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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7/9 下午 06:33:26
各位前輩大家好:<div> </div><div>小的我今年是第一次考教甄,我沒考上桃園縣的正式教師,我被排在代理教師,我有一件事情很不了解,問</div><div> </div><div>身邊的朋友他們也不知道,我的問題是:簡章規定桃園縣代理教師7/13就要介聘貼榜,7/14就要到介聘的小</div><div> </div><div>學報到,</div><div> </div><div>可是這週7/12(六)想考自己家鄉(中區聯盟)的教甄,我可不可以先去介聘的代理小學報到,若之後中區有</div><div> </div><div>機會通過複試能考上的話,我再放棄桃園縣的介聘代理小學,這樣是可以的嗎? 會不會報到後沒去要法律</div><div> </div><div>責任?</div><div> </div><div>或是不准我走? 或是被列入黑名單之類的? 我很害怕....</div><div> </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7/9 下午 08:06:32
這是您的權益,先到代理學校報到是先保障代理缺,之後如果考上中區,再告知代理學校說明原因,大部份學校會諒解的,畢竟考上正式缺是值得可喜可賀,學校沒有必要刁難您,更沒有黑名單一說。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7/9 下午 09:12:56
好的,謝謝您!!!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7/16 上午 11:22:24
【2014/07/15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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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7/16 上午 11:27:50
【2014/07/14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0714會議報告】會商103學年度國小2688增置員額專案建議儘早召開審查小組會議 報告人:周文壕(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文宣部副主任) PS1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今日主動出擊,拜會桃園縣教育局林副局長,希望依照「桃園縣政府教育局103學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增置國小教師員額經費(2688專案)實施計畫」相關條文,於七月上旬完成調查各校「差額節數」申請補助資料;並儘早邀集學校代表、縣教師會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各校提報申請補助資料,約於103年7月底核定各校補助額度。【註:前述之實施計劃:七、實施方式與經費分配原則 :(8)本局約於103年7月上旬完成調查「差額節數」申請補助資料;擇期邀集學校代表、縣教師會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各校提報申請補助資料,約於103年7月底核定各校補助額度。】 PS2 今日上午恰巧適逢教育部長蔣偉寧請辭獲准,下午的會商過程中,林副局長也意有所指地道出政務官與事務官的不同,政務官往往因為一些小事而下台,背負所謂的政治責任….. ====================================================================== 會商桃園縣政府教育局103學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數補助增置公立國小教師員額(2688專案)儘早召開審查小組會議
時 間:103年7月14日(星期一)下午4時30分 地 點:縣政府1301會議室 主持人:教育局林副局長威志 列席:忠貞國小林瑞錫校長、教育局股長、承辦員二位 本會出席代表:彭如玉(理事長)、周文壕(文宣部副主任)、梁立鑑(政策研究部副主任) 會議重點: 1.林副局長展現誠意,他個人認為希望能依照「桃園縣政府教育局103學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增置國小教師員額經費(2688專案)實施計畫」其中條文,儘早邀集學校代表、縣教師會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各校提報申請補助資料,並趕在103年7月底核定各校補助額度。 2.林副局長原則上同意依實施計畫召開審查小組會議進行各校申請補助節數資料審查,前提是他必須親自向局長報告之後,經局長吳林輝同意後辦理,並暫定於103年7月24日上午9:00於忠貞國小進行審查。相關審查作業費用,請忠貞國小校長及承辦人員在實施計畫內預算科目項下支應,並循往例辦理。 3.雖然林校長口頭說明核定補助作業時程之困難處及林副局長傾向簡化辦理審查以節約相關作業時間及人力上的浪費,其二人主張各校申請補助資料如果「差額節數」為「正數」的學校,約佔全縣國小四分之三左右,只需審查其中的四分之一學校;但是,魔鬼總是藏於細節中,本會仍然主張『全面審查』,並呼應林副局長的訴求,希望教師工會不要針對個別與工會立場對立的學校作特別審查,本會乃名門正派當然不會作特別審查,而是全面進行審查,看看有沒有學校心存僥倖,偷偷灌水差額節數以增加核定補助,或是不諳規定而「誤報」差額節數,增加無謂的補助而變成各校校長酬庸減課之用的編餘節數…戲法人人會變,只是各校巧妙不同罷了! 4.會商過程中,林副局長頗為肯定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不僅是每役必與,並往往作足了功課來參與各項會議,特別像是之前辦理的縣內教師調動積分審查中,就明白地找出了四、五位積分審查出現錯誤的縣內調動老師(主任身分),表現相當出色!值得教育局借鏡學習這種辦事效率及方法。 5.會商一致求得共識之後,有待林副局長積極向吳林輝局長說明,請局長同意如期7/24上午9:00召開審查小組會議,進行全面審查工作,並力求各校計算過程公平公開,儘速完成2688專案計畫核定補助各校之額度,讓核定公文儘速發至各校作為憑辦之依據。 6.會商結束,與忠貞國小林瑞錫校長彼此取得共識,學校代表由他邀集五名熟悉業務的校長作為代表,他希望本會派出三位代表,而本會要求對等人數參加審查,最後原則同意。
側記:林校長在會商過程中,頻頻讚許本會理事玉玲老師及雍仁老師呢!
補充說明: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置公立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要點 103學年度計算基準異同情形如下表: 學年度 | 核配情形說明 | 備註 | 102學年度 | 1.依據各校之普通班班級數暨教師員額數,計算各校「學生學習總節數」與「教師授課總節數」之間「差額節數」,做為經費補助計算基準。 2.「差額節數」10節以內或正數之學校,以10節計算配置,「差額節數」11節以上之學校,覈實全數補助。 | | 103學年度 | 1.依據各校之普通班班級數暨教師員額數,計算各校「學生學習總節數」與「教師授課總節數」之間「差額節數」,做為經費補助計算基準。 2.「差額節數」10節以內或正數之學校,以10節計算配置,「差額節數」11節以上之學校,覈實全數補助。 ※增列 3.符合下列類型學校增置代理教師: (1)普通班未達9班且學生數未達51人, 增置代理教師1名。 (2)普通班9班(含)以上,未達12班之學校,與他校合聘代理教師1名。 (3)不含前項「普通班未達9班且學生數未達51人」之偏遠學校,與他校合聘代理教師1名。 | 1.鐘點節數核配原則不變。 2.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置公立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要點之規定,增列補助偏遠及小型學校增置1名或合聘1名代理教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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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7/16 上午 11:30:22
【2014/07/11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會議報告】研商103年度國小2688增置員額會議 PS1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的夥伴雖然在暑假中,但仍然為老師們權益把關,犧牲假期參與教育局的會議,回來還寫報告讓會員們了解,這樣的服務,會員們應該給力! PS2此次2688研商會議,據開會的夥伴回報,教育局確實為小校甄選不到鐘點教師的困境提出解決的方案,本會給予肯定! PS3同時本會也提出應建置人力媒合平台,獲林威志副局長的善意回應,同意建立媒合平台,體貼小校需求,本會樂見教育局開始理性看待本會建言並給予肯定。 PS4不過,仍然期待教育局應儘快邀請縣教師會代表共同召開審查小組會議,以利各校儘早開始甄聘教師!(本局約於103年7月上旬完成調查「差額節數」申請補助資料;擇期邀集學校代表、縣教師會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各校提報申請補助資料,約於103年7月底核定各校補助額度。) ==================================================================================================== 研商桃園縣政府教育局103學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數補助增置公立國小教師員額(2688專案)實施計畫(草案)會議
時 間:103年7月8日(星期二)下午2時 地 點:縣政府1301會議室 主持人:教育局林副局長威志 本會出席代表:江建新、劉慧玲 報告人:江建新、劉慧玲 會議重點:〈詳細記錄以縣府公告紀錄為準〉 【提案討論】 案由一:
