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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11.28血汗校園,大園高中課輔費及作息超標記者會新聞稿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12180 )


作者︰fisher327327327出會
發表時間︰2013/11/28 下午 12:27:50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新聞稿

 

血汗校園〜學生超時上課、老師超時工作、家長超額繳費

大園高中課輔費及作息超標,教育局放任坐視不管

 

 

  本會接獲家長與老師投訴陳情,指出縣立大園高中違規向學生收取高額課後輔導費,且任意調整學校作息時間,讓學生輔導課上到第九節,而專長班級更要加課到七、八點,此種做法無異於坊間補習班,難道這所縣內指標學校的作法,是教育局特許的方式?

  對照縣內國立高中,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無論是收費程序、標準和方式,教育部皆訂有清楚明白的規定,除隨時派員視導查核外,更對違規學校開鍘懲處毫不手軟。反觀,本縣教育局雖分別針對縣立國、高中分別訂有課後輔導實施要點,卻是「視需要」辦理訪視輔導。我們不禁質疑,教育局訂定這些規範的目的何在?只是為了敷衍家長和社會大眾嗎?放任與坐視學校違規而不處理,這就是即將升格的縣府團隊應有的作為嗎? 加油吧!教育局。

 

一、輔導課收費浮濫:大園高中一般課輔費收2,200元,專長班夜間課輔費還要加收5,500元,比縣內高中正常課輔費約1,500~1,800元的標準高出甚多(國立收費上限1800元,縣立依公式計算約1,500元左右),請問其收費標準何在?依據為何?

另經投訴者提供大園高中竟以家長會名義代收並開立收據,明顯違背了教育部及教育局三申五令應以學校名義收取代辦費的相關規定(教育部971225日台國()字第0970259038號函略以:「請各縣市政府督導轄內各國中,應以自主辦理課外輔導或留校自習等學習活動為原則,不應有接受外界或家長委託辦理情事)。

大園高中長期以家長會辦理之理由在學校開辦夜間課業輔導、假日到校課業輔導,其情況已經違反法令,桃園縣教育局竟然作視不管!

又以該校專長班的學生為例,一般課輔費已收2,200元,若再加上夜間課輔費5,500元,即高達7,700元,而這幾乎等於公立高中學生一學期的學費雜費了(學費:6240;雜費1740)對大園高中的家長而言,等於繳費是一般公立高中的兩倍,負擔何其沉重。

    另依據縣府所頒「桃園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實施要點」規定,課輔經費應實報實銷,若有結餘應平均退還繳費學生,並應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然長期觀察該校網站,卻從未揭露上述相關資訊,收取高額輔導費用卻不敢公開透明,更不見教育局有任何積極作為。

 

  二、違規調整上下課作息,擠出第九節,操爆學生,累垮老師:綜觀縣內國立高中及其他縣立高中,作息時間從第一節至第八節輔導課,均是從八點後開始到下午五點前結束。然而,大園高中卻將整個作息時間提前至7:50開始,而且還壓縮了下課及午休時間,硬擠出兩節各四十分鐘的第八、第九節輔導課。試問,若此作法可行,那是否意味著各校為拚升學,直接在七點半就上第一節課呢?甚至,可要求學生在七點或更早就要到校呢?如此,學生超時上課真能消化的了嗎?老師超時教學,疲勞工作之下,真能做好適性輔導、個別差異化的教學嗎?查大園高中國際班與數理班還留至晚上730,學生根本過勞,比勞工加班還慘!

據本會調查該校已有數名學生即因為受不了每週留校至晚上730而轉班(ex:3年○班 游同學 彭同學),如此操爆學生,已嚴重到影響學生身心健康與長遠之教育發展!

  退一步言,若各校作息時間可任意調整、壓縮,為了比別人多上一節課,將成為校際間惡性競逐的無止盡輪迴,教育主管機關口口聲聲喊「推動12年國教,減低學生壓力」豈不是很諷刺?

 

  三、縣立高中淪為私校、補習班化?高中無需「教學正常化」?教育部於10062日臺國()字第1000095412號函和10181日臺國()字第1010142873號函中,明確指出請各縣市政府確實執行輔導課,以每日放學後每天一小時為原則,並推動教學正常化。雖然,函文內容係針對國民中小學作規範,然而,我們不禁要問,難道高中不適用嗎?十二年國教政策,解除及釋放了國中端的壓力後,就可將壓力轉移到高中了嗎?大園高中,此舉實是影響學生正常作息,扼殺五育均衡發展,更是開十二年國教政策的倒車!

