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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6/16 下午 07:52:48
【2013/04/22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DIV id=yui_3_7_2_1_1371381261978_4979 align=left><DIV align=left><DIV align=left><DIV align=left>【會員問診室】下課時間學生打架、校園樹木、便當廠商.. 本會將陸續整理個別會員向本會諮詢或尋求協助的問題及案例,以【會員問診室】單元與大家見面,目的是希望透過經驗分享,讓夥伴們在未來遇到類似狀況時可以因應! ================================================================================ </DIV></DIV></DIV>Q1 :在科任老師上兩堂課中間的下課時間,若有學生打架受傷,老師須負法律責任嗎?若有,是歸屬於導師還是科任老師呢?(提問人:國小教師) A1:【本會解析】 下課時間學生打架受傷與老師不在場並無因果關係,以此觀點老師並不須負法律責任,但後續的行政責任,將視教師知悉後協助處理的狀況如何而訂;建議老師平時應做好相關之品格與法律教育並紀錄備查,以確保老師在教育學生上所應盡之責任。 另老師或校方在得知學生打架受傷後的第一時間應該做好相關的緊急處置(如送醫或報警等),以善盡管理學生之責任。 至於學生毆打兩造若要提起損害主張,則應向當事人請求賠償。
Q2:校園樹木常遭校方隨意砍除或不當修剪,處理不當而死亡,請問校園樹木是否為公物?校長或老師可否隨意砍除?砍除校樹〈不妨害建築或停車場〉有無法律或行政責任?(提問人:國中教師) A2 :【本會解析】 有關校樹保護之相關法令目前全台已有2/3的縣市完成樹木保護自治條例,惟桃園縣政府針對樹木保護之相關辦法或自治條例目前仍付之闕如。
Q3:學校招標三家便當廠商輪流供應各年級便當,各班學生無選擇便當廠商的權力,形成封閉無競爭力的市場,供餐品質低落,請問此種輪流供餐的契約是否合法?如果三家廠商願意重訂契約,讓學生自由選擇三家廠商之一,讓三家廠商可以互相競爭,請問是否合法?(提問人:國中教師) A3:【本會解析】 學校若依法招標合格之便當廠商進入校園販售,學生應該有自主的權利選擇購買的廠商,校方不應該強制要求便當廠商輪流供應各年級便當。 舊契約存續期間,除非雙方同意,否則單方片面重訂契約有違法律精神,應屬無效。 </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6/18 下午 05:41:53
【會員問診室】公文、簽呈一去不回,怎麼辦? 經常有學校教師會或會員老師向本會詢問:「公文、簽呈一去不回,怎麼辦?」,行文給學校的公文或簽呈,常常遭學校壓著不理,要怎麼處理? 桃園縣政府過去有「桃園縣政府公文時效管制及稽催檢核作業要點」,供大家檢核行政機關是否積壓公文?有學校教師會聽了我們的建議,行文向學校校長「提醒」如果不回文可能已經違反縣府的辦法,結果原來被積壓半年多的公文,隔天就以最速件到他的手上了! 現在,仍然有類似這種情況的學校,本會提供桃園縣政府修訂後的「桃園縣政府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要點」供大家參考!「桃園縣政府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要點」係桃園縣政府99年5月31日整併相關辦法後所函頒,同時為輔導單位落實前揭相關公文規定,桃園縣政府同時修訂「提升公文品質檢核計畫」及「人民申請案件管制計畫」,藉由定期及不定期檢核作業,導正公文處理偏差行為,以提升公文品質。(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http://www.tycg.gov.tw/site/site_index.aspx?site_id=035&site_content_sn=13167) 另按行政院頒布之「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中規定:「文書流程管理必須統一規定標準處理原則,俾利共同遵守。一般行政機關之作業規定,得依據文書處理手冊與本作業規範之基本原則,配合機關業務特性與事實需要,由各機關自行訂定。其他如學校、事業機構等,得由其上級機關依其業務性質與需要,參考本作業規範自訂作業規定據以實施。」 因此,學校若沒有透過校務會議訂定文書處理流程,就應該依據上級機關的辦法實施! 我們奉勸有些學校校長不要依個人喜好辦公文,也請各校老師提醒有積壓公文習慣的校長:「前項公文檢核結果如發現有逾限辦結之案件,相關責任人員依本府公文處理時限暨逾限懲處標準表(如附件十)之規定辦理懲處。」、「公文處理發生錯誤、遺失或積壓逾限,致人民權益受損或影響本府行政效率,經查證屬實者,依其情節輕重,簽請議處。」 當然若需要我們協助糾舉,則請各校老師不吝提供具體事證! ●●桃園縣政府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要點●● ============================================================================ 中華民國91 年1 月9 日桃園縣政府第398 次主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3 年3 月11 日修正 中華民國97 年5 月21 日府研綜字第0970160301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9 年5 月31 日府研管字第0990206605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0 年4 月18 日府研綜字第1000143659 號函因應組織調整修正 中華民國101 年1 月10 日府研管字第1010009565 號函修正 壹、總論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文書流程管理,提升公文品質及行政效率,特依據行政院頒布之「文書處理手冊」及「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本府所屬一級機關(以下簡稱本府各局處);一級機關以外之各機關學校得自行訂定相關規定,未訂定者,準用本要點。 