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Default.asp ) -- 教育論壇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ShowForum.asp?forumid=58 ) --- 敬請縣教育會就重新入會之個人會員的懲罰性條文說明釋疑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1110 )
作者︰test 致縣教育會: 對於最近衍生有人萌生退會一事,令人感到遺憾。其中有關重新入會之個人會員的懲罰性條文,我把它看了一遍,分述如下。因有人〝看無〞希望縣教育會說明釋疑,故在此另開視窗。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會員」,係指依教師法規定成立並加入本會之學校教師會或分會。「個人會員」,係指前項會員之所屬會員。 §第四條、凡本會中斷會費之會員如欲申請復會復權,應填寫復權申請書,依本會章程,每單位須加繳重新入會費二仟元,始得復權。 ◎ 依據第二條是指學校教師會或分會,也就是〝團體會員〞而非個人會員,因此個人會員不需加繳重新入會費二仟元,不知這樣子有沒有弄錯? §第六條、前條所指「各年度所積欠之會費」,以該個人會員出示最近年度之繳費證明(正本)為憑,如:收據、會員卡。無法出示證明者,一律以新台幣參仟元計算。◎<…然後再補齊幾年來沒交過的會費> ◎也就是說最高金額是新台幣參仟元。 依據人民團體法,縣教師會應做好會計工作,亦即會員繳納會費捐款應摯給收據,該收據至少一式二聯而且必須編制流水號碼,依法、理、情,縣教師會應做好這些會計工作以供查詢(含查帳)。 對於繳費證明,應以出示(正本)為憑。這點不合理!依情理法,縣教師會不能單方面要求個人會員提出的收據必須是正本的,倘若收據、會員卡遺失,怎麼辦呢?影印本難道不行嗎?而且縣教師會有義務提供會員查詢繳費捐款及補發與正本相符之收據。權利與義務是相對等的。 在此建議縣教師會正視這款條文! §第七條、凡本會中斷會費之個人會員,如欲「陳情」或「代為處理事件」時,除應繳清前條所積欠之會費外,並須繳交「特別諮詢費」或「特別處理費」。 §第八條、「特別諮詢費」為新台幣參仟元整,「特別處理費」為新台幣壹萬元整。 §第九條、中斷會費之個人會員,申請復權至提出「陳情」或「代為處理事件」間隔之日數,若未滿三十日,仍需繳交「特別諮詢費」或「特別處理費」。 ◎ 有關懲罰性條款中…並須繳交「特別諮詢費」或「特別處理費」。〝或〞代表其中之一,亦即可能是:新台幣參仟元整〝或〞新台幣壹萬元整。所以不是13,000元,如果是〝及〞字話,才是13,000元(3,000+10,000)。特別費用最高應該就是:新台幣壹萬元整。 我的程度太差了,第九條,有看沒有懂。 結論:中斷會員提出「陳情」或「代為處理事件」總共需繳納最高金額是:新台幣壹萬參仟元整。 (加繳重新入會費2,000免+所積欠之會費最高3,000+特別費用10,000) 以上僅就於個人過往修學的知識分析出來,不知我這樣的算法對不對?如果有誤,那麼條文需要重新修辭潤字,以免改天爭議。
作者︰test 還有:1. 桃園縣教師會所屬會員拒繳(中斷)會費之相關權益處理辦法(包括日後有關章程辦法施行細則等條文修改),建議納入首頁之【組織/簡介】版面中,方便會員查詢。2. 章程中未明定入出退會之規定(如繳費中斷、死亡、申請退會),贊助會員之權利也未明文規定(如有無議決、選罷權…)。還有包括受禁治產宣告、褫奪公權之會員之權利行使也應納入條文規範。3. 會員代表推派方式: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規程辦理,其中會員代表的產生,名額比例都應載明,不知會員代表大會規程是否有制定,還是沒放到網站上。4. 所謂未按時繳畢或繳齊會費,該年度會費繳納期間應明文規定,如無明文規定,那麼就視會計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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