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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3/5 下午 10:25:13
各位大家好: 我服務的縣市今年是((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典範縣市,今天校長對於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含糊的說明, 讓我們同事一頭霧水,且表示:若此案通過校務會議後,不願意做的同事, 學校不會勉強.......真的有這麼一回事嗎?換句話說:若校務會議不通過此案,有意願的同事也可以與其他校有志者策略聯盟,是吧! 因為這次會議都是校長一個人在吹擂教專的優點,且在近日會請教專的種子教師到校宣導,(因今天同事向他表明:可否讓我們更了解內容再做表決?)就是欲將此案通過,難道:沒有任何的論述說明此案為何會為數不少的老師提出多方的質疑,甚至是實證的說明證明這項政策的不成熟 請各位告訴我 1.我要到哪找到真正的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資料?有哪一個縣市及學校是成功的案例呢? 2.校務會議的實施要點. 3.我要怎樣對到校的種子教師(宣導教專),提出強而有力拒絕教專的理由?最好能有條文引據, 要不然 一旦通過,最終受害的還是孩子們,拜託各位,救救我們學校吧!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3/6 上午 09:37:13
【教師評鑑】試辦教師評鑑,卻沒有評鑑指標? ◎教育部師資藝教司郭淑芳副司長卻在研習中表示,未來教師評鑑的評鑑指標,是依「教師專業標準」來建置,而不是已在實施的「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評鑑指標。 ◎教育部不肯拿出「教師專業標準」,難道「教師專業標準」是國家機密,無法讓社會來公評?還是怕一公佈,會增加評鑑入法的困難度?亦或者,根本就沒訂出來? ◎沒有評鑑指標,卻要力推教師評鑑入法,沒有評鑑內容卻還要硬推評鑑,教育部根本就是為評鑑而評鑑,完全不去顧及評鑑的可行性。 【本會觀察】:顯然證明教育部、教育局、校長們常說的一套用詞:「鼓勵老師們自願申請試辦教師評鑑,因為現在做過的人以後教師評鑑入法了以後就可以不用做了!」是謊言,因為評鑑指標不一樣,未來通通都要重作!所以,各位老師就別再被騙了! 轉寄【2014/2/15牛奶瓶報報】 ================================================================================== 【評鑑亂搞】沒有評鑑指標,三縣市教師評鑑試辦難道是在莊孝維? ●文:鄭穎聰〈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教學部副主任〉
試辦教師評鑑,卻沒有評鑑指標,這樣的試辦,是玩真的還是玩假的?
教育部急於推動教師評鑑制度,於103年找了高雄市、屏東縣、新竹縣等所謂「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辦理典範的縣市,試辦教師評鑑。
令人訝異的是,未來若真辦理教師評鑑,評鑑指標所依據的「教師專業標準」,教育部至今從未公佈。沒有「教師專業標準」,就無法產生評鑑指標,三個縣市試辦,就只能拿現有的「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指標來充數。但是,「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並不等同於「教師評鑑」,拿A的指標來試辦B,所得出來的結果,根本不具真實性,更沒有代表性。
高雄市教育局為因應教師評鑑試辦,依照評鑑制度的設計,成立了由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高國中小各科科長,以及督學、教師團體、家長團體與校長團體等代表等所組成的「教師評鑑推動會」。並且為了讓這些推動會委員知道教師評鑑到底在做些什麼,還於2月8日與9日(星期六、日),舉辦了整整兩天的「教師評鑑行政初階知能研習」。
為了把關教師權益,【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的兩位代表,兩天研習全程與會。離譜的是,連家長團體的代表都乖乖的坐了兩天,反觀【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高雄市教師會),從頭到尾均無人出席。
兩天研習中,講師不斷介紹教師評鑑的實施,無論是「教學觀察」或「教學檔案」,都必依照評鑑指標來進行。
依照指標進行評鑑,最大問題在於,指標的解讀見仁見智,評鑑者跟受評者的觀點,可能有所不同。
