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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7/5 上午 11:43:26

這二年來工會、教育局和學有關幹部公假問題吵的沸沸揚揚!!

筆者認為每個人都有各自的立場啦!!坐下來好好商量呀!!

學校端該檢討公假如何給?校內許多的公假也給的浮濫呀!!

學校的上級單位應直屬教育局,有關任何公假核給都應以教育局公文為主。

但是經常不是如此!!

學校組長個人承接中壢市公所籃球活動,動用學校人力於假日協助辦理,

但這些人員領了津貼卻又可以補休(長達4天),(津貼與補休是否可以並行)

試問這是否也影響學校的運作??

當學校以影響校務運作來拒絕工會請求時,是否也該檢討自已內部的問題。

話說工會也應該尊重學校的決定

而不是為了達成目的,用盡各種方法

造成學校的困擾!!!

個人淺見!!!!如有錯誤,敬請見諒!!!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7/16 下午 12:29:26

作者 : 眉角(IP:59.124.143.199)(發貼時間:2013/7/16 下午 12:18:32)

工會法:

36 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

        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

        企業工會與雇主間無前項之約定者,其理事長得以半日或全日,其他理

        事或監事得於每月五十小時之範圍內,請公假辦理會務。

企業工會理事、監事擔任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理事長,其與雇主無第一項

之約定者,得以半日或全日請公假辦理會務。

工會法施行細則

32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辦理會務,其範圍如下:

  一、辦理該工會之事務,包括召開會議、辦理會員教育訓練活動、處理會員  

        勞資爭議或辦理日常業務。

  二、從事或參與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舉辦與勞動事務或會

        務有關之活動或集會。

  三、參加所屬工會聯合組織舉辦與勞動事務或會務有關之活動或集會。

  四、其他經與雇主約定事項。

校長們說:沒協商表示沒會務假,亂給就是濫權。先前判例要好好看

工會幹部說:會務假一定要給我,公會說了算,不給會務假就是打壓#%$#%^$#&^$&$%

議員說:工會是志工,為教育服務,不要給人家打壓

教育局說:要會務假,局裡只給半日、半日,要就檢去配

我說:眉眉角角,很難看懂。對法律的執行面有問題應該怎麼處體ㄋㄟ?我們應該還是法治國家吧?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7/16 下午 03:44:28

教育部有給會務假的公文<div>某些教育局不想照辦罷了</div><div>很複雜嗎?</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7/16 下午 05:01:00

樓上的  如果不知道事情的真偽或事實  就去查明  而非謾罵

這樣  只是凸顯自己的無理與理盲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書函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123日    發文字號:教中(人)字第1010523044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有關各校教師擔任教師工會理事(監事),其公假處理會務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查「工會法」第36條規定:「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又依本部101514日臺研字第1010088351號函釋,學校遇有教師工會要求團體協商時,屬學校權責者,如學校排課、擔任導師等,以學校為協商主體;若為縣市一致適用、地方財務或全國一致性之議題,則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協商主體準此,教師產()業工會要求團體協商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雇主究為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協商議題性質判斷

二、本部101626日臺人()字第1010113208號函重申,101521日臺人()字第1010084782號函有關「教師擔任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及直轄市、縣市教師產()業工會之理()事、會務幹部辦理會務給假之處理原則」係為「建議」性質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教師產()業工會約定辦理會務給假,應回歸法治,並以學生權益及教育安定發展為依歸

三、有關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擔任教師產()業工會理()事辦理會務給假問題,因教師差假之核給屬學校權責,為保障學生受教權、避免造成學校財政負擔並符合各校實際情況,各校請秉持下列原則與教師產()業工會約定擔任理事或監事之教師一定時數之公假事宜

()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者,僅限擔任教師產()業工會理事或監事之教師。擔任教師產()業工會會務幹部之教師,遇有需辦理會務時(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2條明定辦理會務之範圍),由學校依「教師請假規則」規定辦理

()教師任課節數應依「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任課節數注意事項」辦理,教師擔任教師產()業工會理事、監事,仍應依其基本授課時數排課,不宜減授節數,公假處理會務以任課以外之時間為限。

()同時兼任教師會或其他產()業工會理()事,不另行給假

()學校接獲教師工會要求進行協商者,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

四、各校與教師工會之協商內容,於約定前應先函報本室核可。有關教師擔任教師工會理事(監事)公假處理會務一節,如有學校業與教師工會達成約定,但未函報本室核可者,請即補行函報。

 

 

以上公文 說得清楚 

1.會務假之協商  對象應為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2.教育部之會務假處理原則為"建議"  依法辦理為要    既依法 則依工會法36條協商 一切以協商結果為準

3.給假對象  為工會之理監事 ( 候補不在範圍 桃工會7.8的文連候補也要求  這就奇怪 

  候補是正選無法行事遞補  怎可先給予公假)

4.幹部若有會務處理時  則依學校" 教師請假規定" 辦理

5.同時兼任不另行給假 桃教師會與產業工會在7.8同時發文 要求學校給予公假 大多數的人員都相同 

  怎可同時要求公假 ( 即使同樣星期四下午 也應該二擇一才對 而非同時請學校同意給假 )

 

 

既然要談  就依法行事  這才對吧! 

