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Default.asp ) -- 第一屆(102年)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ShowForum.asp?forumid=326 ) --- 1021017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第一屆第十二次定期理事會議議程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11819 )
作者︰mini出會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第一屆第十二次定期理事會議程 時 間:102年10月17日(星期四,下午14:00整) 地 點:甜客廳【桃園縣中壢市龍昌路156-1號,備停車場】 主 席:彭如玉理事長 出席人員: 請假人員: 一、報告出席人數 二、主席宣布開會 三、主席報告: 四、確認議程 五、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並報告執行情形 第一屆第十一次定期理事會議記錄(附件一,P.3-4) 第一屆第二十四三次定期常務理事會議記錄(附件二,P.5) 六、工作報告 ◆重要會務報告:102年9月至10月份工作報告,請見附件三(P.6-8) 七、提案討論 提案ㄧ 提案人:總幹事 案 由:請審核102年4、5、6、7、8月份收支決算。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如附件四(P.9-13)。 辦 法:請審核。 決 議: 提案二 提案人:勞資關係部 案 由:有關本會不服祥安國民小學拒絕協商之裁決結果,為維護本會集體協商權,提起行政訴 訟,並擬申請本會「司法互助基金」支應訴訟費用乙案,提請討論。 說 明:1.有關祥安國民小學拒絕進行政驗菜團體協約協商乙案,經本會提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裁決,業於102年4月26日獲裁決決定為申請駁回。 2.本會於同年 後矛盾及疏漏勞方所提事證之情況,故請本會勞資關係部先行擬稿提起上訴,並於7 月15日完成送件。 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 高等行政法院寄發通知書,告知本會代表人於 許朝昇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以協助本案訴訟。 4.惟委託律師進行訴訟,於委託時即需繳付律師費。本會作為本案之訴訟之當事人,為維 護本會集體協商權之權利而提起上訴,故需申請動支「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司法互助基 金」。 5.依本會章程第七條第1項第5款:「本會之任務如下:…五、團體協約之協商、締結、 修改或廢止」。另依〈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司法互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四條:「本 基金運用範圍如下:…二、本會因執行章程規定任務衍生之訴訟費用(含律師費用)。 三、經理事會議決支付之費用」。 辦 法:請理事會討論同意本案律師費及裁判費由「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司法互助基金」支應。 決 議: 提案三 提案人:福利推廣部 案 由:請審議福利廠商與本會簽署之合作合約內容。 說 明:1.特約廠商合約書、優惠內容及營利事業登記証或相關証明請見原始附件夾。 2.簡要整理(如附件五,P.14-15)。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 八、臨時動議 九、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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