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Default.asp )
-- 輔導管教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ShowForum.asp?forumid=252 )
--- 學校及教師實施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11297 )


作者︰fisher327327327出會
發表時間︰2013/7/31 下午 05:08:04

學校及教師實施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一、(儘速檢討修正相關規定)
學校應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之規定,儘速檢討修正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學校校規、學生手冊等相關規定,提送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二、(教師輔導委員會的設置)
有下列情況時,教師或相關人員得向學校尋求協助:
(一)教師自覺情緒失控或身心狀況不佳,不適合自行輔導管教學生時。
(二)教師輔導與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輔導或管教者。
(三)其他教師或相關人員發覺教師情緒失控或身心狀況不佳,輔導與管教無效或不當時。
教師有前項情形,確實造成教學困擾時,學校宜配合安排具有輔導知能之教師或志工人力協助教師。

三、(活用心理諮商輔導資源)
學校應透過導師、認輔教師、輔導教師、退休教師、認輔志工、社工師、心理師、教務處、學務處 (訓導處) 、輔導處等相關人員暨各項社會人力資源之整合與運用,發揮團隊合作輔導成效。
學校應結合校內相關心理諮商輔導資源,提供教師輔導管教之諮詢,並應結合認輔制度,鼓勵學校教師、退休教師及社會志工認輔適應困難及行為偏差學生。
學校應透過專業諮商心理人員參與學校輔導工作方案,引進具備心理師、社工師或精神科醫學之專業人員,協助學校輔導有特殊心理、行為及家庭問題困擾之學生。

四、(強化處理後送個案之機制)
針對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教師要求輔導室或(及)學務處(訓導處)協助之需求,學校應整合校內外資源,透過教、訓、輔三合一機制,善加處理後送個案。

五、(對輔導管教成效不彰教師之協助)
學校對輔導管教成效不彰之教師,應提供其研習與進修機會,並協同其他教師協助其改善輔導管教策略。

六、(學校處理違法處罰學生事件通報流程)
學校處理教師違法處罰學生事件,應依下列三級通報流程處理:
(一)1級:學生未受傷之情形,應1.通知家長2.個案學生輔導3.個案教師之輔導與處置4. 依法告誡或懲處違法處罰學生之教師,並通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二)2級:學生受輕傷之情形,應1.送學校保健室2.通知家長3.個案教師輔導與處置4.班級輔導5.依法懲處違法處罰學生之教師,並通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三)3級:學生受重傷之情形,應1.送醫院治療並紀錄受傷情形2.通知家長3.協助教師請假並進行輔導與處置4.班級輔導5.全校教師、學生及家長之宣導6.依法懲處違法處罰學生之教師,並通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當學校遇到重大違法處罰糾紛事件時,應即啟動校園危機處理機制,由校長指定專人進行責任通報及校安通報、媒體應對及發言,並加強與社會工作及輔導專業人員之協調聯繫,於事件之行政及司法調查過程中,應給予學生及教師必要之心理支持。

七、(家長申請閱覽學生資料)
家長向學校申請閱覽學生個人或家庭資料者,必要時學校應查明,該家長有無被剝奪監護權或不適格之情形,若有此等情形,應拒絕其申請。

八、(家長會之資料保護義務)
學校應提醒家長會善加維護其所取得之學生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令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九、(公立學校教師違法處罰學生之懲處)
公立學校教師若違法或不當處罰學生,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按情節輕重,予以告誡、申誡、小過、大過等懲處處分。

十、(教師違法處罰學生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學校及教師應注意,若違反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以體罰或其他方式違法處罰學生,且情節重大者,應依「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規定之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辦理。
不適任教師經輔導無效者,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之規定,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十一、(教師違法處罰學生之刑事責任)
學校應以適當方式提醒教師注意,教師若以體罰或其他方式違法處罰學生,以致傷害學生之身體、健康、生命或財產者,有構成傷害罪、過失傷害罪、過失致人於死罪、誹謗罪、公然侮辱罪等犯罪之虞。

十二、(教師違法處罰學生之行政罰)
學校應以適當方式提醒教師注意,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條之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之行為,違反者,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依該條規定,教師若以體罰或其他違法方式處罰學生,構成身心虐待者,有構成行政罰之法律責任之虞。

十三、(違法處罰學生之國家賠償責任)
公立學校應以適當方式提醒教師注意,公立學校教師若以體罰或其他方式違法處罰學生,使學生之身體、健康或其他自由、權利受到侵害,學校有構成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國家賠償責任之虞。前項情形,教師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學校對之有求償權。(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三項)

十四、(違法處罰學生之民事侵權行為賠償責任)
私立學校應以適當方式提醒教師注意,私立學校教師若以體罰或其他方式違法處罰學生,使學生之身體、健康或其他自由、權利受到侵害,教師個人除有構成刑事責任之虞外,尚有構成民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之虞;該私立學校若監督不週或選任不當,亦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虞。(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八八條)

十五、(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之保密義務)
學校應以適當方式提醒教師注意,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使閱者由該項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保護事件受調查、審理之少年或該刑事案件之被告。同條第二項規定,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依法予以處分。

十六、(零體罰政策之考核)
各中小學所擬定之校園推動零體罰工作計畫,其計畫執行成效應列為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督學視導、教育部統合視導、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核之重點項目。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對執行本計畫績優之學校給予獎勵。

十七、(教師以外之教育人員的法律責任)
學校應以適當方式提醒教師以外之教育人員(包括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實習教師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也應遵守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及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之規定。

十八、(志工之法律責任)
學校應以適當方式提醒志工注意,受學校委任,實際參與輔導與管教學生工作之志工,也應遵守《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之規定。
志工依學校之指示進行輔導與管教學生工作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學校負損害賠償責任。(參照志願服務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前項情形,志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之學校對之有求償權。(志願服務法第二十二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Powered By BBSxp

Copyright 1998-2005 Yuzi.Net
Powered by BBSxp 5.16/Licence © 1998-2005
Script Execution Time:0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