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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isher327327327出會
發表時間︰2013/5/19 下午 07:22:05

桃園縣國民小學超時授課鐘點費支給方式補充說明

一、為使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各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各校)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支給方式有所依據,特訂定本補充說明。

二、超時授課,係指各校依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之課程計畫安排課務,並按桃園縣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規定安排教師授足基本授課節數之後,仍有需要再排定之教學授課節數。各校經依規定排課核算後,如確有超授節數,得在各校人事費項下核實支給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如所排定授課節數未達基本授課節數者,則不予發給。

三、級任老師、科任老師、教師兼組長、主任之基本授課節數,悉依「桃園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規定辦理,惟教育部、本局另有專案核准得減課者(如:輔導教師、圖書閱讀、午餐執秘、輔導團輔導員),其基本授課節數均得依其規定再予調降。

四、超時授課鐘點費之支給,應按月結算核給,其應注意事項如下:
(
)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代理教師及兼任、代課教師:
1.
整學期兼任、代課者:按每週排定之兼任、代課節數,每月以四週,每學期以五個半月計算發給。非整學期兼任、代課者:依實際授課節數發給(現職專任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之支給,尚無上開支給基準之適用)(依教育部94.11.8台人()字第0940144739號書函釋示)
2.
上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規定所稱「整學期」之意涵,係分別以81日至翌年131日(上學期)及21日至731(下學期)為準(教育部94.11.10台人()字第0940149332號函釋)
(
)現職專任教師:
依教育部94624日邀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各地方政府及全國教師會代表召開之研商「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恢復實施後衍生疑義」會議結論辦理,其結論如下:應以學校行事曆排定之上課週數,按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其節數包括適逢國定假日未實際超時授課之節數及學期始(末)未滿一週之超時授課節數。
(
)其餘注意事項:
1.
超時授課節數應註記於課表中。
2.
超時授課鐘點費不得重複支給,教師請假期間如有超時授課鐘點者,其請假期間(含公差、公假),教師因差、假未實際授課之該超時任課節數,不得核支鐘點費;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停發請假期間之超時授課鐘點費。

五、各校合格教師經指派擔任兼任、代課教師者,每週兼任、代課時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兼任不超過六節、代課不超過五節、兼任復代課併計不超過九節為原則。但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核准者,不在此限,並自10121日起實施。兼任、代課時數,校內、外應合併計算(依教育部101.03.09臺人(二)字第1010024544號函釋)

六、本案所需經費,除專案減課項目悉依教育部、本局專案核准相關補助經費項下支應外(如:輔導教師),為應本府財政窘困,倘符合中央補助經費規定可支應超時鐘點費部分,請優先由中央補助款項下支應(如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經費及補助直轄市縣()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經費等);若有不足,亦請學校先由各校「用人費用」項下「兼職人員酬金(124)」核支,倘有不足,再由其他用人費用科目調整勻應,最終仍有不足請各校確實核算報局撥補。

七、本補充說明未盡事宜,悉依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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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
承辦人:巫珍妮
電子信箱:062091@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縣○○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321
發文字號:桃教小字第1010010259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0010259A00_ATTCH1.doc)
主旨:檢送本縣國民小學超時授課鐘點費支給方式補充說明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查「桃園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101315日府教小字第1010047188號函 諒達。
二、按「超時鐘點」,係指各校依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之課程計畫安排課務,並按本縣規定安排教師授足基本授課節數之後,仍有需要再排定之教學授課節數。各校經依規定排課核算後,如確有超授節數,得在各校人事費項下核實支給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如所排定授課節數未達基本授課節數者,則不予發給。
三、有關本縣各國民小學教師超時授課鐘點費支給方式,請依本補充說明辦理。
正本:本縣各國小
副本:本局國小教育科、本局人事室、本局會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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