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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isher327327327出會
發表時間︰2013/7/28 下午 05:35:18
請教育部糾正:桃園縣教育局違法擴增校長於導師聘任辦法之核定權限 教育部頒布之「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其中第四點「聘任方式及程序:各校導師聘任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由校長依聘任辦法聘任各班導師。」,因此,明文規定【校長《依聘任辦法》聘任各班導師】,並無授予導師辦法訂定完成後校長之核定權;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可以為特定校長擴增核定權限,其他縣市是否可以比照辦理?就看教育部是否要為自己訂的辦法維護法治的尊嚴! ●●本會向教育部糾舉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 桃園縣教師會 函 地址:32041桃園縣中壢市義民路53號2樓 承辦人:邱芳穎 電話:(03)2813100 傳真:(03)2811996 電子信箱:teuniontw@gmail.com 受文者:教育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桃縣教師字第102000003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桃教中字第1020079198號函
主旨:有關桃園縣政府教育局違法擴增校長於導師聘任辦法之核定權限乙事,敬請 貴部予以督導糾正。 說明: 一、依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桃教中字第1020019198號函說明三「…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 校長核定並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之內容為宜。」(詳如附件)此舉違反教師法及 貴部頒布之「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合先敘明。
二、查「教師法」第17條略以,「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九、擔任導師…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擔任導師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並無授予導師辦法訂定完成後校長之核定權。
三、查 貴部頒布之「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第四點「聘任方式及程序:各校導師聘任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由校長依聘任辦法聘任各班導師。」校長依聘任辦法聘任各班導師,也無授予導師辦法訂定完成後校長之核定權。
四、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桃教中字第1020019198號函釋所創設擴增校長核定權限,非但無法律明文授權,且明顯逾越教師法及違反 貴部頒布之國民中小學聘任班級導師注意事項,此實非政府機關依法行政該有之作為,盼 貴部予以督導糾正。
正本:教育部 副本: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桃園國中教師會、本會中央政策聯絡部、本會文宣部(均含附件)
理事長 羅焜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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