貳、公文處理時限及展期規定 三、各類公文處理時限,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下列規定: (一)一般公文: 1. 最速件:一日(但緊急公文仍需依個案需要之時限內完成)。 2. 速件:三日。 3. 普通件:六日。 4. 限期公文: (1)來文或依其他規定訂有期限之公文,應依其規定期限辦理。 (2)來文訂有期限者,如受文機關收文時已逾文中所訂期限者,該文得以普通件處理時限辦理。 (3)變更來文所定期限者,須聯繫來文機關確認。 (二)專案管制案件:府文依本府秘書長(或以上長官)批准之時限辦理;機關文則授權由局處首長批准之時限辦理。 (三)人民申請案件:依「本府人民申請案件項目暨期限彙編」規定期限處理。 (四)人民陳情案件:依「本府暨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規定期限辦理。 (五)訴願案件:依「訴願法」之規定辦理。 (六)有關開會、會勘等各項紀錄,承辦機關應於開會、會勘之次日起三日內取文號陳核。 前項各款規定之公文處理時限,除限期公文、專案管制案件、人民申請案件、訴願案件外,均扣除假日計算;含假日計算之案件,處理期間遇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星期六、日之例假日除外),其處理時效得依實際假日日數延長之。 一般公文來文之處理速別與公文性質不符者,得經由本府收文局處之科(隊)長以上人員核定後,調整來文處理速別。 四、各類公文處理時限之計算標準,依行政院頒布之「文書處理手冊」及「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相關規定辦理。 五、承辦人員應確實遵守公文處理所定期限,案件經詳細檢討,預計不能依限辦結時,應在屆滿處理時限前依下列規定辦理展期: (一)一般公文之展期次數以二次為限,第一次展期不得超過十日,由各局處科(隊)長以上人員核准;第二次展期依實際需要提出申請,由各局處首長核准,惟整體公文處理時限不得逾三十日。 (二)一般公文展期申請單(如附件一)應併同公文陳核,日後應附於文案卷歸檔,並影印一份送局處收發建立專卷,以備查考。 (三)限期案件辦理展期前,應先行協調通知來文機關。 (四)人民陳情案件、人民申請案件及訴願案件之展期,依各該相關規定辦理(各類公文展期規定如附件二)。 六、專案管制規定如下: (一)凡涉及政策、法令或需多方會辦、分辦,且展期達二次以上需三十日以上方可辦結之複雜案件,得申請為專案管制案件,惟最長處理時限不得超過四個月。 (二)申請改為專案管制案件,應填具「專案管制案件申請表」(如附件三)及「專案管制案件預定進度表」(如附件四),擬定預定完成時間,敘明理由,府文應由局處首長詳實審核,簽會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經本府秘書長(或以上長官)核准後,列入管制;機關文應由業務主管詳實審核,簽會局處研考單位(人員),經局處首長核准後,列入專案管制。 (三)如超過預定完成時間且不可歸責於承辦局處者,仍應申請專案管制案件展期。 (四)專案管制案件申請表應併同公文陳核,日後應附於文案卷歸檔,並影印二份,一份併公文影本送本府研考會登錄列管,另一份送局處收發建立專卷,以備查考。 (五)人民陳情案件、人民申請案件、訴願案件不得申請改為專案管制案件。 参、文書處理流程規範 七、本府各項文書作業自總收文(局處收文)、分文承辦、創簽稿作業、承會辦、陳核至發文、存查、歸檔、退文等,各階段全面列入管制。(本府各階段公文登錄流程圖如附件五)管制方式區分為「以文管制」及「以案管制」: (一)一般公文視案情、重要性採取以文管制或以案管制。 (二)限期公文、專案管制案件、人民申請案件、人民陳情案件、訴願案件或其他指定案件等,原則上須以案管制。 八、公文登錄及改分: (一)所有公文(含自送、自繕公文;惟便簽、通報、「此致 相關局處」等除外)均請總收(發)文、各局處收發人員確實黏貼公文文號條碼,並將公文紙本資料確實登錄於「公文管理交換整合系統」(以下簡稱公文系統)中。 (二)各局處及陳核局處收發人員若發現應黏貼公文條碼而未依規定辦理者,得退回原承辦局處或拒收公文,俟補貼條碼後,再行會辦或其他公文流程。 (三)總收文人員應列印分文清單,併同紙本公文交承辦局處簽收,並應依局處退文情況,重新分文,陳情案件、首長信函、監察院列管請送本府研考會影印錄案。 (四)總收文、各局處收發人員應確實登錄公文性質(如一般案件、人民申請、人民陳情、訴願、立法委員質詢案件等)及確認是否為限期公文;若屬申請案件,應登錄公文次性質,由公文系統自動調整限辦日期,若為限期公文,應確實登錄待辦期限,以符合規定。 (五)承辦局處收受之府文,如認為非屬本局處承辦者,應填寫公文建議改分單(如附件六),敘明理由經局處首長核閱後,於八小時內併同紙本公文由局處收發退回總收文改分,或逕行移送其他局處承辦並通知總收文。受移局處如有意見,應即於公文建議改分單內簽明理由陳請本府秘書長(或以上長官)裁定,不得再行移還,以免輾轉延誤。 (六)改分公文之管制或統計時效起算點,仍以總收文原登錄收文日期為準。 九、擬辦陳核: (一)承辦人員簽稿擬辦方式,應儘量採用「以稿代簽」、「簽稿並陳」方式處理,避免往復簽擬辦稿,繁複費時。 (二)對於各件公文案情相同、同一案情之正副本或其他機關來函查催案件而仍待辦者,基於效率原則得併案辦理,其公文時效自首件收文之次日起起算。 (三)公文陳判流程應依據本府「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落實授權分層負責,以提高行政效率。 (四)核稿人員對案情需進一步瞭解時,可隨時洽詢承辦人員或科(隊)長,或以電話詢問,避免用簽條往返。 (五)如認承辦人員所簽擬之內容不當時,應就原稿批示或更改,不宜輕易退回重擬;若認需退回者,應以電話通知承辦人員親自領回,以節省時間及手續。 (六)簽稿於陳判過程中,如改動較多或較為重大,或有其他原因者,應退回承辦人員覆閱;惟如無變動者,判行後得直接送繕,以縮短公文流程。 十、會辦協調(會辦案件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七): (一)來文內容涉及二個局處以上者,應以來文所敘業務較多或首項業務之主辦局處為主辦機關,於收辦後再行會辦或協調分辦。 (二)涉及二個以上會辦局處之案件,應依序傳會或複製同時分會。 (三)具時效性、案情複雜、涉及三個以上局處職掌或其他重要案件,主辦局處應於簽辦前主動邀集業務相關局處(出席人員以局處首長為原則),該會議原則上由主辦局處首長或參議主持;主辦局處應將相關資料先行送達各與會局處,參與協調局處之出席人員則應事先研究案情,如認有請示或洽商內部有關單位(組、科、隊)之必要者,應即請示或洽商後再行出席。 (四)參與協調時,出席人員代表該局處發表意見,協調結論由相關局處共同簽章,不再簽會稿,主辦局處將協調紀錄隨同原案逕行敘稿陳判,並函送相關局處,各相關局處應確實依照協調結論辦理。 (五)會辦案件之送會局處應按速別卷宗「最速件一小時」、「速件二小時」、「普通件四小時」之時限遞送;受會局處應按「最速件隨到隨辦」、「速件一日」、「普通件三日」之時限會畢送回原局處。受會局處未依前開期限會畢送回時,主辦局處得通報受會局處限期送回,並副知本府研考會。 (六)各局處會辦完畢後逕將公文交由下一個會簽局處(含陳核)辦理,非必要或會簽意見不同勿送回原承辦局處。 (七)主辦局處遇有會辦局處持不同意見,簽辦時應提出綜合意見,以供上級裁決,不必再以公文往返簽會。 (八)陳核局處收發人員請配合處理公文簽收、核判處理、回稿簽收及回稿處理等作業。 十一、結案登錄及送繕發文 (一)總收來文及局處收文應由承辦人簽辦,並經各級主管核准始可登錄「存查」,嚴禁「先存後辦」(即先將來文存查再另創文號發文或續辦;或將原來文號積壓並另創文號發文後再將原來文號存查銷案),原則上函稿應與來文同一文號(收發同號)。 (二)公文應確實做一層或局處核判功能後,再作「發文」或「存查」二擇一之結案登錄作業。 (三)「先簽後稿」之公文於辦結後,應做「併案」處理,以確保公文資料之完整。 (四)承辦人派送之創稿(含府稿、局稿)、創簽或總收來文府稿(收發同號)公文,均應透過「送登記桌」功能將資料帶入系統,並由系統自動給文號(若總收來文,則收發同號),以簡化繕校流程。 (五)各局處收發人員於引入公文後,再做其他作業流程,如會簽、核判、存查、歸檔及發文等作業。 (六)總發文人員應配合處理校對、發文、銷號、歸檔等作業。 十二、稽催管制: (一)文書稽催以業務執行局處主動導正為主,研考機關查催處理為輔;各局處應指派專人負責辦理文書流程管理作業。 (二)公文查催之範圍包括承辦人間、局處與局處間及上陳公文之流程。本府研考會、政風處檢查、蒐集或調卷所需資料,各局處應予以協助。 (三)下列各款文件,不辦理查催: 1. 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密之案件。 2. 各局處內部之便箋通知。 3. 各項辦理之複製文書、公報、通報、表報或其他印刷品。 十三、各級人員公文查催程序及處理方式: (一)局處首長(副首長或幕僚長): 1. 審核機關文展期三十日以上案件及機關文專案管制申請案件。 2. 對逾處理期限三十日以上案件,責成有關單位或人員限期結案。 3. 提示文書流程改進方法。 4. 公文時效優劣獎懲案件及文書流程稽核成果獎懲案件之核定。 5. 屬員差假時之公文處理,應依下列規定: (1) 職務代理人應實際代理其處理公文,因特殊情形,無法代為處理時,應責由主辦科隊長(或指定人員)負責處理。 (2) 職務代理人或其直屬主管,均因差假不能處理公文時,應由局處首長或其代理人,作適當處理。 (3) 承辦案件久未清結者之差假,應責成清理後始得准假。 (二)單位主管職責: 1. 屬員職務異動時,應清查其所承辦之公文,督促辦結或確實移交。如疏於督查致有延誤時,應負連帶責任。 2. 充分掌握單位成員公文承辦時效及查催資料;督促代理人確實於時限內辦妥應代辦公文,落實職務代理制度。 3. 對一般公文來文之速別與公文性質不符者,得核准調整來文處理速別。 4. 隨時檢討單位內成員公文處理時效優劣,並適時提出獎懲建議或調整承辦人員工作量分配。 (三)承辦人員: 1. 經辦文件應依限辦出,必要時得依規定辦理展期或申請改為專案管制案件。 2. 對於陳核或送會逾時公文,應予提醒催辦,如查催發生困難時,應即簽報。 (三)局處收發人員: 1. 應確實將本局處公文流程登錄於電腦公文管理系統,每日列印「逾期未結清單」、「未逾期未結清單」及「送會逾限公文催辦單」,陳報局處首長核閱後,再送承辦人員催促儘速結案,如無法於限辦日期前辦結者,請其辦理展期或專案管制申請。 2. 建立查催資料之專卷或專檔,以備查考。 (四)局處研考單位或指定人員: 1. 配合本府研考會定期公文檢查及辦理個案分析之需要,協助調閱及提供相關資料。 2. 監督局處收發人員辦理公文登錄、查催;對局處收發人員反映承辦人員逾期案件未辦理展期者,應即妥適處理。 3. 協調解決有關查催作業共同性問題,並檢討查催作業缺失,必要時得進行實地抽查。 4. 協助輔導局處收發人員有關公文時效管理之相關問題。 5. 辦理專案管制案件之列管。 6. 每月公文(含府文及機關文)時效管考。 7. 每月針對逾限公文責任歸屬簽請局處首長辦理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影送本府研考會備查。 8. 自行辦理公文品質檢核,每年至少二次,且應副知本府研考會。 9. 辦理公文製作與流程管理講習,每年至少一次。 10. 針對辦理天數逾三十日以上之公文應進行調卷分析(「公文處理流程個案分析表」如附件九)並送延壓責任人員於五日內申復理由,經局處首長核閱後,依情節輕重,簽辦核處。 11. 前款延壓責任人員之懲處,依本府公文處理時限暨逾限懲處標準表(如附件十)之規定辦理。 肆、提升公文品質機制 十四、本府對各局處公文處理績效應建立評比制度並據以辦理獎懲。 前項評比制度實施計畫由本府研考會訂定之。 十五、本府研考會每月應製作上月份本府一般公文時效統計報表(如附件八),並分析各局處處理情形與評比結果,按月陳報;針對本府各機關整體公文執行績效,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簽陳縣長(以府文為主),並依成績優劣予以獎懲。 本府各機關整體公文執行績效成績計算方式依「桃園縣政府提升公文品質績效評核計畫」規定辦理。 十六、本府研考會應辦理定期公文品質檢核;各機關研考單位(人員)應主動辦理定期及不定期公文品質檢核,其辦理方式依「桃園縣政府提升公文品質績效評核計畫」規定辦理。 前項公文檢核結果如發現有逾限辦結之案件,相關責任人員依本府公文處理時限暨逾限懲處標準表(如附件十)之規定辦理懲處。 十七、公文處理發生錯誤、遺失或積壓逾限,致人民權益受損或影響本府行政效率,經查證屬實者,依其情節輕重,簽請議處。 伍、其他 十八、本要點未規定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十九、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得依機關特性自行訂定相關規定,作為文書流程管理之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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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6/30 下午 09:17:01