本府教育局103學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增置公立國小教師員額(2688專案)實施計畫(草案)一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置公立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要點經教育部以103年3月25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30015802C號令修正名稱及部分條文(詳附件)。 二、 本案103學年度實施計畫草案係依上述要點並援本府102學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增置國小教師員額經費(2688專案)實施計畫(詳附件)據以研擬,其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依說明一修正實施要點名稱,修正本計畫名稱。 (二)依執行年度修正。 (三)計算基準異同情形如下表: 學年度 | 核配情形說明 | 備註 | 102學年度 | 1.依據各校之普通班班級數暨教師員額數,計算各校「學生學習總節數」與「教師授課總節數」之間「差額節數」,做為經費補助計算基準。 2.「差額節數」10節以內或正數之學校,以10節計算配置,「差額節數」11節以上之學校,覈實全數補助。 | | 103學年度 | 1.依據各校之普通班班級數暨教師員額數,計算各校「學生學習總節數」與「教師授課總節數」之間「差額節數」,做為經費補助計算基準。 2.「差額節數」10節以內或正數之學校,以10節計算配置,「差額節數」11節以上之學校,覈實全數補助。 ※增列 3.符合下列類型學校增置代理教師: (1)普通班未達9班且學生數未達51人, 增置代理教師1名。 (2)普通班9班(含)以上,未達12班之學校,與他校合聘代理教師1名。 (3)不含第1項「普通班未達9班且學生數未達51人」之偏遠學校,與他校合聘代理教師1名。 | 1.鐘點節數核配原則不變。 2.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置公立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要點之規定,增列補助偏遠及小型學校增置1名或合聘1名代理教師。 |
決議: 1. 此次2688專案之經費進用原則主要用於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三項由教育局另編預算,不使用2688專案經費,落實國教署補助之目的,解決偏遠小校人力不足,改善教師工作負荷過重現象。 2. 過往由於小校聘任鐘點教師不易,考量教師會多次為偏鄉小校發聲建議,與會校長亦建議改為代理教師並增置人力,教育局在充分討論規劃後,決議普通班未達9班且學生數未達51人之學校,增置代理教師1名 3. 普通班9班(含)以上,未達12班之學校,與他校合聘代理教師1名 4. 增列之第3項第(3)點修改為不含前項「普通班未達9班且學生數未達51人」之偏遠學校,與他校合聘代理教師一名。 5. 經教師會代表建議建立合聘機制媒和平台,教育局決議各校需求提出後,將召開媒合會議,協助學校處理合聘代理教師事宜。 6. 經費需求部分,除了教育部國教署支應外,桃園縣教育局亦準備相關預算,不足時依分配原則計算之。
側記: 1.此次2688專案之經費終於關注到偏鄉及小校的人力補置,林威志副局長特別強調這是經過與會校長們的詳細規劃,並納入教師會的意見,教育局絕對會將經費使用在刀口上。 2.過往曾引起教師會強烈反彈的2688支應輔導團情事,不會再發生。目前已由局內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3.建新老師希望縣府協助代理教師合聘之建議,亦得到林威志副局長的善意回應,體貼小校需求,建立媒合平台。 4.關於差額節數的計算方法,目前還是用導師20與科任22節的方式計算,與課稅後實際狀況導師16節科任20節不相符,此部分今年未討論,建議明年需修正。 5.此次教育局在計畫草擬的最後階段終於願意邀請教師會參與並廣納建議,是一次好的示範,工會給予正面肯定。 ===============================================================================================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103學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增置國小教師 員額經費(2688專案)實施計畫(草案) 年 月 日桃教小字第 號函 一、依據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置公立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要 點(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30015802C號令修正名稱並修正) (二)桃園縣政府103年度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計畫(本局102年11月15日桃教小字第1020074011號函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二、目的 (一)落實九年一貫課程之實施及課程與教學研究,提升教學專業成效。 (二)配合九年一貫課程師資需求,多元聘用師資來源,提升教學品質。 (三)改善教師工作負荷過重之現象,有效減輕國小教師之工作負擔。 三、計畫期程 103年08月至104年7月 四、補助對象 本府所屬公立國民小學 五、進用原則 (一)各校應優先考慮九年一貫課程實施所需之師資(如英語、本土語言、表演藝術等)。 (二)各校可考慮聘任兼任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以解決課程實施之師資來源。 (三)各領域中心學校及教研中心所需教材研發、課程與教學研究、課程輔助、推展資訊教學師資,落實九年一貫課程之實施。 六、聘任人員資格及類別 (一)本增置員額聘任之人員資格,應符合「教師法」、「師資培育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國民教育法第11條第五項」、「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二)聘任人員類別有:兼任教師、代課教師、代理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等四類。 七、實施方式與經費分配原則 (一)本計畫之執行,各校應依現行課務編排方式及考量課程與教學需求,統籌規劃現職教師減授課事宜,由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執行。 (二)計算基準: 1.補助節數: (1)依據各校之普通班班級數暨教師員額數,計算各校「學生學習總節數」與「教 師授課總節數」之間「差額節數」,做為經費補助計算基準。調查表如附件。 (2)依調查表計算「差額節數」10節以內或正數之學校,以10節計算配置,「差額節數」11節以上之學校,覈實全數補助。 (3)「學生學習總節數」:依各校學校課程計畫,低中高年級排課節計算所得。其所得若高於下列「標準數」:依低年級23節、中年級29節、高年級32節計算所得數,仍依此「標準數」計算。 (4)「教師授課總節數」:兼行政教師及午餐秘書(依表列)、級任教師(20節)、科任教師(22節)計算所得。 (5)補助各校聘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節數,核補鐘點費每節320元,另依各校之兼任與代理、代課教師需求,核補鐘點費每節260元。補助金額103年8-12月約以18週計,104年1-6月約以22週計。 (6)有關勞、健保費暨勞工退休金之補助額度,依所核定補助鐘點費之13%計算,因各校經費規劃、聘任教師員額情形不一,故各校甄選教師人數應將配置節數及補助經費額度同時納入考量,請各校於補助款額度內妥適規劃、審慎使用。 (7)本局得視經費執行狀況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彈性執行經費。 (8)本局約於103年7月上旬完成調查「差額節數」申請補助資料;擇期邀集學校代表、縣教師會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各校提報申請補助資料,約於103年7月底核定各校補助額度。 2.代理教師: (1)符合下列類型學校增置代理教師: 1. 普通班未達9班且學生數未達51人,增置代理教師1名。 2. 普通班9班(含)以上,未達12班之學校,與他校合聘代理教師1名。 3. 不含第1項「普通班未達9班且學生數未達51人」之偏遠學校,與他校合聘代理教師1名。 (2) 增置人力以補充各領域特殊師資(例如英語、本土語言、表演藝術..等)缺乏者為原則;採合聘者,以二校為原則,並補助所需相關經費(如交通費等)。 (3)合聘代理教師方式,由合聘學校自行協調合作細節,如主、合聘學校及節數分配等。 八、經費需求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及本局相關預算支應,不足時依分配原則計算之。 九、經費使用規定暨撥款期程 本局撥款項目暨期程如下說明: (一) 103年度第2期 預計支應103年8月至11月(103學年度上學期)補助經費,103年上半年補助各校經費結算後,約於103年9月撥付各校。 (二)103年度第3期 預計支應103年12月(103學年度上學期)補助經費,約於103年11月撥付各校。。 (三)104年度第1期 104年1月至104年7月(103學年度下學期)補助經費,配合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款,約於104年2月撥付各校。 (四)本計畫撥款項目暨期程得因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款額度異動及本縣經費執行情形,本局依事實需要作彈性調整運用。 (四)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依實際聘任人員資格支薪,各校應於年度結束次年度1月15日前,配合本局辦理相關核結作業。 十、成效檢討 (一)本計畫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且年度補助經費執行率應切實依分配數、分配月份執行。 (二)各校應就本計畫補助經費之執行支用,按月上教育部增置國小教師員額(2688專案)經費管制及人力運用網路平台填報。 【網址:http://203.68.66.11/edu2688/】 (三)務請各校確實執行本專案核配經費,各校經費執行率未達99%者,必要時將查核各校經費執行率,就經費執行成效不佳學校,依實際需要召開檢討會,以提高經費執行率。 (四) 學校未依本計畫規定進用人員及運用經費者及其執行成效不佳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程度,酌減該校年度補助款額度。 