校包庇新屋國中教師違法補習、洩題、體罰,糾舉縣府借調教師涉有不公、揭發桃園縣

 教育人事經費長期遭挪用、剝奪,揭發國小基層教師人力經費缺口高達2千多萬,抗議

 國中超額辦法惡修,揭發十二年國教亂象等),此番說法於102.5.6桃園縣議會議員

 質詢時,教育局長吳林輝表示「他們運作得很好不代表可以無理取鬧」可見,顯示吳林

 輝局長以「無理取鬧」看待教師工會之運作,因此逾越法律之授權,箝制學校之核假權

 責,以學生受教權為幌子(其他縣市處理會務公假之方式,請參閱別冊),藉此限制教

 師組織會務公假,妨礙本會會務運作。

 5.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為全縣教師之代表性組織,吳志揚縣長102.4.30接獲陳情函至今

 已逾兩週,會務公假問題仍未解決,等同放任或授意教育局打壓教師組織,踐踏全縣教

 師之尊嚴。

  法:1.本會應對【桃園縣政府「打壓教師工會,踐踏教師尊嚴」,不當干預本會會務公假,妨

  礙本會會務發展】表示抗議並授權理事會規劃後續抗爭或訴訟行動。

 2.授權理事會適時針對發表傷害教師組織之不實言論者,提起訴訟。

  議:

 

 

 

十二、臨時動議

十三、散會

 

 

 

目錄.pdf 附件1.pdf 附件2.pdf 附件4.pdf 附件10.pdf 附件11.pdf 附件12.pdf 附件13.pdf 附件14.pdf 附件15.pdf 附件16.pdf 附件17.pdf 附件18.pdf 會員代表名單.pdf 附錄-工會章程.pdf 附錄-工會法.pdf 附錄-團體協約法.pdf 附錄-勞資爭議處理法.pdf 附錄-工會選舉辦法.pdf

 

別冊-事件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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