就以「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某一指標「教學過程中,適時檢視學生學習情形」為例,授課講員主張是要檢視學生的學習成就,但鄭新輝局長分享時則著重在學生的學習情形。
不僅如此,鄭局長跟戴淑芬主秘也針對「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若干指標,提出質疑、觀點和建議。
換句話說,評鑑指標的明確性與客觀性,攸關整個評鑑進行的成敗。
就連鄭新輝局長也認為,教師評鑑試辦,就是要檢視評鑑指標,實際實施一遍。
然而教育部師資藝教司郭淑芳副司長卻在研習中表示,未來教師評鑑的評鑑指標,是依「教師專業標準」來建置,而不是已在實施的「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評鑑指標。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聞言隨即提議,教育部應公佈「教師專業標準」,並建置好評鑑指標,三縣市應以「教師專業標準」的評鑑指標試辦,才能真正檢視評鑑進行的可行性。
沒想到郭副司長竟表示,「教師專業標準」,不能公佈。三縣市試辦,可以以「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指標來進行。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當場質疑,不公佈「教師專業標準」,就不會產生教師評鑑指標,沒有教師評鑑指標,教師評鑑試辦要如何進行?「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並不等於「教師評鑑」,拿A的指標來試辦B,牛頭不對馬嘴,這樣的試辦,有什麼意義?
教育部不肯拿出「教師專業標準」,難道「教師專業標準」是國家機密,無法讓社會來公評?還是怕一公佈,會增加評鑑入法的困難度?亦或者,根本就沒訂出來?
沒有評鑑指標,卻要力推教師評鑑入法,沒有評鑑內容卻還要硬推評鑑,教育部根本就是為評鑑而評鑑,完全不去顧及評鑑的可行性。
除了沒有具體評鑑內容,【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還提出質疑,教育基本法保障人民受教育的機會均等,但教師評鑑的結果,將老師分為「值得推薦」、「通過」與「須支持成長」三個等級,強行推動教師評鑑,勢將造成有些學生是給「值得推薦」的老師教,有些學生是給「通過」的老師教,甚至有些是給「須支持成長」的老師教。
然而每一個家長都希望自己的孩子是給「值得推薦」的老師教,到時候學校和教育主管機關,要如何面對「通過」與「須支持成長」教師任教的學生家長,抗議受教權不公的問題?屆時,勢必成為校園的一個亂源。
針對【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的疑問,教育部師資藝教司張明文司長與郭淑芳副司長,均無法回答。
我們認為,在沒有評鑑內容,教師評鑑仍極具爭議的情況下,教育部應暫緩評鑑入法的腳步。我們更要呼籲高雄市教育局,在教育部拿出「教師專業標準」前,暫停教師評鑑的試辦,以免試辦學校和老師,拿非正式評鑑的指標搞了半天,白忙一場,徒勞無功。
後記:高雄市103年試辦教師專業評鑑的學校計有瑞祥高中、樹德家商、大樹國中、旗山國中、圓富國中、大義國中、七賢國中、壽山國中、右昌國小、前金國小、鹽埕國小、獅甲國小、正義國小、加昌國小、油廠國小、舊城國小、鎮昌國小、蔡文國小、觀亭國小、成功國小等共20校。試辦過程中,不僅要做「教學觀察」,也要製作「教學檔案」。
【牛奶瓶PS】很多台灣教育的計畫和評鑑,通常是亂搞一通,一些「豬頭」學者和官員,為了計劃而計畫,為了評鑑而評鑑,反正做了再說,不管結果如何?有計畫,就試辦,有試辦,必成功,一推廣,馬上倒,最後受苦是教師,最後遭殃是學生。教育人員,要發揮專業自主,關於計畫和評鑑,好的就支持,爛的就抵制,要對得起教育良知!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3/6 上午 09:39:25
【教育監督】小心!動機不單純的教師專業發展評鑑 文/李自強、邱儷萍(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總幹事、文宣部) 1月13日參加了縣府主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宣導說明會」,目前教育局正在宣導推行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目的是要提升教師的專業,說明會中也請來試辦的學校分享,他們訴說著要建立自己的教學有感檔案及營造教師相互對話的氛圍,進而提升自己的專業。然,這宣導推行的背後,還是隱藏著不單純的動機,怎麼說呢?
