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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育嬰假起訖時間是否有規定以學期為單位?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12717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7/9 上午 10:06:19
本人有意自103學年度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從103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日(9月1日)請到103學年度第二學期休業式(6月30日),但本校人事告訴我桃園縣政府規定應該要「以學期為單位」申請,也就是從今年8月1日請到明年7月31日,本人對此感到相當不解,因為依照我們人事的說法,這段期間包含到今年8月及明年暑假7月各一個月,這兩個月我本來就是可以放暑假在家裡育嬰,為何還要請育嬰假呢? <div id=":lg" class="a3s">另外一個請法,請問是否得分段請育嬰假,自103學年度9月1日請育嬰假到104年1月27日(因為寒假不用請育嬰假),103學年度第二學期開學日104年2月24日請育嬰假至104年6月30日.
桃園縣怎麼自己有一條內規是這樣寫的 http://www.nkjh.tyc.edu.tw/drupal/node/6463 http://www.nkjh.tyc.edu.tw/drupal/sites/default/files/LINK2_1.pdf
我有上網搜尋其他縣市的相關辦法, 新北市及高雄市都沒有規定「以學期為單位」, 甚至明文規定「不限定以學期為單位」, 為何桃園縣規定教師要接受如此不合理之規定? 此規定是否有法源依據?
「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是: 家中有三歲以下的小孩,每次申請不少於六個月,我已按照上述規定;另外我為了顧及學生受教權,也在申請日期的起迄上配合上課日,不會讓學生中途換老師。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本來就已經犧牲年資與年終,如果這樣多般考量後,都還不能申請育嬰假,那到底還要怎樣?縣府的立場難道不鼓勵生育嗎?在育嬰假的申請上處處設限, 根本違反當初訂定育嬰假的本意,不是嗎?煩請貴會函釋相關事宜。 感謝了~</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7/9 下午 10:46:59
桃園縣的確規定育嬰假須以學期為單位。 您必須考慮學校聘代課教師的困境,您自8月1日開始請,學校可有較長時間處理代課教師聘任事宜,您自9月1日開始請,學校聘代課教師的作業期間便縮短了。 現在育嬰假尚有半薪可領,以前可是一毛薪水都沒有,仍然規定以學期為單位。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7/9 下午 11:50:12
若您自9月1日請育嬰假至104年1月27日,那麼學校聘的代課教師聘期就到1月27日,下學期自104年2月24日續請育嬰假,學校又要重新聘任代課教師。若非原師代課,難道沒有犧牲學生的受教權嗎?若由同一人代課,自1月27日至2月24日期間該師便無薪水可領,合理嗎? 103年8月1日至8月31日期間,學生返校日與開學準備,您難道要帶嬰兒去上班嗎?寒假期間學生返校與開學準備,您打算帶嬰兒去上班嗎?明年7月1日至7月31日期間學生返校,您也帶嬰兒去上班嗎?這些難道要推給無聘約未支薪的代課教師去做?或者您打算請家庭照顧假,在家帶小孩,讓它開天窗?那麼您將學生的權益置於何處? 看見您的發言,我祈禱:我家族的小孩,千萬不要編排到您的班級,免得受教權被犧牲掉!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7/10 下午 12:27:18
打電話給教育局主管單位,請其協助處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12/14 上午 10:03:45
桃園縣政府,令人讚賞! 太多遊走在不違法但觀感不佳的事件,讓鄉民以為“老師”是爽缺。 寒暑假不用上班,所以想復職?(為了什麼?大家心知肚明!) 雖然縣政府七月沒給代理教師薪水,但二月呢? 寒假前如果復職,那麼代理老師將何去何從,不但沒薪水,年資還中斷!也會造成學校行政的困擾。 代理老師已經夠苦了,行政更是有苦無處訴,請設身處地為別人想一點點吧!
桃園縣政府,讚!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12/14 上午 10:12:41
作者 : 正義(IP:111.243.154.181)(發貼時間:2014/12/14 上午 10:03:45) 桃園縣政府,令人讚賞!太多遊走在不違法但觀感不佳的事件,讓鄉民以為“老師”是爽缺。 寒暑假不用上班,所以想復職?(為了什麼?大家心知肚明!) 雖然縣政府七月沒給代理教師薪水,但二月呢? 寒假前如果復職,那麼代理老師將何去何從,不但沒薪水,年資還中斷!也會造成學校行政的困擾。 代理老師已經夠苦了,行政更是有苦無處訴,請設身處地為別人想一點點吧!
桃園縣政府,讚!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12/22 下午 05:47:16
發文給貴校人事,請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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