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Default.asp ) -- 本會重要發文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ShowForum.asp?forumid=155 ) --- 102.12.25-本會受理南崁國中徐○○、羅○○及中山國小張○○三位教師老師,向 貴府申請...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12236 )
作者︰mini出會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函 機關地址:桃園縣中壢市義民路53號2樓 傳 真:03-2811996 電 話:03-2811588 聯 絡 人:陳惠心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桃縣教工字第1020000197號 附件:一、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摘錄) 二、桃園縣政府102年12月19日府人給字第10203067701號函 主旨:本會受理南崁國中徐○○、羅○○及中山國小張○○三位教師 老師,向 貴府申請103年2月1 日自願退休之陳情乙案,請 查照見復。 說明: ㄧ、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附件一)第3條第1項「學校教職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退休:一、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 歲者。二、任職滿二十五年者。…」,已明訂學校教職員本身之 退休請求權,而主管機關僅得就申請退休之教職員是否符合該 條例所定「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任職滿二十五年」 之要件加以審查;同條例第4-1條「教師或校長依第三條申請 退休者,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 為準。」,意即凡符合上述申請退休規定之要件,即得自願申請 在 二、依據 貴府102年12月19日府人給字第10203067701號函件 (附件二),說明一、…(二)「…,基於保障學生之受教權, 並兼顧學校校務正常運作,除於103年8月1日已屆滿56歲不 符加發規定,得以103年2月1日退休生效外,其退休生效日 以 得敘明理由並備齊相關證明,經學校查證屬實後,以專案報本 府核定。」意即103年符合自願退休條件之校長及教師,欲申 請103年2月1日退休,必須受此限制,顯然此原則已逾越法 律授權之範圍。 三、本會受理會員南崁國中徐○○、羅○○與中山國小張○○三位 教師,符合103年2月1日退休條件者,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 例第3條第1項規定,請 貴府核予103年2月1日退休,並請 貴府具體以行政處分副知以憑辦理。 四、副本抄送南崁國中徐○○、羅○○、中山國小張○○三位教師 查照。 正本:桃園縣政府、南崁國中、中山國小 副本:本會法律顧問邱清銜律師、南崁國中徐○○教師、羅○○教師、中山國小張○○教師 、本會理監事(以mail寄送)、本會 理事長 彭如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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