十一、實施注意事項: (一)學校申請欲規劃聘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授課節數部份,相關經費核定後,務請依規定聘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該經費不得挪為聘任其他科別之兼任、代理、代課教師。如經發現有違反上述情事,本局得視情節輕重程度,酌減該校年度補助款額度。 (二)本計畫之實施不得於非正式授課時間(如晨光、午休、課後補救教學時間)排課之鐘點費。不應支應編制內教師參加研習、會議及各項活動之代課鐘點費,編制內教師亦不應支領本專案經費。 (三)學校可自行以群組學校合聘、巡迴教學原則辦理教師甄選。 (四)依本專案增置之教師不得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主任、組長),且不宜擔任導師,各校課務安排並應將104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若停止經費補助等不確定因素納入考量。 (五)執行本專案聘任各類教師,聘期起聘日(開學後聘任者聘期則以實際報到之日起聘)及迄聘日依本局相關規定辦理。(核撥經費至103年12月31日止,上開情形應於招聘時即向教師敘明,請於聘書中加註佔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增置國小教師員額(二六八八專案)缺者,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度停止經費補助,則自104年1月1日起增置員額之教師應無條件解聘。) (六)依二六八八專案聘任之代理教師為增置外加缺額,非校內另行出缺,相關人員應以「二六八八專案」名義另行辦理教師甄選招聘,並於簡章載明上述(五)事項。 十二、預期成效 (一)本縣國小在實施本計畫後,有效減輕國小教師之教學與行政工作負荷。 (二)預估本縣學校聘任代課、兼任教師人數約33%,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約67%,學校可多元聘用師資來源,配合九年一貫課程師資需求提升教學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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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7/16 上午 11:31:01
【2014/07/11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教育監督】新進教師介聘--老師的缺被誰偷了? ◎103年4月3日桃園縣政府宣佈,103學年度提高編制至1.65人,預估增加200多位教師缺額。 ◎103年6月3日公告的「桃園縣103年度國民小學暨附設幼兒園教師聯合甄選介聘簡章」第12頁,【國小普通班一般教師:擇優錄取120名列冊介聘至國小普通班服務】 ◎103年7月9日公告的「桃園縣103年度國民小學暨附設幼兒園各類科代理教師介聘缺額表」 ,缺額僅剩99名! 所謂提高編制是指普通班的教師員額提高,縣府宣佈的200多位教師缺額應該是指國小普通班教師(桃園縣政府請無需拿簡章中含特教、英語、幼教...等的總缺額來搪塞),但發現了沒?這一路全是桃園縣政府自己的公告,新進教師要甄選的缺額數卻ㄧ路減少,從200名→120名→99名,桃園縣政府教育局顯然騙很大! 桃園縣政府為了圓自己黑箱的作法,還規定「(十)國小普通班一般合格教師開缺名額將以介聘當日現場列冊實際報到人數為依據,亦即開缺名額為介聘當日現場列冊實際報到人數。」亦即明天除了公告的99名缺,其餘的要視現場狀況才要開缺,這不是黑箱,那什麼是黑箱?為什麼新進教師不能事先知道所有缺額的狀況?加開哪些缺的標準為何?根本就是惡整新進教師! 而實際上,我們發現103年5月22日縣內教師介聘作業時,縣府教育局就曾公告全縣各校排除控管後的實缺就有540個,而這些實缺桃園縣政府不僅沒有全數補足新進教師,卻ㄧ路削減缺額從200名→120名→99名,至此,我們搓破了吳志揚縣長提高國小教師編制1.65的假象,桃園縣政府偷走了超過400個缺,實在非常可惡! 明天新進教師介聘即將舉行,我們呼籲桃園縣教育局應把職缺還給新進老師,回歸依法行政及提升教育品質的初衷,請桃園縣政府不要低估本會追查教師員額被誰「偷」走的決心與能力! =============================================================== 桃園下學年教師缺額 預估釋出200人 【原文轉自:聯合報 / 記者鄭國樑】 更新日期: 2014/4/4 下午 12:42:12
桃園縣教育局昨天表示,桃園縣教師員額編制比下學年要從現行的1.6人,調整為1.65人,預估可以釋出200名教師缺額,今年暑假結束前,就可以完成招考,投入新學年教學工作。
另外,1名國小教師去年想透過介聘平台,申請調往外縣市學校,但教育局以先前甄選時,招考簡章有「必須在錄取分發的學校服務滿3年」綁約限制,不同意老師介聘,全案經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協助,向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認定桃園縣的限制無效,原因是當時的甄選辦法綁約3年只限偏遠學校,不能妨害老師申請介聘權益。
教育局長吳林輝昨天表示,尊重省申評會的決議,會把全案再送桃園縣介聘委員會討論,協助這名老師主張自己的權益,不過也請社會各界體諒偏遠學校教師或新進教師流動率高、嚴重影響教學品質的問題,桃園縣去年也修訂招考簡章,新甄選老師一律必須在錄取的學校任教滿3年,有不得已的原因,可以專案方式送介聘委員會審議。
教育局指出,桃園縣近兩年自籌人事費超過3億元,國小教師員額編制由早先1.5人,逐年提升至1.55人及1.6人,下學年再調整至每班1.65人,103學年度(今年8月1日起)預估可增加200多位教師缺額,不過各校代理教師名額也會減少1至2名。
吳林輝說,自教師實施課稅後,各校所釋出的大量授課節數,僅能聘請每節鐘點費260元的代課教師,衍生代課教師因薪資不高而難覓,或有更佳就業機會而頻繁離職等困境,造成學生受教品質不穩定,提高教員額比是有效的改進方法,新進教師綁約3年,是維護教學品質的辦法,教育局人員表示,這和公務人員特考限制服務3年、6年情況類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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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7/16 上午 11:33:10
【2014/07/10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教育交流道】「化繁為簡,蠢決策」有感--超鐘點是一個簡單的方法,卻不是一個對的方法! 文/劉慧玲(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副理事長) 日前(7/8)去參加縣府的會議,會議上副局長提到因為鐘點教師聘任不易,素質不齊全,所以希望老師們多超鐘點,就可以解決,特別提到全國的教育**會議時大家都有同樣的認知。 我想送副局長以及全國的教育官員這段李柏峰先生寫的一段話: 為什麼我們會一直在做錯的事情呢?因為我們總是找一個最簡單的解決方案,解決了表面的問題,然後帶來更嚴重但是不顯著的後遺症。對的事情不去做,因為我們從來就不願意拋棄既有的包袱去改變自己,於是我們早已習慣用製造新問題來解決舊問題。
由於少子化的關係,這幾年甄聘的新老師很少,教師的職場即將快速步入高齡化社會,目前是我們這一批任教十一到十五年老師的高峰期,接著就是嚴重大斷層,我們學校百來位教師,去年普通班教師竟找不到一個任教五年內的新手老師。可怕嗎?很可怕,真的!
仔細想想,多餘的節數要求老師重新吸收,這暫時解決了表面的問題,但原本希望老師在教學創新與學生輔導上能更加深入的目的被邊緣化,也因為這樣,沒有積極將教師缺額補足,已經雪上加霜的教育斷層更難被重視。這就是更嚴重但不顯著的後遺症。
我真心的期望,除了教育行政單位重視這問題,老師們也要努力拋棄既有的包袱去改變自己,減少的節數是為了讓大家能把自己的心照顧好,把心放在更貼近孩子需求的教學,還要有時間做教學團隊間的默契培養、例如到不同老師的班上去觀課、去學習(不是教師評鑑那一套噢,是真正的觀課:佐藤學)。如果大家一直忙碌得像盆被快速攪動的水,那我們如何映照出孩子的容顏與心。超鐘點是一個簡單的方法,卻不是一個對的方法。與教育人員共勉之∼
●●化繁為簡蠢決策 讓全家人一起「加班」●●
================================================================================ 資料來源:三立新聞網http://www.setnews.net/ColumnNews.aspx?PageGroupID=9&NewsID=27125
文╱李柏鋒 柯文哲在辯論會上說:「在這社會什麼對錯其實很清楚,只是在這個國家對的事情沒辦法去做,而錯的事情一直在做。」
為什麼我們會一直在做錯的事情呢?因為我們總是找一個最簡單的解決方案,解決了表面的問題,然後帶來更嚴重但是不顯著的後遺症。對的事情不去做,因為我們從來就不願意拋棄既有的包袱去改變自己,於是我們早已習慣用製造新問題來解決舊問題。
媒體報導,新北市議員劉哲彰在質詢的時候提到,小學課輔只到下午五點,但是那個時間大部分的家長都還在上班,根本沒辦法接小孩放學,這是許多父母很大的困擾,大多只能送課後輔導班,但是卻又是一筆相當昂貴的支出,因此提議公立國小的課輔時間延到晚上七點,而朱立倫市長也爽快應允,將從下學期開始執行。 這就是一個很典型錯的事情一直在做。
勞動部正在研擬立法推動每週工時降到40小時,也就是每天合理的工時是8小時,那麼如果家長是上午八點上班,中午休息一小時,下午五點下班,應該就是合理的常態,而加上半小時的通勤,課輔到下午五點半也已經足夠。
但是問題就在於所有台灣上班族的上班時數太長了,正確的解決方案是讓所有勞工的上班時數都合理化,而不是將課輔的時間延長,結果讓家長可以安心的在公司拉長時間以疲乏的精神狀態進行低效率的加班,讓小孩要在學校一直等到七點過後才能吃晚餐,讓老師也不得不陪著家長加班,在學校以課輔的名義當學童的保母。
對,我知道一定有什麼工商團體站出來喊著什麼這樣會造成生產力低落,然後威脅他們要出走。這麼沒有效率和競爭力的企業,請趕快走。
這樣下去,有孩子的勞工根本沒有時間跟孩子相處,無法陪伴孩子做功課和探索未知的領域,別以為靠課輔和補習小孩的功課就會好。沒有孩子的勞工也沒有時間在下班之後去進修和加強自己的專業能力。低薪歸低薪,就算勞工有消費能力,卻竟然沒有時間、沒有體力去看電影、逛街、吃大餐,進行各種消費來促進經濟發展,這樣經濟會好才有鬼。那麼老師呢?在學校課輔到七點,下課後吃個飯、洗個澡,還有多少時間可以進修、備課?