不要對自己不利時   就牽拖543  要求講情  然後  落人來  開記者會  一副被打壓的可憐樣

回過頭  就是不饒人的樣子  誰與我做對  我就修理誰  

見多  也就不稀罕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7/16 下午 11:08:07

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

傳真:(0223976946

聯絡人:姚佩芬

電話:(0277366139

受文者:人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521

發文字號:臺人(二)字第1010084782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有關教師擔任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及直轄市、縣市教師產(職)業工會之理(監)事、會務幹部,辦理會務給假之處理原則一案,請參酌說明並秉權責處理,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本部與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以下簡稱全教總)於101417日、423日及52日召開3次「研議『依法組織之全國與縣市層級之教師職業工會及產業工會辦理會務給假原則』會議」決議辦理。

二、 查工會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復查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本法第36條所訂辦理會務,其範圍如下:一、辦理該工會之事務,包括召開會議、辦理會員教育訓練活動、處理會員勞資爭議或辦理日常業務。二、從事或參加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舉辦與勞動事務或會務有關之活動或集會。三、參加所屬工會聯合組之舉辦與勞動事務或會務有關之活動或集會。四、其他經與雇主約定事項。」。

三、 有關教師擔任全教總及直轄市、縣市教師產(職)業工會之理(監)事、會務幹部,辦理會務給假之處理原則建議如下:

(一) 教師擔任全教總之理(監)事及會務幹部:

1、 全教總理事長、副理事長每週授課2節為原則,其餘時間公假處理會務。

2、 全教總會務幹部27人每週授課節數4節,其餘時間公假處理會務。前開減授課務之總節數由該會自行分配運用。

3、 其餘理(監)事遇有工會會務、活動等,依實際情形,給予公假。

4、 同時兼任教師會或其他產(職)工會理(監)事及會務幹部者,不另行給假。

(二)     教師擔任縣市教師產(職)業工會之理(監)事及會務幹部:

1、各直轄市及縣市教師產(職)業工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每週授課2節為原則,其餘時間公假處理會務。

2、各直轄市及縣市教師產(職)業工會會員人數滿1,500人者,核予1名會務幹部每週授課4節,其餘時間公假處理會務;超過1,500人者,每增加1,500人,增加1名會務幹部每週授課4節,其餘時間公假處理會務;會員人數未滿1,500人者,核予1名會務人員每週授課4節,其餘時間公假處理會務。前開減授課務之總節數由工會自行分配運用。

3、其餘理(監)事遇有工會會務、活動等,依實際情形,給予公假。

4、同時兼任教師會或其他產(職)業工會理(監)事及會務幹部者,不另行給假。

5、前開會務人員減授課務所衍生之代課鐘點費,因涉及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政,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教師產(職)業工會與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學校自行約定之。

6、前開5項原則為建議性質,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與轄內教師產(職)業工會就處理會務給假協商之結果,本部均予以尊重。

四、 為配合學校課務排定,有關全教總減授課務之人員名單,由該會自行與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協調約定後,於每學年開始前2個月函報本部並副知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五、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與轄內教師工會就處理會務給假已有協商結果者,本部均予以尊重。惟如有協商需求時,建議得參酌上開原則辦理。

 

正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桃園縣政府教育局(併復10142日桃教秘自第1010011827號函)及各縣市政府、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副本:本部國教司、教研會、中部辦公室、人事處

 

 

     部長 蔣偉寧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7/16 下午 11:29:08

如果  還要硬ㄠ   實在也無言

我相信  大多數人是清楚明白的

1. 5/21的公文說明第三點  清楚的註明了  "建議" 二字

2. 6月的公文  再次敘明  是 " 建議 "

3. 12月的公文  則又清楚的解釋  工會會務假的協商對象是主管教育機關   適用者為工會理 監事 

   如果是幹部  則以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2條之會務工作範圍  請假方式依" 教師請假規則"

 

所以  不要再拿5月的公文來混淆視聽  

這樣  還不懂   那就  去好好重修國文吧

要不  誤人子弟可就不好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7/17 上午 09:59:43

樓上  說得清楚  且依公文來告訴我們事實  

而非  少數人只是依自己的想像來說對自己有利的部分 

 

還有一個問題就教     依法沒加入工會的人無法享受協商之權利 

就如工會每次告訴我們  我們如果沒加入桃教產

之後  所有協商的權利  非會員無法享受   

而桃教產沒加入全教產    因此  教育部和全教產協商的各項事宜

桃園縣的我們   照理也無法比照囉?! 

也就是說  要桃教產自己去和教育部協商才行囉?!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3/7/18 下午 06:00:46

教師工會好乖,好聽教育部的話

 

以後教師評鑑、寒暑假返校上班都要乖乖聽話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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