動機不單純之一:包裝過的說明會,難以窺得全貌 說明會邀請已試辦學校進行分享,但常常聚焦在世界潮流、辦理方式,試圖讓大家認為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是讓老師專業成長的唯一途徑,卻不談評鑑審議依據及評鑑結果未達標準的處理,難不成這些都不重要,有做就好?如果這部分也是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一環,承辦單位就應該要說清楚、講明白。
動機不單純之二:桃園縣評鑑環境缺乏善意,令人憂心 新北市瑞芳高工陳瑞榮主任是教育部中央群輔導員,介紹了自己學校校內進行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的運作模式,過程強調評鑑是自願參與,且所有建立的檔案資料都是自己留存,不須送校方審核,那評鑑的依據呢?是由當事人同意且信任的評鑑人員在討論後「共同」在評鑑表內評定,在這樣信任且善意的環境中,教師更會有意願自我調整與精進。反觀桃園縣現行辦法仍須將評鑑的資料送交校內的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小組審議,推動小組成員為校長、承辦主任、教師會代表、家長會代表、教師或行政代表共同組成,推動會的成員既沒有參與評鑑的過程,只瀏覽書面資料及評鑑人員的口述,會不會有個人主觀的想法影響專業判斷?在這樣充滿未知與不安全感的評鑑環境,是否能讓老師放心參與?會場也有位曾從台北任教的老師反應,表達過去在台北參與專業發展評鑑是放心的,但調至桃園卻對行政系統感到憂心與不信任,而望之卻步。 本會人員於會場反應桃園縣是否能依照新北市瑞芳高工的模式辦理,教育局林科長現場回應仍要依教育部的辦法來辦理,殊不知教育部現行公布的辦法只為行政指導,可調整、可修正,教育局堅持的是什麼?同樣都是依據教育部的辦法推動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瑞芳高工以更尊重老師專業成長的方式來施行,是不是也是他們能在校內推動的原因?而桃園縣教育局捨棄新北市實施多年好的經驗,強調偏行政系統的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會運作,我們可以放心參與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嗎?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能「真如其實」?還是「虛有其表」?
動機不單純之三:非自願參與評鑑之怪現象 分享人往往表示教師專業發發展採自願參與制,但不管是教育部還是本縣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計畫都有一項「學校對於1年內新進教師及初任教學3年內之教師、自願接受協助之教師或經評鑑認定未達規準之教師,得安排教學輔導教師予以協助,……」。明白點出針對1年內新進教師及初任教學3年內之教師學校得安排教學輔導教師予以協助,新進教師往往難以拒絕,且學校計畫核定審核指標的第五項為「學校參與教師比例」,部分學校常以此針對學校教師進行施壓,要求學校老師參與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讓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變質」。
動機不單純之四:教育部評鑑辦法草案將老師分三級(草案第11條),把人階級化 草案中將老師分成值得推薦、通過及需支持成長三級,目前教育政策已不再把學生標籤化,分好班與放牛班了,可是教師卻開始分級,分成A級老師、B級老師、C級老師,這不是和教育政策背道而馳嗎?話說又有哪一個家長願意給C級老師教呢?
動機不單純之五:教師評鑑之指標,依教育部頒布之教師專業標準訂定之(草案第6條),球員兼裁判 若教師評鑑之項目、內容與指標由教育部頒布之標準,會否有球員兼裁判之嫌?會否有管控思維而不單純是發展教師專業?以我所知大學申評會的案例,大學老師評鑑升等未過,原因是其擔任系上的各種委員會的委員數不夠多,相對於其他教師,似乎給人感覺是該老師對校務較没有熱忱。問題是,能否擔任委員,取決於行政的指派,老師根本無權決定!也就是校方球員兼裁判,掌握了老師的升等與否的要件。標準定下來,每位老師都必須按其指標達成,就變成目前高教評鑑令人詬病的問題─老師們忙於累積點數,努力達成上級訂的指標,反而犠牲了教師專業自主,影響了本要教導學生的時間,如果犠牲掉本要教導學生的時間,這是家長、校長、教育長官樂見的嗎?