【2013/04/10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DIV align=left><DIV align=left><DIV align=left>【會員問診室】彈性放假、抽查書包、放學後再來學校... 本會將陸續整理個別會員向本會諮詢或尋求協助的問題及案例,以【會員問診室】單元與大家見面,目的是希望透過經驗分享,讓夥伴們在未來遇到類似狀況時可以因應! ================================================================================ </DIV></DIV></DIV>Q1 :若有彈性放假,學生在外若有事故,教師是否有責任?(提問人:國中教師) A1:【本會解析】 學生在外發生事故,教師是否應負責任?本案界定範圍應該是以學生發生意外當時是否屬學校的教學活動時間?若不是,則教師不需負責。若是,就得看教師在外進行 教學活動前是否已完成規定之行政作業程序,並將各項安全相關注意事項做到注意並確保。簡言之,教師在進行教學活動前應該避免『該注意而未注意或該作為而沒有作為之不利處置』。如此在法律責任上應該可以獲得減輕。
Q2:老師是否不經學生同意可抽查學生的書包及察看學生的日記本?(國小教師) A2 :【本會解析】 老師或校方若要檢查學生的書包、抽屜,應有明確之理由,不能是無目的的任意性搜查;如果確有實施檢查之必要,應該注意一定要有學生代表或其他老師在場共同實施。 另依據教育部頒訂《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96年6月22日台訓(一)字第0960093909號函修正 》第28條:搜查學生身體及私人物品之限制為維護學生之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或有相當理由及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之違禁物品,或為了避免緊急危害者外,教師及學校不得搜查學生身體及其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 第29條:校園安全檢查之限制 為維護校園安全,學校得訂定規則,由學務處(訓導處)進行安全檢查: (一)各級學校得依學生住宿管理規則,進行學生宿舍之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大專校院進行檢查時,應有學生自治幹部陪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進行檢查時,則應有學校家長會代表或第三人陪同。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務處(訓導處)對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點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違禁物品,有合理懷疑,而有進行安全檢查之必要時,得在第三人陪同下,在校園內檢查學生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或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如抽屜或上鎖之置物櫃等)。 第30條第1項: (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彈藥、刀械。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用器材。 第30條第2項: (一)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二)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錄影帶、光碟、卡帶或其他物品。 (三)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健康之物品。 (四)其他違禁物品。
Q3:學生放學回家之後再來學校玩,發生意外學校是否要擔負責任?(國小教師) A3:【本會解析】 學生於校園發生意外,若因校園設施不良導致,校方當然要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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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10/28 下午 07:23:24
【2013/10/23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DIV class=yiv6237250529gmail_quote><DIV dir=ltr><DIV><DIV dir=ltr>【會員問診室】楊梅國中 搜書包「代管」手機? 日前經媒體披露「楊梅國中 搜書包「代管」手機 」引發爭議,我們認為該校忽略了教育部有訂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不僅踩了紅線也上了媒體,我們希望未來不要再有誤觸紅線的學校老師,我們把報導中所敘述 的幾點拿出來討論,提醒【老師,別踩輔導管教紅線!】,希望作為借鏡! ◎報載「校方以安全為由,搜全班書包檢查」?? 【老師,別踩輔導管教紅線!】: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或有相當理由及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違禁物品,教師及學校不得搜查學生身體及其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 《請參考注意事項第28點》,至於違禁物品也不是學校或老師自己定義,其定義請參考教育部「注意事項」第30點的說明! ◎報載「過程中若發現手機,就先代為保管」?? 【老師,別踩輔導管教紅線!】:很明顯,手機不屬於「違禁品」,但教師或學校發現足以妨害學習或教學者,得予暫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返還學生或通知監護權人領回。 《請參考注意事項第30點》但保管的時間長短卻常是另一個引起爭議的問題,校方應該以是否「妨害學習或教學」 作為判斷依據,切勿無限上綱,否則恐怕引起另一項「侵占」的爭議! ◎報載「校方表示,因擔心有學生攜帶毒品、槍械危害校安,因此在導師、班級幹部及學校主任陪同下,在學生上戶外課或升旗時,隨機抽查全校50逾班、1800名學生書包。」?? 