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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isher327327327出會
發表時間︰2013/7/28 下午 05:33:40
【上下交相賊】桃園縣教育局長吳林輝針對桃園國中校長曾志宏踐踏教師權益的違法作為,不僅沒有糾正,還助紂為虐! 教育部訂定「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規定:各校導師聘任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由校長【依聘任辦法】聘任各班導師。 教育部規定的明明白白,校長必須【依聘任辦法】聘任各班導師--校長哪來核定權? 桃園國中校長曾志宏曾經大言不慚的說:「導師由校長聘任,無理由交付校務會議討論表決」(請見桃園國中校長曾志宏為什麼「刻意阻擾訂定導師聘任辦法」?),明顯與教師法牴觸! 桃園國中校長曾志宏為了滿足其皇帝的心態,與桃園縣教育局上下交相賊,函文請示教育局,教育局也很配合的回覆「通過之辦法修改成【本辦法經校務會議修訂通過後,陳校長核定並公告後實施,修正亦同】」為桃園國中校長曾志宏憑空創設校長之核可權,根本曲解法令!此舉也等於推翻桃園國中教師歷經7個月努力於3月28日之校務會議所通過的導師擔任辦法! 桃園縣教育局長吳林輝針對桃園國中校長曾志宏踐踏教師權益的違法作為,不僅沒有糾正,還助紂為虐! ============================================================================= 桃園縣教師會 函 機關地址:中壢市義民路53號2樓 電 話:03-2813100 傳 真:03-2811996 聯 絡 人:邱芳穎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桃縣教師字第1020000029號 附件:無 主旨:反映本會會員桃園國中教師會有關校務會議重行召開一事,請查照。 說明: 一、 依 桃園國中教師會102桃中教師會字第002號函辦理 二、 查「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第12條規定略以,「校務會議所做成之決議應送經校長簽署發布」。然 貴局卻以桃教中字第1020019198號函曲解該要點,擴張解釋進而要求桃中經校務會議通過之辦法修改成「本辦法經校務會議修訂通過後,陳校長核定並公告後實施,修正亦同」,此舉將憑空創設校長之核可權,曲解法令,莫此為甚!
三、 按擔任導師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訂之,乃教師法17條2項明文之規定,故各校經校務會議訂定之相關辦法,性質上即屬「授權命令」。今 貴局以一紙函釋所創設之校長核可權,非但無法律明文授權,且明顯逾越母法(國民教育法第10條),創設法令所無之限制,此實非政府機關依法行政該有之作為。
四、 就法位階而言,各校訂定之擔任導師辦法,與本縣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同屬授權命令,故彼此間無法律優位(越)原則之適用,況在國教法中僅授權主管行政機關就校務會議成員之比例訂定規範,何來校長對校務會議之決議有核可或核定之權力?
五、 依法行政,乃現代文明國家行政機關之基本素養,由 貴局前揭函釋可知,除欠缺此素養外,更充分顯露行政權獨大的霸權心態。誠望 貴局能及時更正錯誤,並積極提升法治素養,如此,方不枉稱為「教育局」,也才能真正為國民樹立典範!
正本: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副本:教育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桃園國中教師會、本會
理事長 羅焜榮 ●●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 教育部101年8月9日臺國(四)字第1010134056號函頒布 一、目的: 教育部為協助學校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擔任導師辦法之有關規定,以發揮導師功能,並落實教育基本法,積極維護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及人格發展權,並促成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前開擔任導師辦法之有關教育支持系統,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適用對象: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主管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 (二)國立大學附屬實驗中小學。 三、聘任人數及資格: (一)每班依規定應置導師一人。 (二)各校編制內之教師,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均具有被遴聘為導師之義務。 四、聘任方式及程序: 各校導師聘任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由校長依聘任辦法聘任各班導師。 五、工作職責: 經校務會議決定或於教師聘約中協商定之,工作範圍得包括: (一)班務處理及班級經營。 (二)學生生活、學習、生涯、品行及身心健康之教育與輔導。 (三)特殊需求學生之關照及個案輔導。 (四)親師溝通與家庭聯繫。 (五)學生偶發事件及申訴事件處理。 (六)其他有關班級學生之教學、訓輔、總務等事務處理。 六、支持系統: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 1.每學年舉辦導師專業知能研習,提供導師精進其班級經營、輔導及相關法律知能。 2.訂定優質導師獎勵辦法,提升教師擔任導師之意願。 3.提供各種教育支持以協助導師,例如心理諮商、法律諮詢服務等。 (二)學校: 1.每月辦理導師會議,了解各班級導師需求,適時給予協助。 2.建立校內個案轉介機制,發揮二級輔導功能,給予導師協助。 3.建立導師請假代理制度,於導師請假時,有效發揮職務代理功能,給予班級學生照顧及輔導。 4.學校得建立師傅導師制,以提供有需要之導師必要協助。 七、獎勵措施: 教師擔任導師工作,其表現優異者,學校得於每學年度結束時,列舉事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獎勵。表現不佳者,得於學年度結束時調整其職務,必要時得移請相關委員會審議,並依審議結果辦理。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各校應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並參酌本注意事項,訂定或修正各校導師聘任辦法,提交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二)各校訂定導師聘任辦法應以學生學習權益為中心,力求選聘制度之完善,遴選出適合之教師擔任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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