動機不單純之六:教育部評鑑辦法草案是總結性評鑑,直接影響老師的生殺大權(草案第13條) 教育部評鑑辦法草案第13條已訂,若是需支持成長之教師,再複評未過,就需送交教評會,教評會就是掌管老師的停聘、解聘及不續聘,直接叫老師離開職場。評鑑指標由教育部頒布,不通過就需離開職場,這是不單純的、不友善的管控思維。目前新北巿也在試辦校長評鑑,評鑑結果僅設「通過」與「改善後通過」,没設「不通過」,新北巿教育研究科長龔東昇表示,評鑑還是以增加辦學能力為主。同樣是評鑑,為什麼校長没設第三級「不通過」?老師的評鑑卻要設第三級,而且第三級還會影響老師的工作權!是很明顯的雙重標準。
動機不單純之七:其他團體各懷鬼胎,動機昭然若揭 這場說明會分享的講師陳瑞榮主任說:「老師希望評鑑的實施是健康檢查式的形成性評鑑,而不要與考核掛勾、影響工作權的總結性評鑑,也希望教師組織能替老師們爭取為形成性評鑑。」其實提升專業誰不樂意?唯其他團體動機並非如此,他們希望評鑑能與考核結合,但卻聲稱這是健康檢查對老師好的政策;他們汲汲推動評鑑入法,好讓不能達成指標的老師離開職場,卻又聲稱這是能提升老師專業的良善政策。老師們想法單純,其他團體卻各懷鬼胎,動機昭然若揭。
所以,發展評鑑的爭議會如此之大是有其原因,說明會另一位分享的林宏武主任說:「評鑑不是萬靈丹,但它不是毒藥。」我們擔心的是:目前不是毒藥,但入法之後就不一定了;評鑑不是萬靈丹,也許我們可以用其他方法來提升老師的專業,如社群、學習共同體、領域對話…。要提升老師的專業,必須要信任老師及營造友善的環境,這種管控思維的方式,無法內化滿足老師的需求;心理不認同,就可能流於形式,變成只是多花時間應付上級的政策。與會的小教科林科長說:「目前評鑑是採教師自願的方式辦理。」我們希望教師能體察評鑑政策上述背後不單純的動機,不要公文一來說要辦理就照單全收。能做專業自主的判斷,勇於對上級有疑義的政策說「不!」,才是對教育真正有貢獻的好老師。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鑑辦法(草案) 條文序 | 條文內容 | 第1條 |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教師專業發展,提升教學品質,以增進學生學習成效,特依據教師法第17條之一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2條 (對象)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含附設幼兒園)編制內專任教師,均須接受教師評鑑。 | 第3條 (專責單位) | 中央、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及學校應成立「教師評鑑推動會」(以下簡稱推動會),以統籌辦理相關行政業務。成員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其成員比例及任務由各級教育主管機關定之,學校由校務會議定之。 | 第4條 (專業單位) | 中央、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應成立「教師專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教專中心),以規劃、研發與支援評鑑實施等相關業務。成員應包含學者專家、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代表,其成員比例及任務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 第5條 (運作) | 中央、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與學校教師評鑑推動會召開會議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出席,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 學校教師評鑑推動會審議教師評鑑結果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 | 第6條 (規準) | 教師評鑑之項目、內容與指標,依本部頒布之教師專業標準訂定之。 | 第7條 (方式) | 評鑑方式分為正式評鑑與非正式評鑑。 正式評鑑:由受評鑑教師自選1位評鑑人員及學校安排評鑑人員1名,依據評鑑程序及評鑑工具進行教學觀察與教學檔案等評鑑工作。 