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Default.asp ) -- 第一屆(102年)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ShowForum.asp?forumid=326 ) --- 1020613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第一屆第九次定期理事會議紀錄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11113 )
作者︰mini出會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第一屆第九次定期理事會議紀錄 時 間:102年6月13日(星期四,下午13:00整) 地 點:莫內日出印象咖啡【桃園縣中壢市民權路光明公園1號】 主 席:彭如玉理事長 出席人員:羅焜榮、羅浚瑀、蘇俊叡、林奕均、張玉玲、侯振輝、高孟琳、周文壕、邱儷萍、李 自強、劉曙霞、賴韻如 請假人員:【公假】范姜仲宇、楊震秋、游家翔、葉國鴻、許開力、余小黛、葉美城 【事假】蔡南強 列席人員:莊景旭、田奇峯、王英倩、邱芳穎 一、報告出席人數 二、主席宣布開會 三、主席報告: 四、確認議程 五、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並報告執行情形 第一屆第八次臨時理事會議記錄(附件一,P.4-8)﹝通過﹞ 第一屆第二十次定期常務理事會議記錄(附件二,P.9)﹝通過﹞ 第一屆第二十一次定期常務理事會議記錄(附件三,P.10)﹝通過﹞ 六、工作報告 ◆重要會務報告:102年4月至5月份工作報告,請見附件四(P.11-13) ﹝通過﹞ 七、提案討論 提案一 提案人:理事長 案 由:請審議本會「以公假協助處理本會會務之教師」名單。 說 明:1.依據工會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 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 2.另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本法第36條所訂辦理會務,其範圍如下:一、辦理 該工會之事務,包括召開會議、辦理會員教育訓練活動、處理會員勞資爭議或辦理日常 業務。二、從事或參加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舉辦與勞動事務或會務有 關之活動或集會。三、參加所屬工會聯合組織舉辦與勞動事務或會務有關之活動或集 會。四、其他經與雇主約定事項。」 3.有關「教師擔任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及直轄市、縣市教師產(職)業工會之理(監) 事、會務幹部,辦理會務給假之處理原則」,參酌「教育部101年5月21日臺人(二) 字第1010084782號函」、「教育部 號函」、「教育部102年5月30日臺教人(三)字第1020073975號函」辦理。(如附件 五,P.14-21) 4.依本會章程第二十六條,本會參酌會員代表大會手冊之重要會務工作報告 ( ◎理事長:彭如玉(山豐國小),【援101學年度與學校約定之往例,每週授課以四節為 原則,其餘時間以公假登記,在不支領學校代課費原則下,其所遺課務之授課時數鐘 費由本會覈實支應(若擔任級任導師之職務,本會另支應每週共10節之晨光時間< 導師時間>及午餐時間】,如有臨時相關業務需處理時,另請公假辦理。 ◎副理事長:羅焜榮(楊明國中) 【援101學年度與學校約定之往例,每週授課以四節 為原則,其餘時間以公假登記,在不支領學校代課費原則下,其所遺課務之授課時數 鐘點費由本會覈實支應】,如有臨時相關業務需處理時,另請公假辦理。 ◎總幹事:李自強(義興國小) 【援101學年度與學校約定之往例,每週授課以四節為 原則,其餘時間以公假登記,在不支領學校代課費原則下,其所遺課務之授課時數鐘 點費由本會覈實支應(若擔任級任導師之職務,本會另支應每週共10節之晨光時間 <導師時間>及午餐時間】,如有臨時相關業務需處理時,另請公假辦理。 ◎教學研究部主任:林奕均(平興國小) 【援101學年度與學校約定之往例,每週授課 以四節為原則,其餘時間以公假登記,在不支領學校代課費原則下,其所遺課務之授 課時數鐘點費由本會覈實支應(若擔任級任導師之職務,本會另支應每週共10節之 晨光時間<導師時間>及午餐時間】,如有臨時相關業務需處理時,另請公假辦理。 ◎政策研究部主任:高孟琳(內壢高中) 【援101學年度與學校約定之往例,每週授課 以九節為原則,每週二、四、五以公假登記,在不支領學校代課費原則下,其所遺課 務之授課時數鐘點費由本會覈實支應,如有臨時相關業務需處理時,另請公假辦理。】 ◎福利推廣部主任:蘇俊叡(仁和國小) 【援101學年度與學校約定之往例,每週授課 以四節為原則,其餘時間以公假登記,在不支領學校代課費原則下,其所遺課務之授 課時數鐘點費由本會覈實支應(若擔任級任導師之職務,本會另支應每週共10節之 晨光時間<導師時間>及午餐時間】,如有臨時相關業務需處理時,另請公假辦理。 ◎文宣部主任:邱儷萍(南興國小)【援101學年度與學校約定之往例,每週授課以四節 為原則,其餘時間以公假登記,在不支領學校代課費原則下,其所遺課務之授課時數 鐘點費由本會覈實支應(若擔任級任導師之職務,本會另支應每週共10節之晨光時 間<導師時間>及午餐時間】,如有臨時相關業務需處理時,另請公假辦理。 ◎專業發展部主任:莊景旭(龍岡國中)【援101學年度與學校約定之往例,每週授課 以四節為原則,其餘時間以公假登記,在不支領學校代課費原則下,其所遺課務之授 課時數鐘點費由本會覈實支應(若擔任級任導師之職務,本會另支應每週共10節之 晨光時間<導師時間>及午餐時間】,如有臨時相關業務需處理時,另請公假辦理。 ◎資訊管理部主任:余章維(山豐國小) 【援101學年度與學校約定之往例,每週授課 以六節為原則,其餘時間以公假登記,在不支領學校代課費原則下,其所遺課務之授 課時數鐘點費由本會覈實支應】,如有臨時相關業務需處理時,另請公假辦理。 5.所請公假自102年8月1日起至103年7月31日止。 辦 法:請通過。 決 議:通過。【票數:無異議,全數通過】
提案二 提案人:總幹事 案 由:本會理事長處理「新屋國中三位教師違法案」,遭陳建志等接連提起損害名譽告訴,司 法互助基金動支案。 說 明:1.本會基於維護學生受教權益,以召開記者會與向有關單位陳情方式,處理「新屋國中 三位教師違法案」。 2.本會理事長彭如玉老師因執行此任務,遭受負責人陳子文及新屋國中陳建志老師、梁 家源老師、 3.依據本會「司法互助基金設施及管理辦法」,對此訴訟案相關費用提起動支基金。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司法互助基金設施及管理辦法」第四條「本基金運用範圍如 下:…二、本會因執 行章程規定任務衍生之訴訟費用(含律師費用)。…」》 4.律師委任費用共計66000元整。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通過。【票數:無異議,全數通過】 提案三 提案人:政策研究部 案 由:針對家長會長協會副理事長陳耀東,於4月30 日縣府召開之會議中對本會不實之指控, 擬提起刑事誹謗罪之訴究,請討論。 說 明:1.本會先前對於此事已發出存證信函,於函中要求限期(5/17前)道歉或於會員代表大會 上公開道歉,唯至今仍無任何回應。 2.依據第一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授權理事會適時針對發表傷害教師組織之不實言 論者,提起訴訟。 決 議:通過,針對家長會長協會副理事長陳耀東提起刑事誹謗罪之訴究。【票數:贊成11票, 反對0票】 提案四 提案人:理事會 案 由:本會103年度會費優惠方案彙整案。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第41條辦理。 2.依據第一屆第八次臨時理事會決議彙整相關意見。 3.優惠方案,詳如下表。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修正後通過: 1.新進會員入會費1200元,每人優惠400元,常年會費1200元。【票數:贊成6票,反 對0票】 2.舊會員(102年度前加入者)續繳103年之常年會費1200元,每人致贈200元禮券。【票 數:贊成8票,反對0票】 3.此優惠方案以專任正式教師為基準,有關其他身分別之會員優惠方案,授權常務理事會 彙整相關意見後決議。【票數:贊成12票,反對0票】 提案五 提案人:福利推廣部 案 由:請審議福利廠商與本會簽署之合作合約內容。 說 明:1.特約廠商合約書、優惠內容及營利事業登記証或相關証明請見原始附件夾。 2.簡要整理如附件六(P.22)。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通過。【票數:無異議,全數通過】 八、臨時動議 提案人:福利推廣部 案 由: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會務人員會務手機使用及管理辦法案。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九條:「本會理事、監事、會員代表、學校支會會長,均為無給職, 但因辦理會務所發生之費用由本會支付。前項費用之事由、支付標準及核銷程序等辦法, 由理事會訂定之。」 2.基於本會會務幹部之及時聯繫和相關業務辦理之需要。 3.附件為全教總及彰化縣教師職業工會之相關辦法,請參酌(如夾頁)。 辦 法:1.付委擬訂本會之辦法。 2.購買會務手機及通話費之金額設定上限。 決 議:1.授權常務理事會擬訂相關辦法。【票數:贊成9票,反對0票】 2.會務手機及通話費用之金額設定,延期討論。【票數:贊成10票,反對0票】 九、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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