  

  綜合以上,大園高中違規提早學校作息,輔導課也由一節變兩節,當十二年國教朝向免學費目標前進時,竟然縣立指標高中以此種方式變相收費,這果真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典範啊

而這樣的血汗校園,已將縣立高中淪為私校、補習班化!難道高中無需「教學正常化」?桃園縣教育局長吳林輝竟然長期放任,桃園縣長吳志揚應該儘速給全縣家長、學生及老師一個合理的交代!

  

 

 相關記者會照片請至本會臉書瀏覽https://www.facebook.com/media/set/?set=a.371655376313935.1073741996.141515239327951&type=1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新聞聯絡人:政策研究部主任高孟琳(0939847297)

 

 

 

 

相關法令與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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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實施要點

一、目的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桃園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各校)學生志願及性向,辦理學藝活動,加強學業或就業輔導;充實生活內涵、陶冶優良品德,激發學習興趣、導引適性發展,延展學習效果、培養關鍵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參加對象

桃園縣縣立高級中學在學學生。

三、各校課業輔導及學藝活動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學期間每週不得超過五天,每天最遲不超過十七時三十分。

(二)寒暑假學藝活動:以寒假四十節,暑假一百二十節為原則。

(三)學生參加課業輔導以每班不得超過四十五人為原則。

(四)課程由各校視教學與活動需要自行安排,但不得教授新課程。

(五)課業輔導及學藝活動表現不列入學期成績計算。

(六)參加課業輔導及學藝活動之學生,其出缺勤依各校規定辦理。

(七)應以學生自由參加並取得家長同意,不得強迫學生參加。

四、經費收支及支用原則

(一)收費原則與基準

1.收費原則:

課業輔導暨寒暑假學藝活動收費標準之訂定,應依教師鐘點費、上課節數及班級人數等變項進行核算,所收費用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並依照訂定標準發給,如於辦理中途標準有所調整,應依原收費支給,不得再向學生補收差額。

2.收費基準:

計算公式:鐘點費(550元)×上課節數÷0.8÷班級人數〈36人計〉=每名學生應繳費用(個位數字四捨五入)。

(二)支用原則:所收費用之開支包括教師鐘點費及行政費兩部分

1.教師鐘點費:佔總額百分之八十為原則,按實際上課節數發給鐘點費,不得列入超支鐘點費計算。

2.行政費:不得超過總額百分之二十,包括課業輔導暨寒暑假學藝活動所需之業務材料、設備、改善及充實教學環境與設備、學生獎勵、加班費及生活輔導費等費用外,實際參加此項工作人員加班費,核實支給。

3.寒暑假期間,舉辦課業輔導之班級,每班得置生活輔導教師一人,以加強生活

輔導,生活輔導費之支給,每班每週最高得支新台幣五百元。

4.倘收費不敷使用,應以發教師鐘點費及補貼學校水電費為優先。

5.低收入戶學生持有證明者全免;公費生、原住民及身心障礙學生應減免二分之ㄧ;清寒或特殊際遇學生由各校視狀況減免之。

6.收費應給收據,並應納入學校會計,專戶儲存,以代辦費方式處理。

7.課業輔導及學藝活動教師鐘點費最高每節新台幣550元。

8.實施課業輔導暨寒暑假學藝活動,因國定假日、學校活動或非可抗力因素而停課時,免予補課。

9.各校辦理寒暑假學藝活動或課業輔導之收費,學校應事先調查確認學生繳交意願,並經其同意始得向學生收取費用,不參加者,此項費用不得收取。

10.經費實報實銷,經費使用方式依相關會計程序辦理,會議紀錄、費用收據及相關資料,均應依規定年限保存備查,其收支情形,並應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

11.每年結算總經費支付上述費用後,若尚有結餘款應平均退還全額繳費之學生,相關退費方式依教育部之規定。

五、各校辦理寒暑假學藝活動或課業輔導,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參加,則以實際上課節數比例辦理退費。

六、各校為培養學生基本關鍵能力,所規劃之課業輔導、寒暑假學藝活動及補救教學之課程,全體教師應發揮服務熱忱,積極參與學校所安排之教學工作。

七、各校實施課業輔導暨寒暑假學藝活動應依據本實施要點擬定實施計畫,並將有關資料妥善保存備查以及供改進之參考。

八、本府教育處對各校實施課業輔導暨寒暑假學藝活動,將視需要辦理定期或不定期訪視輔導,並據以考核。

九、本要點自99學年度起施行。

 

 

●●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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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代辦費中除團體保險費及家長會費等應繳交之費用外,其餘均屬自由繳交費用,學校應事先調查確認學生繳交意願,並經其同意始得向學生收取費用,且於辦理活動或支用經費二個月前,不得先行收費。       

        學校應於下列時間內,將代辦費收入及支出情形公告於學校資訊網路:

  (一)收入情形:學期開始後三個月內。

  (二)支出情形:學期結束後四個月內。

   各項代辦費應專款專用,如有賸餘款,除冷氣使用及維護費得依第十點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目辦理外,其他項目均應於學期結束後四個月內退還學生。

十、各項代辦費收費標準之訂定,學校應於召開會議前提供與會人員詳細試算內容資料。

(一)課業輔導費:應依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學課業輔導實施要點規定試算,學期中收費上限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暑假收費上限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寒假收費上限為新臺幣八百元。

 

●●教育部971225日函:國中課輔不應有接受外界或家長委託辦理情事;亦請兼顧尊重教師授課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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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受文者:各縣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1225

 發文字號:台國(四)字第0970259038

 附件:會議記錄、簽到單(259038.TIF259038會議記錄.DOC

 主旨:檢附971217日研商訂定「國民中學課外輔導及留校自習實施原則」事宜會議記錄1份,請 查照。

 說明:請各縣市政府督導轄內各國中,應以自主辦理課外輔導或留校自習等學習活動為原則,不應有接受外界或家長委託辦理情事;亦請兼顧尊重教師授課意願。

 

 

●●教育部10062日函:自主辦理課外輔導或留校自習等學習活動,不應有接受外界或家長委託辦理情事;亦請兼顧尊重教師授課意願。●●

 ============================================================================

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

 傳 真:(02)2396-7818

聯絡人:陳湘羚

 電 話:(02)7736-6825

受文者: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62

 發文字號:臺國()字第1000095412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請各縣市政府應督促所屬學校於暑假期間進行課後輔導需落實教學正常化,以維學生學習權益,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重申本部951017日召開之「研商落實教學正常化-國中課業輔導與留校自習協調會議」紀錄略以:「各國中小於課外時間在校(如於寒暑假及第8節課)為學生進行課業輔導或補救教學,應由學生自由參加,並嚴禁強迫收費國中課後輔導與留校自習採以下原則辦理:(一)課後輔導:1.不強迫參加;2.不教新進度;3.基本上每日放學後,每天1小時,每週5天,並以不超過下午5:30為原則4.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本權責訂定適宜收費基準。」前述原則係與各縣市政府充分討論所達成之共識,故各縣市政府得自訂相關實施規定及收費基準,俾學校據以向學生收費並進行課業輔導、補救教學等。

 

 二、另本部亦於971225日以台國(四)字第0970259038號函申略以:「請各縣市政府督導轄內各國中,應以自主辦理課外輔導或留校自習等學習活動為原則,不應有接受外界或家長委託辦理情事;亦請兼顧尊重教師授課意願。」有關課業輔導與留校自習亦應尊重教師授課意願。

 

 三、學生家長倘有參與學校辦理課輔之意願,確有請教師協助指導學生複習課業之需求,考量實務運作及衡平教師假期權利,仍宜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上開規定,妥適調整課輔教師之安排,以維護學生學習權益及衡平教師權益;並請各縣市政府加強督導及行文至所屬各級學校確實遵照原則辦理。

 

 正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

 副本:本部國教司

 

 

●●教育部10181日函:學校不得上所謂第9節課及於假日上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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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

 傳真:(0223967818

 10452 聯絡人:洪莉欣

 臺北市中山區民權西路272樓 電話:(0277365603

受文者: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81

 發文字號:臺國(四)字第1010142873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為符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精神,請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確實執行例假日不排課,並推動教學正常化,以維學生學習權益,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國民教育法第12條第2項規定、本部所訂「加強輔導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及據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101726日全教總政字第101128號函辦理。

 二、 各縣市政府應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5條規定成立國中小常態編班推動委員會,負責推動國中小之常態編班。本準則第10條至第12條規定,縣市政府及學校應採行具體措施加強與教師、家長、學生溝通,編班委員會應規劃評鑑制度,以評鑑所屬國中小常態編班之成效,以及列入校務評鑑、校長成績考核及校長遴選之重要參據,並請列入督學至校視導重點,以確保學生均能獲得良好之學習效果。

 三、 本部於951017日研訂國中課後輔導與留校自習實施原則,其目的即在使各公私立國民中學能落實教學正常化,對於第八節課後輔導訂有:1.不強迫參加;2.不教新進度;3.基本上每日放學後,每天1小時,每週五天,並以不超過下午530…等原則,減輕學生學習與課業壓力,故學校不得上所謂第9節課及於假日上課,為達多元學習效能及教學正常化、五育均衡發展之目標,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確實依「加強輔導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規定辦理,並不得於例假日排課,藉由教學正常化之落實,以促進學生正常發展。

 

 正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桃園縣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

 副本: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本部國教司

 

 部長 蔣偉寧出國

 政務次長林聰明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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