【老師,別踩輔導管教紅線!】:教育部「注意事項」第29點特別針對「校園安全檢查之限制 」有詳細說明,尤其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進行檢查時,程序上則應有《學校家長會代表或第三人》陪同。 另楊梅國中全校大規模的搜查書包,確實有違「注意事項」第29點,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務處(訓導處)若針對違禁物品有《合理懷疑》而有進行安全檢查之《必要》時,其對象也必須是「對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違禁品,得在《第三人》陪同下,在校園內檢查學生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或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如抽屜或上鎖之置物櫃等)。 顯然楊梅國中的作法已經過當,也難怪引發「被當賊看」的抗議! 因此,楊梅國中對學生做大規模的搜查書包,是明顯踩了輔導管教的紅線!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摘錄)●● ============================================================================ 二十八、搜查學生身體及私人物品之限制 為維護學生之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或有相當理由及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點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之違禁物品,或為了避免緊急危害者外,教師及學校不得搜查學生身體及其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 二十九、校園安全檢查之限制 為維護校園安全,學校得訂定規則,由學務處(訓導處)進行安全檢查: (一)各級學校得依學生住宿管理規則,進行學生宿舍之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大專校院進行檢查時,應有學生自治幹部陪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進行檢查時,則應有學校家長會代表或第三人陪同。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務處(訓導處)對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點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違禁物品,有合理懷疑,而有進行安全檢查之必要時,得在第三人陪同下,在校園內檢查學生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或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如抽屜或上鎖之置物櫃等)。
三十、違法物品之處理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法物品時,應儘速通知學校,由學校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視情況採取適當或必要之處置。 (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彈藥、刀械。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用器材。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禁物品時,應自行或交由學校予以暫時保管,並視其情節通知監護權人領回。但教師認為下列物品,有依相關法律規定沒收或沒入之必要者,應移送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一)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二)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錄影帶、光碟、卡帶或其他物品。 (三)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健康之物品。 (四)其他違禁物品。 教師或學校發現學生攜帶前二項各款以外之物品,足以妨害學習或教學者,得予暫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返還學生或通知監護權人領回。 教師或學校為暫時保管時,應負妥善管理之責,不得損壞。但監護權人接到學校通知後,未於通知書所定期限內領回者,學校不負保管責任,並得移由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處理。 ●●中國時報報導--楊梅國中 搜書包「代管」手機●● ============================================================================================================================ </DIV></DIV></DIV></DIV>楊梅國中 搜書包「代管」手機 2013-10-16 01:16 中國時報 【楊明峰、胡欣男╱桃園報導】
楊梅國中各班都設有手機保管箱,避免學子在校使用手機,影響課業。(楊明峰攝)
楊梅國中家長投訴,女兒本月4日上體育課時,校方以安全為由,搜全班書包檢查,查出她攜帶手機,抨擊校方本末倒置,「把學生當成賊」。校方回應,校安搜查發現學生攜手機,先代為保管,否則難讓其他學生心服,強調並無針對性。
家長說,老師、班級幹部聯手搜查學生書包,擔心此舉造成學生身心受創,影響人格發展,認為校方在搞戒嚴。
校方表示,因擔心有學生攜帶毒品、槍械危害校安,因此在導師、班級幹部及學校主任陪同下,在學生上戶外課或升旗時,隨機抽查全校50逾班、1800名學生書包。過程中若發現手機,就先代為保管,事前都有向家長、學生充分說明過。
校方也出示該名家長簽名同意的「攜帶行動電子器材到校申請書」,應該了解學生到校後要將手機交出,並置於保管箱內,要向老師反映才能取回手機使用,否則恐影響其他人上課,也可以減少不少爭端。