問題到底出在哪裡?出在我們沒有「時間就是金錢」的觀念。
你知道把家長綁在公司、把學童關在學校,把老師耗在看管學生課後輔導的秩序,是浪費整個國家多大的社會成本嗎?如果每個人原本五點就應該回家,現在卻七點才能回家,每天兩個小時,乘上數百萬人,這種人生的損耗,可比那些工商團體說什麼會損失多少還要來得可怕許多。但是大多數人都好像一直覺得自己的時間沒價值?
我真的無法理解,為什麼大家都覺得原本可以從下午五點到晚上十點,足足五個小時可以跟家人相處的時間,被一再縮減到只剩一半,卻無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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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9/15 下午 05:36:57
【2014/09/10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gmail.com
【會員問診室】(修正)代課老師您的勞健保保對了嗎? 修正說明:本篇末段原誤植《96年3月份應為老師提繳之退休金....》修正為《103年9月份應為老師提繳之退休金....》。 ================================================================== 文/黃姿華(桃園縣教師職業工會秘書)
即將開學,代課老師您的勞健保保對了嗎?
暑假來到尾聲,各級學校都將陸續開學,即將為代理代課教師辦理勞健保加保作業。代理老師皆依聘期辦理勞健保全月投保,部分代課老師開學後沒有在學校投保,或由學校按日加保,為了職災保障和勞保年資,只好選擇繼續在工會加保,然而在工會投保費用是在學校的2~3倍,長期下來也是一筆開銷。工會整理了幾種常見的違法未投保情形,希望老師們都能在安全有保障的職場上敬業的工作:
【全民健康保險】 部分學校會說,學校沒有幫代課老師和教學支援人員保健保,請老師依附眷屬或在公所加保,但是由於二代健保規定,兼職收入每筆達最低工資5000元(103.9.1後為19273元)以上者,必須扣繳2%補充保費,造成老師除了健保費較高外,每筆收入還必須被扣取補充保費(在工會投保者免收)。
依據健保署規定,受雇者屬於第一類被保險人,以學校為投保單位,所以學校必須為老師加保,每週工時在12小時以上者,應由事業單位投保。代課老師只要每周在同一學校授課達12小時,就必須由學校為老師加保。
同時在兩所學校以上代課的老師,應以主要工作之身分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主要工作之認定,應以老師日常實際從事有酬工作時間之長短為認定標準,如工作時長短相同時,以收入多寡認定。
至於教學支援人員,即使各校授課時數皆不滿 12小時,仍可選擇以授課時數較長之學校為投保單位。
【勞工保險】 「我已經工作2年,為什麼投保日數未滿一年?」曾有代課老師在準備請領失業給付的時候,突然發現自己2年內投保日數竟然只有300多天,原來是學校只有在「上班日」才幫該名老師投保,周休二日、國定假日通通沒有保,造成老師明明有定期代課工作,卻不符合失業給付請領資格的現象。
對此,勞保局表示,長期代課教師(已約定於指定時間內代課,全月均屬在職狀態)的部分,若老師到職時能確定每月代課時數及實支鐘點費者,學校應申報整月提繳,並以每月預計鐘點費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等級申報。至於有沒有約定,一般以有沒有聘書作為證明,即使沒占缺,只要有聘書,聘期內就應為老師申報加保。
例如,老師固定每週代課4小時,授課鐘點費每小時為300元,103年9月份共代課16小時,鐘點費共計4,800元(月薪),則學校須依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第4等級金額6,000元申報,同時註明部分工時申報全月提繳,103年9月份應為老師提繳之退休金為6,000元×6%=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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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10/13 下午 04:31:36
【2014/08/25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會員問診室】代課教師寒暑假投保權益官場現形記 PS1:代課老師們,還在當勞保孤兒嗎?還在繳補充保費嗎?遇到權益受損,誰值得信任?誰可以詢問?歡迎代理代課教師加入工會!【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桃園縣教師職業工會】一同歡迎您! PS2:黃姿華是教師職業工會的秘書,寫出學校如何犧牲代理代課教師權益,以及代理代課教師的無奈! ●●代課教師寒暑假投保權益官場現形記●● =================================================================================== 文/黃姿華(桃園縣教師職業工會秘書)
一早接到代理老師的電話,輾轉在她跟行政人員間溝通。感到非常傷心又憤怒。
在教師工會投保的代課老師暑假擔任暑期輔導老師。7~8月暑輔期間的7月健保,學校說應該算在工會,因為當月份工會和學校先後幫她申報加保,雖然工會後來退保了,但因為健保署的系統判定設計,所以費用被算在工會這邊。
老師當月雖然是受雇身份,但健保費必須在工會繳,對老師的權益影響是,由於勞工負擔比例的不同,當月健保自負額變成2倍,因為老師有眷屬依附投保,差額達1千以上,幾乎是暑輔1天的收入。
然而老師當月的投保身分,依據健保署的解釋令(註),老師應以學校為為優先承保單位,工會次之,再次之才是依附眷屬或在地方公所加保。
健保署的承辦人說,她也認同應由雇主投保,但健保系統設計的關係,7月帳單又已經出來了,所以我和校方各自補辦一個程序,就可以讓老師和眷屬當月的健保歸在學校。但溝通時,學校的行政人員一口回絕,堅稱「我沒有做錯事為什麼要補辦!?」我再三懇求,也說明對老師權益的影響,但她不要就是不要。行政人員也許是站在幫學校省錢的立場說話,但學校省1點小錢,對老師來說卻是做1天白工。
終於我忍不住說,若執意如此,我們會去檢舉學校未依法投保。想不到換做該名代課老師搶回電話說,黃小姐多少錢我補就是了。事後老師表示,因為代課不穩定,她不敢得罪學校,怕以後沒有工作機會,所以她寧可忍耐這件事情。她說,接暑輔這麼多年,她不知道自己有這樣的權益,也不知道有這麼多規定會害她不小心要多繳錢,明年她就知道該怎麼辦了。學校挾每年1次的工作契約,逼使代課老師退讓,連政府規定的權益都可以退讓了,那種種灰色地帶又是什麼光景?
健保局為了保障自己收到夠多的健保費,如果老師(一般勞工也是)資格屬學校或工會卻依附眷屬加保,可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追溯自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補辦投保,於罰鍰及保險費未繳清前,暫不予保險給付。並且每年舉辦業務宣導會,告知投保單位要輔導民眾正確投保。這種事情卻要求勞工跟投保單位自己喬,投保身分的判定竟用來源不明的規定(註2)凌駕於解釋令!
