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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重要發文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ShowForum.asp?forumid=155 )
--- 95.09.22函-轉知「教育部尚未廢止有關研商『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及各地方教師會主要幹部會務假』」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1132 )


作者︰dugin-b
發表時間︰2006/11/7 下午 02:21:04

桃園縣教師會� 函

 

機關地址:中壢市元化路149-1號2樓

    真:03-2804752

    話:03-2804662

聯 絡 人:陳惠心

受文者:桃園縣山豐國小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9月22 日

發文字號:九十五年縣教師字第192 號

附件: 教育部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台人(二)字第0930046733 號函

 

主旨:轉知  「教育部尚未廢止有關研商『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及各地方教師會主要幹部會務假』等相關事宜會議之決議」函,請   查照 。

說明:

一、有關教育部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研商「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及

    各地方教師會主要幹部會務假」等相關事宜會議之決議,是否繼

    續適用疑義乙案,業已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函覆台中縣政府

    及台中縣教師會在案。

二、有關本會協助辦理會務之教師之公假處理,乃依據教育部八十九

    年一月七日台(八八)人(二)字第八八一二一二四六

函處理。

三、依據教育部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台人(二)字第0930046733

    號函,「..基於教師專業團體發展需要且目前該會議決議尚未廢

    止,本案仍請秉權責卓處。」,如附件。

四、綜上,本會協助辦理會務之教師,為處理本縣教師有關教師法第

    二十七條規定之任務事宜,仍請  貴校准予核給公假,每週授課

    以四節為原則(其餘授課時數鐘點費由本會支應),如有臨時相

    關業務需處理時,另請公假辦理。

五、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卅日止。

 

 

正本:桃園縣山豐國小、桃園縣員樹林國小、桃園縣大溪國小、桃園縣新屋國小、余章維老

      師(山豐國小)、范姜仲宇老師(新屋國小)、蘇俊叡老師(員樹林國小)、羅浚瑀

      老師(大溪國小)。

副本:全國教師會、教育部、桃園縣政府、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彭如玉

發函-192-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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