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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eng 桃園縣教師會特殊教育委員會組織規程 95.10.19第六屆第九次理事會議通過 第一章 通則 第一條 桃園縣教師會特殊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依據本會章程第十九條之一設立。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以維護各級學校特殊教育教師專業自主權、保障其權益及參與各級學校特殊教育政策之制訂,以提供桃園縣教師會或全國教師會專業諮詢為目的。 第三條 本委員會辦公位址設於桃園縣教師會。 第四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 維護本會各級學校特殊教育教師之工作尊嚴及權益保障。 第二章 組織 第五條 本委員會置15人,由本會所屬之各特殊教育類學校教師會與設有特殊班之學校教師會(分會)推派,各鄉鎮指派一名代表及特殊學校代表二人組成,其任期與本會理監事任期同。 第六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得視需要置副主任委員一~二人,由委員互選產生,並提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第七條 主任委員為本委員會會議召集人並擔任會議主席,且得視需要出席本會之相關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三章 會議 第八條 本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議決特殊教育相關議題。 第九條 本委員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有特殊需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臨時委員會召開條件如下: 一 五分之一委員連署。 二 委員會決議。 三 主任委員召集。 第十條 本委員會各項會議,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規程經桃園縣教師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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