作為職業工會秘書,我們絕對知道如何技術性解決及避免這種情形,但結構上的不公平,造成這種情形總是推陳出新的發生,壓過比較弱勢的勞動者身上......在出繳費單的忙碌苦悶中迎接開學季,也不比這樣的不公平讓我感到難以自處。
註1:健保署健保承第 0960003623 號:保險對象同時具有 2 種以上被保險人資格,如資格均同屬一類,應以其主要工作之身分參加健保,否則即須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2 條規定,按身分類別優先順序參加健保。
註2: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0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投保當月應繳納全月保險費,退保當月免繳納保險費」之規定,訂出以下計費原則:(中略) 五、同一月份中有多次投保、退保紀錄者; 在同一分區業務組:僅以第一個投保單位計收全月份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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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11/4 下午 04:35:37
【2014/10/01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gmail.com
【代課教師權益】長期鐘點代課教師,學校應依法以鐘點代課教師月薪資總額投保勞保 文/莊景旭(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總幹事、桃園縣職業工會理事長) 本會發現桃園縣部份長期鐘點代課教師受聘於指定期間內任教,每月均可確定授課時數,惟學校僅願意於其授課日投保,未授課時則退保,造成一週內勞工保險出現「加加退退」之情況。按〈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及勞動部之相關函釋,長期鐘點代課教師與部份工時人員、未具公保身分之兼任教師相同,全月均屬在職狀態,非屬臨時代課,依法應以月薪資總額投保。 本會行文提醒各校,如未替長期鐘點代課教師整月投保,應儘速調整,以免勞資爭議或遭主管機關罰鍰。 以下電子公文已函知各校,亦請各校支會長轉知代課教師! ========================================================================== 桃園縣教師職業工會 函
地址:桃園縣中壢市義民路53號2樓 承辦人:莊景旭 電話:03-2812155 傳真:03-2811996 電子信箱:narumi3172@gmail.com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桃教職工字第103009120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1.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官網FAQ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_勞保2字第0980019664號
主旨:有關長期鐘點代課教師投保勞工保險事宜,建請 貴校依法以鐘點代課教師月薪資總額投保,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查〈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本保險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及保險費率計算」,第十四條又稱:「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可見受僱者依法以月薪資總額投保為常態,合予敘明。 二、另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官網FAQ【附件一】答覆:「1.部分工時人員,指的是工作時間較一般全時工作勞工有相當程度縮短,受雇主輪派定時到工、全月均在職者,勞保應整月加保,並按其整月薪資所得總和,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之等級金額申報月投保薪資,並請於加保表上註明「部分工時」字樣。如月薪資總額低於部分工時人員勞工保險投保薪資下限11,100元者,則請按「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等級金額申報。…2.短期工作人員,指未全月在職,不定時到工者(例如臨時工短暫受僱幾天),則請於到職當日申報加保,離職當日申報退保,並以同一工作等級員工之月薪資總額申報勞保投保薪資」(資源來源-http://www.bli.gov.tw/sub.aspx?a=CBpj%2BHgnWzg%3D,2014年06月12日更新)。 三、再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7月30日勞保2字第0980019664號函【附件二】針對未具公保身分之兼任教師投保勞工保險時,稱:「…三、兼任教師參加勞保之投保薪資部分:(一)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向保險人申報其月投保薪資…」。 四、本會發現桃園縣部份長期鐘點代課教師受聘於指定期間內任教,每月均可確定授課時數,惟學校僅願意於其授課日投保,未授課時則退保,造成一週內勞工保險出現「加加退退」之情況。按〈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及前開引據之函釋,長期鐘點代課教師與部份工時人員、未具公保身分之兼任教師相同,全月均屬在職狀態,非屬臨時代課,依法應以月薪資總額投保。 五、 貴校如未替長期鐘點代課教師整月投保,建請 貴校儘速調整,以免勞資爭議或遭主管機關罰鍰。
正本:桃園縣各國中、小 副本: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含各學校支會)、本會理、監事
理事長 莊景旭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官網FAQ●● =============================================================== 37. 勞保部分工時、臨時工之勞保投保薪資應如何申報? 1. 部分工時人員,指的是工作時間較一般全時工作勞工有相當程度縮短,受雇主輪派定時到工、全 月均在職者,勞保應整月加保,並按其整月薪資所得總和,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之等 級金額申報月投保薪資,並請於加保表上註明「部分工時」字樣。如月薪資總額低於部分工時人 員勞工保險投保薪資下限11,100元者,則請按「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等級金額申 報。 例:某部份工時人員每週輪派到工5次,每次4小時,時薪115元,月薪資總額為9,200元,勞保應 申報全月加保,月投保薪資填報9,200元,並請於加保表備註「部分工時人員」,本局受理加保時 將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自動歸級為9,900元,勞保月投保薪資自動歸級為11,100元,並計收全月 份的保險費。 2. 短期工作人員,指未全月在職,不定時到工者(例如臨時工短暫受僱幾天),則請於到職當日申報加 保,離職當日申報退保,並以同一工作等級員工之月薪資總額申報勞保投保薪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_勞保2字第0980019664號●●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函 地址:10346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2段83號9樓 聯絡人:徐小姐 聯絡電話:85902786 受文者:教育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勞保2字第098001966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貴部函詢兼任教師參加勞工保險相關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98年7月8日台人(三)字第0980101769號書函。 二、有關已具有公保身分之兼任教師,是否應辦理參加勞保部分,查本會曾以93年1月27日勞保2字第0920072799號函示略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依法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應以其所屬機關及學校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是以,公、私立學校之兼任教師如已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則非屬依法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應無前開規定之適用,不應再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至有關銓敘部96年5月11日令釋規定之實務作法,請逕洽該部查詢。 三、兼任教師參加勞保之投保薪資部分: (一)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向保險人申報其月投保薪資。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規定,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另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被保險人之月投保薪資係按分級表第1級17,280元起申報;惟部分工時被保險人之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依分級表備註二規定,其月投保薪資分11,100元、12,105元、12,300元、13,500元、15,840元及16,500元等6級,超過16,500元者應依本表所適用之等級覈實申報。 (二)又同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2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但連續加保未滿30日者,不予合併計算。爰同時受僱於2個以上投保單位並皆參加勞保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得依上開規定辦理。 四、依本會98年5月1日勞保2字第0980140222號令規定,受僱從事2份以上工作之勞工,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者,應由所屬雇主分別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是以,已於一般公司行號任職之兼任教師,於學校兼課時,該校仍應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五、另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符合第6條規定之勞工,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離職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是以,本案投保單位應依上開規定,於教師到職之日辦理加保,離職之日辦理退保。 六、又有關進用身障者人數之計算部分,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3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1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另依該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不予計入員工總人數之計算:(一)因機關(構)裁減、歇業或停業,其人員被資遣、退休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二)經機關(構)依法核予留職停薪,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爰有關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請依上開規定辦理。至有關原住民人數之計算,另案轉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處。 正本:教育部 副本:勞工保險局、職業訓練局、本會勞工保險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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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4/11/4 下午 04:39:29
【2014/10/02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gmail.com
【媒體報導】部分國小代課師 被欠4個月薪 感謝自由時報關心報導 ======================================================================================== ●自由時報 〈北部〉部分國小代課師 被欠4個月薪
2014-10-02 教局已接手撥補作業 〔記者林近╱桃園報導〕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接獲多所學校代課教師反映,表示教育局積欠國小代課教師薪資四個月,迫使部分學校以家長會費代墊,但家長會經費也用罄;教育局昨天解釋,因為尚未找到承辦學校,才導致代課費申請作業延滯,已接手承辦補發薪資。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彭如玉痛批教育局漠視代課教師權益,竟將「尚未找到承辦學校」當成理由,造成多所學校的代課教師無法如期拿到薪資。