非正式評鑑:由教師自行邀請評鑑人員,依據評鑑程序及評鑑工具進行教學觀察與教學檔案等評鑑工作。 | 第8條 (程序) | 各直轄市、縣(市)之教專中心訂定評鑑程序、期程、工具、專業成長與輔導措施等;學校安排實施日程,得先辦理教師自我評鑑(簡稱自評),再辦理學校評鑑(簡稱他評)。 自評:由受評教師依據自評程序及評鑑工具,依序檢核。 他評:學校依據評鑑程序安排評鑑人員對教師進行教學觀察、教學檔案等評鑑工作。 | 第9條 (頻度) | 教學年資3年內(含3年)之初任教師每年接受正式評鑑;教學年資4年以上之教師,每4年須接受正式評鑑1次。因特殊因素(如產假、留職停薪等),致無法在排定期程內接受評鑑之教師,經學校推動會同意後,可申請延後評鑑,但原因消滅後之當年度,即應接受評鑑。 教師未依學校規定辦理評鑑,直轄市、縣(市)之教專中心逕行 辦理評鑑。 | 第10條 (期程) | 學校於每年8月公告辦理教師評鑑期程,實施原則如下: (一) 學校實施教師評鑑前,應就評鑑規準、工具與實施方式詳加說明。 (二)評鑑實施時間應於每年之11月至1月或3月至4月辦理。 (三)教師因介聘他校而致評鑑作業異動時,得更動評鑑規劃,惟仍應符合評鑑辦理期程之規定。 (四)學校教師評鑑推動會應於每年10月15日前,完成評鑑作業安排,彚整相關評鑑資料。 (五)評鑑期程與規劃應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鑑作業網 登錄。 | 第11條 (評鑑結果) | 正式評鑑結果分為「值得推薦」、「通過」與「需支持成長」三種,受評教師於接受評鑑結果後,應依據評鑑結果及推動會之建議,擬定個人專業成長計畫。 針對受評教師之專業成長需求,學校應提供教師專業學習社群及校內外在職進修資訊,以提供教師專業成長的機會;直轄市、縣(市)之教專中心應整合教師在職進修資源,建立專業協助系統,以提供專業成長服務;中央教專中心應研發專業成長之途徑,建立教師專業成長支持網路。 | 第12條 (評鑑結果-值得推薦) | 評鑑結果為「值得推薦」之教師,由直轄市、縣(市)訂定獎勵措施,得納入優良教師、主任、校長甄選、教師介聘及超額教師比序之加分項目,並由學校安排進行專業分享,協助精進專業知能。 | 第13條 (評鑑結果-需支持成長) | 評鑑結果為「需支持成長」之教師,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由學校推動會安排校內教學輔導教師,協助規劃專業成長計畫,並於1年內安排複評。 前項複評作業由受評教師自選1名評鑑人員,學校推動會推薦1名評鑑人員,直轄市、縣(市)教專中心推薦1名評鑑人員,計3人進行複評。 複評結果仍為「需支持成長」之教師,由直轄市、縣(市)教專中心安排校內教學輔導教師1名,校外教學輔導教師為1名,協助規劃專業成長計畫,進行專業輔導1年,並於期滿後一個月內,安排再複評。 前項再複評由教師自選2名評鑑人員,學校推動會推薦1名評鑑人員,直轄市、縣(市)教專中心推薦2名評鑑人員,計5人進行評鑑,再複評結果仍為「需支持成長」時,送交學校教評會審議。 | 第14條 (申訴) | 教師對於評鑑結果為「需支持成長」有異議時,得於接獲學校推動會審議結果後30日內,以書面述明理由,向該會提請異議;該會於接受異議之30日內,再次召開會議複審,並得邀受評教師列席說明。 受評教師對複審決議仍有異議時,得於接獲學校推動會複審結果後30日內,再向直轄市、縣(市)推動會提請異議,該會於接受異議之30日內召開會議審議,並得邀受評教師列席說明,惟審議結果為最終決議,不得再提請異議。 | 第15條 (評鑑資料) | 正式評鑑完成後,評鑑人員應將綜合報告表等資料密封,送交學校推動會審議,並將評鑑結果,需經送交直轄市、縣(市)教專中心認可。 學校推動會應將審議結果,以書面個別通知教師,並予以保密,非經教師本人同意,不得公開個人資料。 評鑑人員及參與評鑑相關人員於評鑑工作所獲取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不得公開。 | 第16條 (配套1-輔導) | 一年之內新進教師及三年內之初任教師,均應安排教學輔導教師進行輔導。 | 第17條 (配套2-評鑑人才培訓) | 有關評鑑人員與教學輔導教師之甄選、培訓、權利、義務,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 | 第18條 (配套3-輔導群) | 中央、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教專中心執行諮詢輔導業務時,得組成教師評鑑輔導群,提供學校專業諮詢及服務。輔導群之運作、輔導員之資格、遴選、權利義務及輔導方式等,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 本部應整合中央與地方之輔導群資源,建立完整之輔導網絡,以統籌規劃各項諮詢輔導事宜。 | 第19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實施。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3/6 上午 09:55:00
