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Default.asp ) -- 本會重要發文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ShowForum.asp?forumid=155 ) --- 103.3.12-本縣教師反應,又見 貴局辦理之研習,在教師有課務的期間,影響正常教學乙案...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12394 )
作者︰mini出會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函 機關地址:中壢市義民路53號2樓 電 話:03-2811588 傳 真:03-2811996 聯 絡 人:陳惠心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桃縣教工字第1030000058號 附件:一、桃縣教工字第1030000006號函 二、桃教特字第1030003382號函 三、桃教小字第1030010429號函 主旨:本縣教師反應,又見 貴局辦理之研習,在教師有課務的期間,影 響正常教學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見復。 說明: 一、本會於103年1月14日建請 貴局對於教師有益並有必要性之研習 改以公假派代,以利教學正常化乙案(附件一)。 貴局函復本會略以 「…爾後本局辦理各項特教相關研習,將以不影響教師正常教學及學 生受教權益為最大考量。倘若有需學校派員參加之研習,將研擬以公 假派代方式,以利教學正常化。」(附件二)。 二、本縣教師反應, 貴局103年2月24日桃教小字第1030010429號函 ,又要求教師在有課務期間課務自理參加研習,此舉又影響正常教學 及學生受教權益(附件三)。 三、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行政程序法第六條),建 請 貴局若有需學校派員參加之研習,應統一研擬公假派代方式辦 理,不應依研習類別而有不同,以符合人民之合理信賴。 正本: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副本:本縣公私立各國中小、本會所屬國中小支會、本會理監事(以e-mail寄送)、本會 理事長 彭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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