彭如玉說,接獲學校及代課老師抱怨,多次向教育局反映都未獲得解決,直到工會在九月九日發函,教育局在九月二十二日回覆才表示已著手調查各校預算不足的情形,並儘速辦理經費撥補作業。
教育局國小教育科長林淑芬表示,代課教師費由學校的人事費預算支付,不足才向教育局申請補款,因各校代課教師費使用情況不一,並非所有國小都有款項不足問題。
林淑芬說,補撥款項作業以往都由承辦學校負責,從六月接獲反映後,教育局就徵詢各校承辦意願,但各校各有考量,教育局決定自辦各國小代課老師鐘點費預算不足撥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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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4/12/8 下午 05:27:42
【2014/11/28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gmail.com
【連這種錢都要A老師】教育部國教署打臉桃園縣政府---代理導師鐘點費應由學校支應,尚與導師所請假別無涉! PS桃園縣政府有這麼窮嗎?連這種錢都要A老師?實在可惡! 桃園縣政府竟然要求兼任導師的教師,請事假或病假(2日以下)要自行支付代理導師鐘點費每日288元,我們認為豈有此理,吃人夠夠,我們遍查資料覺得桃園縣政府實在太離譜,所以,積極詢問教育部,終獲教育部國教署明確回覆:代理導師鐘點費應由學校支應,尚與導師所請假別無涉! 我們很遺憾桃園縣政府自從爆發兩位副縣長涉貪案之後,整個桃園縣政府的廉能問題備受爭議,現在,老師生病請假除了要自付代課鐘點費,桃園縣政府教育局竟然還要老師自付代理導師鐘點費,這都能貪,請問還有什麼不能貪? ●●教育部國教署打臉桃園縣政府---代理導師鐘點費應由學校支應,尚與導師所請假別無涉!●● ================================================================================================= 文/莊景旭(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總幹事) 桃園縣政府於103年1月6日,以函文桃教中字第1020083715號要求:「教師兼任導師職務請事假或病假2日以下者,除課務需自理外,若兼任導師由專任教師代理者,其代理導師鐘點費亦由請假人自行支付」。 本會接獲會員反應此事後,遂向教育部部長信箱詢問此事,得到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臺教國署人字第1030048827號函、臺教國署人字第1030118304號函回覆,略以:「代理導師鐘點費應由學校支應,尚與導師所請假別無涉」。
又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於92年5月8日局給字第0920014152號函,略以「教師兼導師請假,職務由專任教師代理,而其本身授課節數無法減少者,同意發給代理導師鐘點費,至所需經費應由各地方政府就其自有財源優先編列預算支應。」
綜上,導師請假後,其職務由專任教師代理,如因教學需要無法減少授課鐘點時,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應依其實際代理天數,發給代理導師鐘點費。至所需經費由各地方政府就其自有財源優先編列預算支應,與導師所請假別無涉。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以桃教中字第1020083715號函,要求導師請事、病假2日以下者,應自行支付代理導師鐘點費,實與教育部函釋抵觸,籲請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儘速修正相關函文,維護請假人之權益,才是正辦。 ●●桃園縣政府要求老師自付事假或病假2日(含2日)以下,由專任教師代理其導師職務之代理導師鐘點費(每日288元)●● ==========================================================================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林永河 電話:03-3322101-7521 電子信箱:064232@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縣立東興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發文字號:桃教中字第102008371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貴校所詢「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任導師職務請事假或病假2日(含2日)以下,由專任教師代理其導師職務之代理導師鐘點費(每日288元)支付方式」一案,詳如說 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校102年8月23日竹國人字第1020005680號函暨本局102年10月21日桃教人字第1020067159號函續辦理。 二、依據教師請假規則第14條: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其課(職)務應委託適當人員代理。教師無法覓得合適代理人時,學校應協調派員代理。 三、依教育部100年12月2日臺人(三)字第1000216872號函略以:經行政院97年7月30日院授人給字第0970016004號函准予改依教師兼導師與專任教師每週授課節數之實際差距節 數暨代理天數,發給代理導師鐘點費。 四、依桃園縣立各級學校教師請假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規定第2條:教師因請事假(含家庭照顧假)、病假(含生理假)、休假及補(休)假期間所遺課務,應另定時間補授或經學校同意後委託同事代理(課)或由學校遴聘及教務處安排合格人員代理(課),其應支給代理(課)鐘點費,由請假人自理。但每學年請事假超過七日者或病假連續三日以上者,得由學校遴聘及教務處安排合格人員代理(課),並核支代理(課)費用。 五、爰此,教師兼任導師職務請事假或病假2日(含2日以下)者,除課務需自理外,若兼任導師由專任教師代理者,其代理導師鐘點費亦由請假人自行支付。 正本:大竹國中 副本:本縣各縣立國中(不含秀才分校)、教育局人事室2014-01-06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民意信件 函--代理導師鐘點費應由學校支應●●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民意信件 函 地址:41341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傳真:0423326915 聯絡人:郭旻雁 電話:0437064537 正本:◎◎◎◎◎◎ 副本:本署人事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發文字號:臺教國署人字第1030048827號 附件:無附件
◎◎◎◎◎先生:您好! 臺端103年4月29日分次寄給署長的3封信,我們已經收到了,謝謝您的來信。 您來信所詢代理導師鐘點費乙節併案處理,敬復如下: 查教育部101年11月6日臺人(三)字第1010203979號函略以,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導師請假期間,由專任教師代理導師職務,如因教學需要無法減少授課節數,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比照國民中小學規定支給代理導師鐘點費…,至所需經費由各主管機關優先由其自有財源籌措應。準此,代理導師鐘點費應由學校支應。 若您對於本署回復內容仍有不瞭解之處,歡迎來電(電話:04-37061537)詢問,本署將竭誠為您服務。爾後您對於本部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 最後,再次謝謝您寶貴的意見,謹致上十二萬分的誠摯祝福。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敬上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民意信件 函--尚與導師所請假別無涉●●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民意信件 函 地址:41341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傳真:0423326915 聯絡人:郭旻雁 電話:0437064537 正本:◎◎◎◎◎◎ 副本:本署人事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臺教國署人字第1030118304號 附件:無附件
◎◎◎◎◎先生:您好! 臺端103年10月15日寄給署長的3封信,我們已經收到了,謝謝您的來信。 您來信所詢代理導師鐘點費疑義乙節,敬復如下: 依教育部101年11月6日臺人(三)字第1010203979號函略以,公立學校導師請假期間,由專任教師代理導師職務,如因教學需要無法減少授課節數,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所需經費由各主管機關優先由其自有財源籌措支應。尚與導師所請假別無涉。 若您對於本署回復內容仍有不瞭解之處,歡迎來電(電話:04-37061537)詢問,本署將竭誠為您服務。爾後您對於本部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 最後,再次謝謝您寶貴的意見,謹致上十二萬分的誠摯祝福。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敬上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樓 傳真:(○二)二三九七五五六五 承辦人:李安妮 電話:(○二)二三九七九二九八轉617 E-Mail:cpa617@cpa.gov.tw 受文者: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 發文字號:局給字第0920014152號 附件: 主旨:有關九年一貫課程實施後,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改由各縣市政府自行訂定,學校教師兼導師請假,職務由專任教師代理,而其本身授課節數無法減少者,建請同意依該縣市所自訂該教師兼導師與專任教師每週授課節數之實際差距節數及其實際代理天數,發給代理導師鐘點費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部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台人︵三︶字第0九二00三七一二八號致行政院函。 二、本案經函請有關機關表示意見略以,貴部於九十一年四月訂定「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本原則」,有關國民中小學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扣除導師時間後,其授課節數與專任教師之差距,國民中學以四至六節課為原則,國民小學以二至四節課為原則,本案考量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衡平原則,似宜於上開原則所定時數內辦理,至所需經費應由各地方政府就其自有財源優先編列預算支應。本案宜請貴部依上開意見研酌後再行報院核辦。 正本:教育部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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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12/27 下午 05:44:54
【2014/12/26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gmail.com
【代課教師權益】最快下學年 私校編制外教師納入勞基法 PS「曾有縣市因遲未辦理年度代課費申請作業,部分學校以家長會經費代墊,沒想到家長會經費也用罄,竟積欠代課老師四個月的鐘點費,」這指的應該與本會之前揭發的案例極為雷同:... 【教育監督】國小代課教師薪資積欠近4個月,桃園縣政府終於要處理各國小代課鐘點費預算不足的撥補作業了!(http://www.tyt.org.tw/Email/showrd.asp?id=3337) 【媒體報導】部分國小代課師 被欠4個月薪(http://www.tyt.org.tw/Email/showrd.asp?id=3342) ============================================================================================================== 最快下學年 私校編制外教師納入勞基法 【聯合報╱記者許俊偉╱台北報導】 2014.12.21 06:29 pm
私校編制外教師像代理、代課老師,他們既非公務員,也無法適用勞基法,長期「妾身未明」,不僅沒有法定退休金,要是遭解聘也無法定資遣費。勞動部決推動將私校編制外教師納入勞基法適用對象,順利的話,有機會在下學年終結「勞基法孤兒」身分。
六萬三千多名私校編制外職員,今年八月起已開始適用勞基法,但編制外教師和編制內教師做一樣的事,卻被排除在外,也讓他們感嘆自己像是勞動權益保護網的「漏網之魚」。
勞動部說,私校編制外教師在中小學如代理、代課老師,在大專院校則是兼任、專案教師等。這些人雖有勞保,但不像編制內教師享有退撫保障,學校(雇主)未被強制要求須提繳勞退金,不少編制外教師只能拿自己的錢,「自提」薪資百分之六的老本。
不僅如此,私校編制內教師的請、休假權益,可比照公立教師適用「教師請假規則」,但編制外教師由「各校自訂」;要是學校突然「關門大吉」或因人力縮減被解聘,發不發資遣費也是看學校。
