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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https://www.facebook.com/JunGongJiaoTuiXiuRenYuanQuanYiCuJinHui/timeline?filter=2 https://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497352857052124&id=100003322437993&stream_ref=10 第 十 七 條 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職)、資遣,或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十五年 且年滿五十五歲以上而離職退保時,給與養老給付。 養老給付之請領方式及給與標準如下: 一、一次養老給付:保險年資每滿一年,給付一點二個月;最高 以給付四十二個月為限。但辦理優惠存款者,最高以三十六個 月為限。 二、養老年金給付:保險年資每滿一年,在給付率百分之零點七 五(以下簡稱基本年金率)至百分之一點三(以下簡稱上限年 金率)之間核給養老年金給付,最高採計三十五年;其總給付 率最高為百分之四十五點五。 三、依前二款規定計算給付月數或給付率之年資有畸零月數及未 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均按比例發給。 依第一項規定請領養老給付之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給 與養老年金給付: 一、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十五年以上且年滿六十五歲。 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二十年以上且年滿六十歲。 三、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三十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 </div><div></div><div>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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