桃園縣教育局指出,學生若因與家長聯繫需要帶手機,校方會要求在上課時關機或交由老師保管。詳細的手機攜帶規定,各校會與家長溝通擬定共識,教育局沒統一作法。
不過教育局認為校方以安全檢查為由,搜查書包的作法有違「比例原則」。教育局說,除非有收到警方等通報案件,比如毒品、槍械等風聲,才應做全面安檢;不然把學生當賊,處置失當,將與校方溝通加強教育技巧。
※歡迎推廣訂閱: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網站:http://www.teu.org.tw/ 會址:中壢市義民路53號2樓 電話:03-2811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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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3/10/28 下午 07:35:00
【2013/10/17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DIV id=yui_3_13_0_1_1382958303859_4665 class=yiv9657563221_li><DIV id=yiv9657563221globalContainer class=yiv9657563221uiContextualLayerParent><DIV style="MIN-HEIGHT: 100px" id=yiv9657563221content class="yiv9657563221fb_content yiv9657563221clearfix"><DIV><DIV id=yiv9657563221mainContainer><DIV id=yiv9657563221contentCol class="yiv9657563221clearfix yiv9657563221hasRightCol"><DIV id=yiv9657563221contentArea><DIV id=yiv9657563221album_pagelet class=yiv9657563221_5h60><DIV id=yiv9657563221timeline_tab_content><DIV class="yiv9657563221fbTimelineSection yiv9657563221mtm yiv9657563221fbTimelinePhotoAlbum yiv9657563221fbTimelineSectionStarGrid yiv9657563221fbPhotosRedesign yiv9657563221fbTimelineTabSection"><DIV id=yiv9657563221album_header_pagelet class=yiv9657563221_5h60><DIV class=yiv9657563221fbPhotoAlbumHeader>【會員問診室】 參加工會召開之支會長會議,只能請事假,不能請公假? 文/羅焜榮(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副理事長) </DIV></DIV></DIV></DIV></DIV></DIV></DIV></DIV></DIV></DIV></DIV></DIV> 本會最近接獲幾位學校支會長反映,有關學校依據桃園縣政府102年6月21日府教秘字第1020147427號函〈以下簡稱「該函」〉,於會議中宣佈「以後要參加工會召開之支會長會議,只能請事假,不能請公假。」,對於學校認定只有本會理、監事可以請公假,顯然是對於法令的錯誤解讀。 針對學校支會長請公假出席工會召開會議乙事,本會說明如下: 一、「該函」只說明「有關學校核給工會《理、監事》公假之行政指導依據及理由」,並未針對《支會長》出席會議之假別作出說明。 二、自桃園縣教師會到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每三個月例行照開之會議,各校代表人員請公假,皆符合「教師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十款之規定。〈註1〉 三、請各校支會長務必先填好假單,附上本會公文,並詳細告訴學校人事及校長,有關教師請假規則第四條之公假規定,若學校依舊不同意,也請學校務必在假單上註明理由,後續之處理本會將視需要派員到學校說明。 四、請支會長轉知學校人事及校長,若以曲解法令來限制支會長出席本會會議,顯有牴觸工會法第35條規定之虞〈註2〉,與面臨工會法第45條之裁罰〈註3〉。
五、若有學校支會長依據本會開會通知申請公假遭到刁難或駁回,請主動與本會辦公室連繫,本會將派員協助了解並解決! 註: 1.教師請假規則第四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十、應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學校同意。 2.工會法第 35 條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3.工會法第 45 條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裁決決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雇主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未依前項裁決決定書所定期限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雇主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五款規定,未依第一項裁決決定書所定期限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雇主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 <DIV id=yui_3_13_0_1_1382958303859_4678 align=left>桃園縣政府 函 地址:330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一號 承辦人:陳盛賢 電話:03-3322101#74717 電子信箱:064126@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縣教師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095030420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轉知教育部規定教師會幹部會務期間申請公假辦理會務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95年10月13日台人(二)字第0950143492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函釋:「查本部95年5月8日發布之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10款規定略以,應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經學校同意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學校實際需要定之。