勞動部說,私校編制內、外教師因是聘任制,自主從事教學、研究和輔導工作,非一般勞雇關係,工時不易認定,納入勞基法後若要遵循相關正常、延長工時規定,恐會窒礙難行;但考量編制外教師確實「什麼保障都沒有」,編制內教師至少還有退撫儲金等保障,決檢討將編制外教師指定適用勞基法。
未來納入勞基法適用對象後,私校就得強制幫編制外教師提繳勞退金,若經營不善要精簡人力或關校,也得依法發給資遣費;發生職災,學校也要有職災補償責任,相關請休假權益(如年資滿一年有七天特休)也須照勞基法規定走。
另外,曾有縣市因遲未辦理年度代課費申請作業,部分學校以家長會經費代墊,沒想到家長會經費也用罄,竟積欠代課老師四個月的鐘點費;也曾有私立大專院校教師赴教部抗議,指學校以授課時數未達基本鐘點等理由,違法解聘編制外教師。
未來私校編制外教師確認為「勞工」後,若發生上述勞雇糾紛將不再求助無門,有積欠工資墊償和勞資爭議調解等保護機制。
圖╱聯合報提供 /
【2014/12/21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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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5/1/5 下午 05:35:06
【2015/01/05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gmail.com
【代課教師權益】轉知代課教師投保健保須知--保險對象應以適法身分投保 文.整理/莊景旭(桃園縣教師職業工會理事長,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總幹事) 103年12月27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北區業務組來函 重點整理如下 1、會員教師之眷屬,若有工作所得並有加保勞保者(屬第一類被保險人員資格),不得依附會員教師眷屬投保,經查核後將追繳短繳保險費,並處以罰鍰。 2、會員教師應按薪資所得,依投保金額分級表所定數額(如所得不固定,以3個月平均收入為準),並主動告知職業工會協助辦理申報。 3、投保金額未覈實申報,採高薪低報者,經查核後將追繳短繳保險費,並處以2∼4倍罰鍰。 4、104年健保署查核作業方式,以「102年度全年薪資所得除以16個月後,以該月平均所得與102年投保金額比對,低報者列為查核對象」。 5、會員教師以第二類人員身分(職業工會會員)投保,請向原投保單位辦理轉出後,持轉出單影本,至教師職業工會辦理。 6、如會員教師或眷屬不符投保資格,或投保金額錯誤者,應立即主動聯繫教師職業工會辦理轉出(及更正)。
如有任何問題,請電本會秘書:(03)2812155、0916239335 辜郁哲
●●全民健康保險法●● ------------------------------------------------------------------------------ 第 10 條 被保險人區分為下列六類: 一、第一類: (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 (三)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四)雇主或自營業主。 (五)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二、第二類: (一)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二)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第 11 條 第一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第二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三類被保險人;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四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但僱用勞工合力從事海洋漁撈工作之漁會甲類會員,其僱用人數十人以下,且其仍實際從事海洋漁撈工作者,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得以第三類被保險人身分參加本保險。 具有被保險人資格者,並不得以眷屬身分投保。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函●● ---------------------------------------------------------------------------------- 機關地址:(北區業務組)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3段525號 傳真:(03)4381848 聯絡人及電話:朱鳳玲(03)4339111轉4128 電子信箱:C110249@nhi.gov.tw
受文者:桃園縣教師職業工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健保桃字第1033002506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保險對象應以適法身分投保及覈實申報投保金額,務請 貴工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本署亦將定期執行相關查核作業,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0條規定,第二類被保險人為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續依第11條規定,第一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二類被保險人,具有被保險人資格者,並不得以眷屬身分投保。 二、次依本法第20條規定,受僱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自營作業者以其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第2類被保險人為無固定所得者,其投保金額,由該被保險人依投保金額分級表所定數額自行申報(依衛生福利部(前衛生署)84年4月24日衛署健保字第84023296號函釋,如所得不固定,以3個月平均收入申報調整投保金額),並由保險人查核;如申報不實,保險人得逕予調整。又依本法第21條規定,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除已達本保險最高一級者外,不得低於其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及參加其他社會保險之投保薪資;如有本保險投保金額較低之情形,投保單位應同時通知保險人予以調整,保險人亦得逕予調整。 三、如具有被保險人資格而以眷屬身分加保或符合第一類被保險人身分而以第二類被保險人身分加保者,除追繳短繳之保險費外,並依本法第84條及第88條規定,對投保單位及保險對象處以罰鍰;而投保金額多報少者,除追繳短繳之保險費外,並依本法第89條規定,按其短繳之保險費金額處以2倍至4倍之罰鍰。 四、為維護全體保險對象健保財物負擔之公平性,本署須依法定期進行加保身分及投保金額低報之查核比對,為避免貴會會員(含依附投保之眷屬)未以適法身分投保或投保金額以多報少,致違反相關健保法規,須依法追溯改以適法身分投保或依法追溯調整投保金額,並追繳短繳之健保費,敬請 貴工會協助輔導及鼓勵所屬會員,依下列說明主動辦理相關事宜。 (一)以適法身分投保事宜: 1、如本人或其眷屬不符本保險第二類被保險人及眷屬加保資格者,應主動通知 貴工會辦理轉出,儘速另以適法身分辦理加保,並由 貴工會填具「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退保(轉出)申報表」,為渠等辦理轉出事宜。 2、如符合第二類被保險人或眷屬加保資格,而未於 貴工會以被保險人或眷屬身分加保者,應請其主動向原投保單位辦理轉出,持「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退保(轉出)申報表」影本,向 貴工會辦理加保事宜。 (二)投保金額調整事宜: 1、本署依本法第89條規定,例行查核各類被保險人投保金額,明(104)年度第2類被保險人投保金額查核作業,原則比照今(103)年度方式進行,即「以102年度全年薪資所得除以16個月後,以該月平均所得與102年投保金額比對,低報者列為查核對象」。惟為鼓勵被保險人主動依規定申報,如被保險人102年度符合上述查核條件,惟於明(104)年3月底前主動申報調整投保金額(次月生效),且該調整後投保金額不低於本署以上述方式計算之102年月平均所得者,則予以排除在明(104)年度的查核名單外,否則仍列為明(104)年度查核對象;主動申報調整投保金額後,如所得變動,亦得依法檢具相關資料,再辦理調整。另本署亦將於取得104年薪資所得資料時再予比對同期投保金額,如有低報者將列為加強查核名單。 2、請 貴工會協助轉知會員,主動依上述說明申報調整投保金額者,應檢附所得資料主動通知 貴工會,並由 貴工會填具「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調整表」併相關所得資料,送交本署北區業務組申報調整投保金額。 五、如對本案仍有疑義,請洽本署北區業務組貴單位尾碼承辦人。
正本:桃園縣教師職業工會
署長 黃三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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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5/1/5 下午 05:36:13
【2014/12/31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gmail.com
【教師權益】建請新團隊教育局,盡快補發應由政府支給的代理導師鐘點費。 PS這件事我們已於103年5月6日幫教育局找出答案「教育部國教署打臉桃園縣政府---代理導師鐘點費應由學校支應,尚與導師所請假別無涉」,證明過去桃園縣政府的教育局A老師們的錢是不對的,我們連答案都寄給了教育局,等了一個月仍然沒有答案,等、等、等, 眼看「學校必須於104年1月31日前將教師103年度所得向國稅局申報」,新政府團隊教育局長的位置可以等到可以等到2月1日,但老師們的薪資所得卻必須在1月31日前申報,我們期待新政府教育局團隊拋棄舊有官僚作法,能有新氣象新作為! ================================================================================================= 文/莊景旭(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總幹事、桃園縣教師職業工會理事長) 本會已在【2014/11/28教育桃源電子報】揭露:教育部國教署打臉桃園縣政府---代理導師鐘點費應由學校支應,尚與導師所請假別無涉! 本會亦於103年11月25日以桃縣教工字第1030000258號函要求教育局盡快修正「導師請事、病假2日以下者,應自付代理導師鐘點費」之規定。 本會日前又向教育部申請調閱南投縣立旭光高級中學,詢問教育部「有關國中小學專任教師代理導師職務期間,依教師兼導師與專任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發給代理導師鐘點費一案」的相關解釋函文,所得的答案都是「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於92年5月8日局給字第0920014152號函,代理導師鐘點費所需經費應由各地方政府就其自有財源優先編列預算支付」。 一個月過去了,104年度即將到來,依所得稅法第89條之規定:「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每年所給付依前條規定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及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類之其他所得,因未達起扣點,或因不屬本法規定之扣繳範圍,而未經扣繳稅款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據此,學校必須於104年1月31日前將教師103年度所得向國稅局申報。 為避免學校將錯誤的薪資所得向國稅局申報,建請新團隊教育局,盡快修正103年1月6日桃教中字第1020083715號函釋規定,補發應由政府支給的代理導師鐘點費,讓學校端計算教師所得能有所依循,減少事後修正所得資料的麻煩,並維護教師應有之權益。 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路 傳真:(02)23976946 聯絡人:王慧茹 電話:(02)77366346 受文者:如發文清單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臺人(三)字第101002495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有關貴縣縣立旭光高級中學請釋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代理導師職務期間,依教師兼導師與專任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發給代理導師鐘點費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1年1月18日府教學字第1010014156號函。 二、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101年2月6日起改制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92年5月8日局給字第0920014152號函略以,代理導師鐘點費所需經費應由各地方政府就其自有財源優先編列預算支付;至鐘點費之數額仍請貴府核實認定。 正本:南投縣政府 副本:本部人事處 以下為教育部打臉函: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民意信件 函--代理導師鐘點費應由學校支應●●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民意信件 函 地址:41341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傳真:0423326915 聯絡人:郭旻雁 電話:0437064537 正本:◎◎◎◎◎◎ 副本:本署人事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發文字號:臺教國署人字第1030048827號 附件:無附件