【教育監督】教師評鑑放入學校中長程發展計劃剖析 PS1.教育局混水摸魚,變相強迫--要求各校確實將教育局工作重點納入中長程發展計畫中,其中有一項目「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計畫,要求編入預算科目,這種行徑非常可惡,等於變相強迫各校作教師評鑑!違反教育部規定「採自願辦理為原則:由學校自願申請,及學校教師自願參加之方式辦理」 PS2.程序不符---教育部規定的教師評鑑是有一定的實施程序,學校校長為了拼業績,枉顧教育部要尊重教師意願及要召開校務會議或課發會決定的程序,就直接要求學校編列科目預算,恐怕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 PS3.預算不實--許多學校校長拐騙老師說讓此項目先讓它通過,做不做再說!?這種說法會有很大的問題,哪有預算編了不用?明知不會用還編豈不是故意浮編預算,或是想挪用預算?這種歪理也講得出口! 近來,各校陸續召開臨時校務會議要通過這份「中長程發展計畫」並編列預算,本會文宣部邱儷萍老師提供專業論述,並建議大家在校務會議中,按會議規範民主程序予以刪除。 ●●教師評鑑放入學校中長程發展計劃剖析●● ============================================================================= 文/邱儷萍(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文宣部) 近來,教育局發了一紙公文,明列教育局101-104年的工作重點(附件一),並要求各校確實將教育局工作重點納入中長程發展計畫中並編列預算(於【經常門】之國小教育科)。其中有一項目「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計畫,目前爭議頗大,而教育局的這項行政計畫,也屬行政指導建議性質。所以各校在校務會議審查中長程發展計劃時,要再三思量,若覺不妥適,還是要靠全體教職員的專業論述,在校務會議中,按會議規範民主程序予以刪除。以下是何謂行政指導及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現況情勢,請參考:
1.行政指導不具法律強制力 行政程序法第165條明訂: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為實現一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第166條明訂: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目前因為爭議頗大,立院尚未完成修法程序;既然尚未入法,就不得強迫辦理,所以教育局的要求只屬行政指導,無法律授權,也無強制力。教師認為不妥適,還是要靠專業論述,在擁有最高決策權的校務會議中,按會議規範民主程序予以刪除。
2.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目前的狀況 今年5月16日立法院辦了一場公聽會,各方團體各有立場,立委諸公認為是項爭議頗大的法案(如本會推薦立委陳學聖就反對教師評鑑、本會理事長彭如玉公聽會發言實錄),目前還没定案。而現在的教師評鑑屬試辦性質,就算校務會議通過,也需依各人意願,不得強迫每位教師皆要參加─這是「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要點」第五點所明列的規定。(附件二)
3.教育部欲推動辦理教師評鑑 教育部欲辦理教師評鑑的政策是很明確的,所以會要求各縣巿並規劃一系列的試辦及種子教師的培訓,等大家都試辦培訓後,自然這個政策就水到渠成。
4.健康檢查或把老師送進焚化爐 評鑑如果是健康檢查,老師教學上哪裡有缺點可幫助改進,那當然是好事;但現在教育部的評鑑草案,分成三個等級(附件三),最後一等級若不通過,就要把老師送進教評會,所謂教評會就是掌管老師的停聘解聘不續聘,等於評鑑未過就會影響到老師的聘任,所以目前的評鑑不是健康檢查而是把老師送進焚化爐,直接影響到老師的工作權。當初教師組織要求評鑑要與考核脫勾,現在的評鑑草案是直接影響到工作權,是更為嚴重的事情。