為促進教師組織之專業成長,以協助學校提昇教師專業知能,爰教師會幹部處理會務,如符合前開教師請假規則規定並經學校同意者,得核予公假。」本案仍請秉權責依上開規定核處。 三、本府相關函釋與教育部規定相同。 正本:桃園縣教師會、山豐國小、員樹林國小、大溪國小、新屋國小、楊明國中 副本:本府人事室、法制室、教育局學管課 ================================================================================================== <DIV id=yui_3_13_0_1_1382958303859_4677 align=left>●教育部 函 320 桃園縣中壢市元化路149號之1(2樓) 受文者:桃園縣教師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台人(二)字第095028922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所詢教師會幹部會務期間申請公假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5年8月18日府教學字第 0950244123號函。 二、查本部95年5月8日發布之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10款規定略以,應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經學校同意者,給予公假,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為促進教師組織之專業成長,以協助學校提昇教師專業知能,爰教師會幹部處理會務,如符合前開教師請假規則規定並經學校同意者,得核予公假。 本案仍請秉權責依上開規定核處。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桃園縣教師會(兼復95年9月13日九十五年縣教師字第185號函及同年月22日九十五年縣教師字第192號函)、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兼復95年9月21日九五全教秘字第95530號函)、台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桃園縣政府除外)、部屬學校(含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本部法規會、中部辦公室、人事處 </DIV></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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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4/5/27 下午 04:33:14
【2014/05/22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會員問診室】 陳情案件回覆-縣內介聘積分保留問題 教師申請參加介聘,《積分》排序是決定介聘選填的先後順序,因此,積分審查的依據與標準應該要公平與公正才對! 「依規定保留積分」出現在「桃園縣國民小學暨附設幼兒園教師介聘縣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中,本會總幹事李自強老師為會員們釐清疑義,請縣政信箱釋疑,縣長信箱明確回覆:「依規定保留積分」係指「桃園縣國民小學暨附設幼兒園超額教師介聘作業要點」第8點,亦即【超額教師,得依前開規定,保留積分】! ●●請縣政信箱釋疑●● ===================================================================================== 寄件者: 桃園縣縣政信箱 <tyhg9000@mail.tycg.gov.tw> 日期: 2014年5月21日 下午1:19 主旨: 陳情案件回覆-縣內介聘積分保留問 收件者: "johnny8791002@gmail.com" <am9obm55ODc5MTAwMkBnbWFpbC5jb20A@bossmail.tycg.gov.tw>
您的寶貴意見是我們進步的目標, 您的讚美與鼓勵是我們進步的原動力, 請記得於我們的服務之後填寫滿意度問卷。 李自強 君您好:
您於 2014-05-20 12:09:18 提出陳情,內容如下: 列管編號:00231587 查詢密碼:9○○○○○
主旨:縣內介聘積分保留問題 內文: 「桃園縣國民小學暨附設幼兒園教師介聘縣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中十三、介聘積分審查:除依規定保留積分者外,一律以聘(派)任現職後之年資、考績、獎懲、進修及特殊事項始得採計給分。其中「依規定保留積分」,請問依那些規定可將積分保留?作為介聘使用。 ●●縣長信箱回答●● ====================================================== 對於您的陳情,本府回覆如下: 親愛的縣民您好: 有關 您詢問教師縣內介聘問題,經交由本府教育局處理說明如下:
台端所詢之「依規定保留積分」係「桃園縣國民小學暨附設幼兒園超額教師介聘作業要點」第8點(略以):「超額教師改聘他校後,可依其志願及原超額學校之積分申請當年度外縣市介聘作業,惟仍須符合申請之條件,且不得申請當年度之縣內介聘作業。另超額教師如欲申請縣內介聘,得保留原歷次超額學校之積分申請介聘,但僅限一次。」。倘為超額教師,得依前開規定,保留積分。
