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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3/12 下午 07:13:15

【2014/03/12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教育監督】本縣教師反應,又見桃園縣教育局辦理之研習,在教師有課務的期間,影響正常教學乙案
 

看來桃園縣教育局的螺絲不僅很鬆,而且極有可能是掉了!

 

●●又見桃園縣教育局辦理之研習,在教師有課務的期間,影響正常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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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函
機關地址:中壢市義民路53號2樓
電 話:03-2811588
傳 真:03-2811996
聯 絡 人:陳惠心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桃縣教工字第1030000058號
附件:一、桃縣教工字第1030000006號函
二、桃教特字第1030003382號函
三、桃教小字第1030010429號函

主旨:本縣教師反應,又見 貴局辦理之研習,在教師有課務的期間,影響正常教學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見復。
說明:
一、本會於103年1月14日建請 貴局對於教師有益並有必要性之研習改以公假派代,以利教學正常化乙案(附件一)。 貴局函復本會略以「…爾後本局辦理各項特教相關研習,將以不影響教師正常教學及學生受教權益為最大考量。倘若有需學校派員參加之研習,將研擬以公假派代方式,以利教學正常化。」(附件二)。

二、本縣教師反應, 貴局103年2月24日桃教小字第1030010429號函,又要求教師在有課務期間課務自理參加研習,此舉又影響正常教學及學生受教權益(附件三)。

三、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行政程序法第六條),建請 貴局若有需學校派員參加之研習,應統一研擬公假派代方式辦理,不應依研習類別而有不同,以符合人民之合理信賴。

正本: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副本:本縣公私立各國中小、本會所屬國中小支會、本會理監事(以e-mail寄送)、本會

理事長 彭如玉
 


※歡迎推廣訂閱: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網站:http://www.teu.org.tw/
會址:
中壢市義民路53號2樓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4/2 下午 07:43:27

【會員獨享】高雄市各學校應依仲裁結果給予【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會員研習補休,本會將代會員對違法雇主提起司法訴訟!

照過來!照過來!大家認乎真、看乎明,【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會員專享權益!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透過仲裁達成團體協約,幫會員爭取到利用例假日或下班時間參加之法定、政策及校本課程等研習,學校應依仲裁判斷給予補休,雇主如違反規定,本會將代會員提起司法訴訟。

啥米!「仲裁判斷」、「團體協約」,或許有人會問,這跟之前有何不同?

●這個「仲裁判斷」視同「團體協約」,這是【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的「團體協約」,只有會員能適用,非會員不能夠「搭便車」享用,歡迎大家一起來入會!
●這是【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透過「仲裁判斷」「爭取」來的,不是靠「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用「公文指導」「施捨」的,教育局和學校不能反悔不給。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得以團體名義,對違反團體協約之約定者(例如學校),代會員提起司法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所以不用會員個別具名告了,我們可以動用本會司法基金直接控告。

最後,【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爭取的「仲裁判斷」或「團體協約」,有適用對象、範圍和程序,會員利用例假日或下班時間參加「法定」、「政策」及「校本課程」的研習,應該先向學校提出公假申請,學校核准且完成研習,然後再向學校提出補修申請。學校有刁難或不准的情事,會員覺得權益受損,歡迎向本會提出申訴,我們受理後會溝通處理,必要時提出訴訟解決!

轉貼1030331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函(已經發文給會員的學校,也請大家保留公文,以備請假之用):

●●●1030331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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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函
受文者:高雄市立各國民小學、高雄市立各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高教產工(平)字第1030000040號

主旨:有關本會會員依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強化教師進修研習效能實施計畫(下稱進修計畫)規定,利用例假日或下班時間參加之法定、政策及校本課程等研習,學校應依仲裁判斷給予補休,雇主如違反規定,本會將代會員提起司法訴訟,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3 年3 月17 日高市勞關字第10331476300號函103年度高市勞仲裁字第001號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仲裁判斷書辦理。

二、查上開仲裁判斷書判斷以:「教師利用例假日或下班時間依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強化教師進修研習效能實施計畫之要求參加相關進修或研習,相對人應給予補休。」爰教師依進修計畫規定,利用例假日或下班時間參加之法定、政策及校本課程等研習,應給予補休,合先敘明。

三、復查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2項規定:「仲裁委員會就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所作成之仲裁判斷,視為爭議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據此,仲裁判斷應以團體協約視之,併予敘明。

四、再查團體協約法第24條規定:「團體協約當事團體,對於違反團體協約之約定者,無論其為團體或個人為本團體之會員或他方團體之會員,均得以團體名義,請求損害賠償。」第25條第1項復規定:「團體協約當事團體,得以團體名義,為其會員提出有關協約之一切訴訟。但應先通知會員,並不得違反其明示之意思。」是以,違反團體協約本會得代會員提起司法訴訟,再予陳明。

五、綜上,有關本會會員依上開進修計畫規定,利用例假日或下班時間參加之法定、政策及校本課程等研習,應給予補休。倘貴校未給予補休,實已違反團體協約之約定,本會將代會員提起司法訴訟,以維會員權益,爰請貴校應依仲裁判斷履行團體協約之約定義務。

六、103年度高市勞仲裁字第001號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仲裁判斷書請至本會網站http://www.keu.org.tw/編號1597或http://www.keu.org.tw/keu/upload/201433124723511106.pdf下載。

正本:高雄市立各國民小學、高雄市立各國民中學
副本: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各級學校支會(學校代轉)、本會

   理事長 劉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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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奶瓶報報】 發信人:劉亞平 電子郵件:milklyp@ms69.hinet.net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4/7 下午 04:22:51

目前研習講師的行情價碼多少?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4/7 下午 05:29:48

在假日或下班時間參加法定或指派的研習  本來就可以補假

而且還說 是爭取來的  "會員才有的福利喔" 

真不知  在自爽些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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