5.大學實施教師評鑑的狀況 大學有實施教師評鑑,目前的狀況是,大家為了要達成評鑑的指標,變成累積評鑑點數的【積點】苦命人生,不僅減少了教學備課時間也失去尊嚴,另外,評鑑不通過的老師提起申訴,也造成行政和老師的對立,產生校園的不和諧。
綜上,教育局的行政行為需合法,而教師專業發展評鑑還是項爭議頗大的法案,教師要發展專業,評鑑也非唯一方法。行政人員及教師還是要再三思量,若通過了一項錯的法案,不僅占去老師大半的教學時間、累了行政人員、受害的還是我們的學生我們的教育。
====================================================================== 附件一 本縣所屬學校101~104年度中長程教育發展計畫(教育局工作重點) 壹、 為落實「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各校應訂定「中長程教育發展計畫」作為年度預算執行之依據,申請補助款時應先行將需求款項列入本計畫始得補助。 貳、 請各校確實將教育局工作重點納入本計畫,本局將作為核定補助款之依據。 一、 【經常門】: (一) 依據教育部政策及教育局101~104年度之工作重點如下: (1) 教育局中等教育科: 1.國際教育 2.原住民教育 3.學生輔導工作 4.學生訓導工作 5.科學教育 (2) 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1.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計畫 2. 資訊教育相關計畫 3. 攜手計畫課後扶助方案 4. 國小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5. 教育優先區計畫 6. 推動鄉土語言教學 7. 推動品格教育 8. 推動創造力教育 (3) 教育局特殊教育科及幼兒教育科: 1. 增設公幼計畫 2. 特教班增班計畫 3. 推動融合教育 4. 特教知能研習 (4) 教育局體育保健科: 1. 游泳教學計畫 2. 推動健康促進學校(含體適能檢測) 3. 區域運動人才培育計畫 4. 永續校園暨環教教育推展計畫 5. 反毒及校安宣導計畫
(5) 教育局終身學習科: 1. 交通安全教育 2. 藝文教育 3. 終身學習教育 4. 校園志工業務 (二) 各校發展特色
二、【資本門】: (一) 教育局: (1) 國小教育科: 1.推動資訊教育、建置數位學習環境 2.結合教育部補助款充實圖書館圖書設備計畫,進行中小學圖書館圖書及設備充實工作 (2) 教育設施科: 1.有立即危險及安全疑慮者 2.老舊校舍整建計畫(鑑定、補強、拆除) 3.校園整體規劃 4.運動場整建計畫 5.校舍防水防漏 6.廁所暨環境衛生 7.電源改善 8.校園優質化 9.學生課桌椅汰換 10.新改建及老舊校舍週邊附屬設施及教學設備 11.無障礙校園環境設施改善 12.建物安全檢查申報及改善 13.改善校園安全設施 14.購置班級置物櫃 15.消防設備修繕
(二)各校發展特色 ==================================== 附件二 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要點 五、辦理方式: (一) 辦理原則: 1、採自願辦理為原則:由學校自願申請,及學校教師自願參加之方式辦理。 ================================================================ 附件三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3/6 下午 08:11:12
建議版主公佈到校教專名單,並請其提出論述給大家討論!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3/24 上午 09:57:22
推一下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4/8 上午 06:12:28
教專目前應該是自由參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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