感謝 您對本縣幼教的關心與建議,敬祝 平安順利!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局長 吳林輝敬上 ■您對回覆內容如有任何疑問請洽 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承辦人:王昭人 電話:7584
『如您還有其他縣政問題、歡迎撥打1999專線洽詢』 THANKS
請台端針對本府回覆內容填寫「滿意度問卷調查表」,作為本府施政方針之參考,你的意見將列入各單位年終考核之重要參考依據,若各單位辦理情形積極請您給予鼓勵,若單位未適時處理也請您給我們意見,本府將予以提出糾正並列入查核扣分。
處理狀態:已結案 ●●桃園縣國民小學暨附設幼兒園教師介聘縣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 ======================================================= 98年4月15日府教創字第0980141455號函訂定 101年4月25日桃教小字第1010016704號函修正第9、13點 102年8月2 日府教小字第1020190854 號函修正第4點 103年4月28日府教小字第1030078444號函修正第7、9、13、14點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現職教師申請介聘縣內他校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教師依實際需求擇一申請縣內或他縣(市)介聘,二者不得同時提出申請。 三、申請參加縣內介聘教師原學校應負審查責任,若發現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尚在調查階段者、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者,應提交原校教評會審議;教師介聘後三個月內若經新任學校教評會審查發現有前開情事之一且係於原任教學校發生者,由新任學校提請教評會審議,又前項情事係於原任教學校發生,應追究原學校審查疏失責任。 新任學校未能舉證調入教師具有前項規定之情事者,不得拒絕該名教師調入。 四、國民小學(含幼兒園)教師在同一學校任教滿二學期始得申請縣內介聘。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公費教師,於義務服務期間,不得申請介聘。 五、保送或保障入學之教師,在該地區服務滿規定期限並符合上述規定者,始得申請縣內介聘。 六、留職停薪教師經核定於當年八月一日復職者,始得申請縣內介聘( 符合本類狀況之教師若介聘成功,至新到任學校報到時,請儘速將敘薪資料提交新到任學校辦理,以免造成個人權益損失 )。 七、教師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或留職停薪全時進修者,服務義務尚未期滿,需經該校教評會審查通過並經服務學校同意,始得申請縣內介聘。 八、限派偏遠地區教師不得申請介聘至一般地區。偏遠地區之教師如目前正在辦理換發教師證書,欲申請縣內介聘至一般學校者,須檢附在偏遠學校服務已期滿之證明文件及切結書方可提出申請。 九、特殊教育班教師僅得申請介聘至他校特殊教育班;普通班具專長教師資格者僅得申請介聘至他校有專長教師需求普通班。 前項申請應檢附學歷及相關證明文件。 十、申請人條件或資格不符者,各校除應當面說明並予退回外,應發給當事人書面通知,不得核轉。 十一、本縣國民小學(含幼兒園)教師參加未委託辦理介聘學校自辦之甄選時,須取得原服務學校同意書始得前往自聘學校甄選。教師至自聘學校甄選時亦應受上述第二條至第七條規範。 十二、申請縣內介聘之教師應附繳下列表件: (一)申請積分表乙份,積分依介聘申請給分標準核算。 (二)相關證件(請按教師證書、畢【結】業證書、派令【聘書】、考核通知、獎懲、進修證件等,依序裝訂成冊)。各校校長及人事人員應依據申請人員所提相關證明文件確實審核後核章,並負審查責任。 十三、介聘積分審查:除依規定保留積分者外,一律以聘(派)任現職後之年資、考績、獎懲、進修及特殊事項採計給分。 (一)年資: 1.在一般地區學校連續服務,每滿一年給二分。 2.在偏遠地區學校連續服務,每滿一年給三分。 3.九十四學年(含)以前在本校 (特殊偏遠地區)連續服務,每滿一年給四分。 4.九十五學年(含)以後在本校 (高義、光華、三光、巴崚)連續服務,每滿一年給四分。 (二)考績: 1.採計至前一學年度為止,本學年度尚未辦理考核,一律不予給分。 2.另予考核者,依審核標準給予一半分數。 (三)獎懲: 1.採計至積分審查當日止,並一律以公文核定日期為準。 2.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嘉獎、獎狀,方予給分。 3.指導證明函、參加證明函、獎章證書等,不予給分。 (四)進修: 1.在教育部認定之大專院校進修並取得學分證明書或成績證明均予採計。 2.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或委託辦理之研習進修均予採計;採計日期至積分審查當日止。 (五)特殊事項: 女性教師,因結婚或生活不便,經查明屬實者,依下列標準給分: 1.服務於偏遠地區學校者,加二分。 2.服務於高義、光華、三光、巴崚學校者,加四分。 (六)教師申請縣內介聘,申請人各項積分除本人服務年資採計至七月三十一日止外,其餘積分一律採計至積分審查當日止。教師入營服役,其在軍中服務年資,不得視為教學年資,但可視為教師服務年資,於申請介聘時,得予併計積分。 十四、申請人如有二人以上積分相同時,依序按現職學校服務年資(資深優先)、出生日期(年長優先)及抽籤等方式處理。 十五、教師縣內介聘申請表一經提出,不得更改,亦不得撤銷,故填寫申請表時必須慎重。 十六、教師參加縣內介聘,經聯服會作業並經該校教評會同意完成介聘之教師,經聯服會通知該教師於期限內攜帶學經歷證件及通知書等,至指定學校報到,其未報到者,撤銷介聘且五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作業,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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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4/12/4 下午 04:4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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