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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1/16 上午 09:28:17

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條文

http://npl.ly.gov.tw/do/www/FileViewer?id=6316

 

 

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立法經過

https://www.facebook.com/JunGongJiaoTuiXiuRenYuanQuanYiCuJinHui/timeline?filter=2

https://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497352857052124&id=100003322437993&stream_ref=10

第 十 七 條 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職)、資遣,或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十五年
且年滿五十五歲以上而離職退保時,給與養老給付。
養老給付之請領方式及給與標準如下:
一、一次養老給付:保險年資每滿一年,給付一點二個月;最高
以給付四十二個月為限。但辦理優惠存款者,最高以三十六個
月為限。
二、養老年金給付:保險年資每滿一年,在給付率百分之零點七
五(以下簡稱基本年金率)至百分之一點三(以下簡稱上限年
金率)之間核給養老年金給付,最高採計三十五年;其總給付
率最高為百分之四十五點五。
三、依前二款規定計算給付月數或給付率之年資有畸零月數及未
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均按比例發給。
依第一項規定請領養老給付之被保險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給
與養老年金給付:
一、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十五年以上且年滿六十五歲。
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二十年以上且年滿六十歲。
三、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三十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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