◎◎◎◎◎先生:您好! 臺端103年4月29日分次寄給署長的3封信,我們已經收到了,謝謝您的來信。 您來信所詢代理導師鐘點費乙節併案處理,敬復如下: 查教育部101年11月6日臺人(三)字第1010203979號函略以,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導師請假期間,由專任教師代理導師職務,如因教學需要無法減少授課節數,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比照國民中小學規定支給代理導師鐘點費…,至所需經費由各主管機關優先由其自有財源籌措應。準此,代理導師鐘點費應由學校支應。 若您對於本署回復內容仍有不瞭解之處,歡迎來電(電話:04-37061537)詢問,本署將竭誠為您服務。爾後您對於本部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 最後,再次謝謝您寶貴的意見,謹致上十二萬分的誠摯祝福。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敬上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民意信件 函--尚與導師所請假別無涉●●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民意信件 函 地址:41341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傳真:0423326915 聯絡人:郭旻雁 電話:0437064537 正本:◎◎◎◎◎◎ 副本:本署人事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臺教國署人字第1030118304號 附件:無附件
◎◎◎◎◎先生:您好! 臺端103年10月15日寄給署長的3封信,我們已經收到了,謝謝您的來信。 您來信所詢代理導師鐘點費疑義乙節,敬復如下: 依教育部101年11月6日臺人(三)字第1010203979號函略以,公立學校導師請假期間,由專任教師代理導師職務,如因教學需要無法減少授課節數,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所需經費由各主管機關優先由其自有財源籌措支應。尚與導師所請假別無涉。 若您對於本署回復內容仍有不瞭解之處,歡迎來電(電話:04-37061537)詢問,本署將竭誠為您服務。爾後您對於本部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 最後,再次謝謝您寶貴的意見,謹致上十二萬分的誠摯祝福。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敬上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樓 傳真:(○二)二三九七五五六五 承辦人:李安妮 電話:(○二)二三九七九二九八轉617 E-Mail:cpa617@cpa.gov.tw 受文者: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 發文字號:局給字第0920014152號 附件: 主旨:有關九年一貫課程實施後,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改由各縣市政府自行訂定,學校教師兼導師請假,職務由專任教師代理,而其本身授課節數無法減少者,建請同意依該縣市所自訂該教師兼導師與專任教師每週授課節數之實際差距節數及其實際代理天數,發給代理導師鐘點費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部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台人︵三︶字第0九二00三七一二八號致行政院函。 二、本案經函請有關機關表示意見略以,貴部於九十一年四月訂定「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本原則」,有關國民中小學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扣除導師時間後,其授課節數與專任教師之差距,國民中學以四至六節課為原則,國民小學以二至四節課為原則,本案考量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衡平原則,似宜於上開原則所定時數內辦理,至所需經費應由各地方政府就其自有財源優先編列預算支應。本案宜請貴部依上開意見研酌後再行報院核辦。 正本:教育部 副本:
※歡迎推廣訂閱: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網站:http://www.teu.org.tw/ 會址:中壢市義民路53號2樓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5/2/12 下午 02:05:00
【2015/01/22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gmail.com
【報告鄭市長】您同意新市府團隊教育局繼續A基層老師的錢嗎? 103年11月25日發函本會 要求教育局盡快修正「導師請事、病假2日以下者,應自付代理導師鐘點費」之規定。(http://www.teu.org.tw/Ateu/ATeuMainShow.asp?FBTitle=%AD%AB%ADn%A4%BD%A4%E5&forumid=155&id=13039) 其實我們已於103年5月6日幫教育局找出答案「教育部國教署打臉桃園縣政府---代理導師鐘點費應由學校支應,尚與導師所請假別無涉」,證明過去桃園縣政府的教育局A老師們的錢是不對的,103年11月25日我們連答案都寄給了教育局,等了快兩個月仍然沒有答案,等、等、等, 104年1月6日我們再次公文提醒教育局,眼看「學校必須於104年1月31日前將教師103年度所得向國稅局申報」,我們要求【新團隊教育局,盡快補發應由政府支給的代理導師鐘點費】,結果,教育局竟然積壓人民陳情的公文長達快兩個月,然後回一個還要再問教育部的文,這不是拖延官僚那什麼是拖延官僚? 相對於~ 我們肯定勞動局: 104年1月8日,本會向勞動局長反應《【這筆錢不該轉嫁人民】桃園市政府不應違反印信條例,強制要求人民團體及工會自製圖記》,立即獲得勞動局長與正式掌的善意回應,允諾協助處理,本會也發出電子報預告【新市府新氣象】肯定新市府,採納進言,依法行政--有關人民團體自製圖記問題!(http://www.teu.org.tw/Email/showrd.asp?id=3502) 104年1月13日勞動局發出公文確定由勞動局統一製作工會圖記並調查。 我們肯定勞動局長信守承諾並以積極的效率處理人民的陳情建言,與日前本會肯定的衛生局積極處理本會反應校護有關疫苗接種問題,我們期待新市府團隊有更多局處是翻轉過去拖延、失能的舊官僚體系,帶給人民新的氣象才是! 我們也肯定衛生局: 104年1月6日:日前本會理事們先後幫忙反應校護的疫苗接種問題,於是我們在1月6日(二)拜會衛生局長蔡紫君局長反應校護心聲,當日衛生局即為我們說明處理的狀況且積極回應本會反應校護擔心與要求修正的問題,表示將於1月9日(五)會將修正版本正式重新發文給各校及本會。 104年1月9日:衛生局的疾病管制科林科長為表慎重,親自率相關承辦人員到本會拜會,針對本會反映的問題於發文前向本會徵詢、說明與確認文字,誠意十足!最後確認公文也依約定於當日下班前發出! 但是教育局到目前為止,仍然不改官僚拖延的惡習,持續A老師們的薪資,和勞動局與衛生局相較之下,大家就不難想像教育局為什麼老是會討罵?一個公文可以拖欠將近兩個月不辦,教育局A老師們的錢,卻用這種官僚拖延的態度處理! 「我們期待新市府團隊有更多局處是翻轉過去拖延、失能的舊官僚體系,帶給人民新的氣象才是!」看來教育局離這個期待還很遙遠! ●●教育局拖欠近兩個月的回文●● ====================================================================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黃金增 電話:03-3322101#7521 電子信箱:1215@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桃教中字第1040002400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現行國民中學教師兼任導師職務請假期間,由專任教師代理其導師職務,如因教學需要無法減少授課節數,其代理導師鐘點費支付方式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03年11月25日桃縣教工字第1030000258號函及104年1月6日桃市教工字第1040000002號函。 二、本案涉及相關經費編列與支付,本局目前刻正函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釋示,俟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釋復後辦理。 正本: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 副本:
●●本會第一次發文●● ===================================================================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函 地址:320桃園縣中壢市義民路53號2樓 承辦人:陳惠心 電話:03-2812155 傳真:03-2811996 電子信箱:teuniontw@gmail.com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 年11 月25 日 發文字號:桃縣教工字第1030000258 號 附件: 一、臺人(三)字第1010203979號 二、臺教國署人字第1030048827號 三、臺教國署人字第1030118304號 四、桃教中字第1020083715號 主旨:有關導師請事病假2日以下自付代理導師鐘點費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1年11月6日臺人(三)字第1010203979號函略以:「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代理導師職務期間因教學需要無法減少授課節數 者,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依其實際代理天數按比例計支代理導師鐘點費」,合先敘明。 二、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3年5月6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30048827號函,及103年10月22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30118304號函略以:「代理導師鐘點費應由學校支應,尚與導師所請假別無涉」。 三、關於 貴局103年1月6日桃教中字第1020083715號函,說明五、「…導師請事病假2日以下者,除課務需自理外,若兼任導師由專任教師代理者,其代理導師鐘點費亦由請假人自行支付。」,此自付代理導師鐘點之規定,顯已與教育部之函釋牴觸,請 貴局盡速修正相關函文規 定,以維護請假教師之相關權益。
正本: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副本:教育部、桃園縣各級學校、本會各級學校支會、本會理監事(以上e-mail寄送)、本會
理事長 彭如玉
●●本會第二次發文●● =================================================================== 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 函 地址:320桃園市中壢區義民路53號2樓 承辦人:陳惠心 電話:03-2811588 傳真:03-2811996 電子信箱:teuniontw@gmail.com 受文者: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發文字號:桃市教工字第1040000002號 附件:一、桃縣教工字第1030000258號函 二、臺人(三)字第1010024956號函
主旨:有關導師請事病假2日以下自付代理導師鐘點費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會103年11月25日桃縣教工字第1030000258號函諒達。 二、本會日前向教育部申請調閱函覆南投縣立旭光高級中學,詢問「有關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代理導師職務期間,依教師兼導師與專任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發給代理導師鐘點費一案」,教育部101年2月17日臺人(三)字第1010024956號函覆,略以「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於92年5月8日局給字第0920014152號函,代理導師鐘點費所需經費應由各地方政府就其自有財源優先編列預算支付」,合先敘明。 三、查所得稅法第89條之規定,學校應於104年1月31日前,正確計算所屬教職員工103年度所得,並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國稅局。 四、爰此,為避免學校將錯誤的薪資所得向國稅局申報,建請 貴局盡速修正103年1月6日桃教中字第1020083715號函釋規定,補發應由政府支給的代理導師鐘點費,讓學校端計算教師所得能有所依循,減少事後修正所得資料的麻煩,並維護教師應有之權益。
正本: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教育部、桃園市各級學校、本會各級學校支會、本會理監事(E-mail寄送)、本會
理事長 彭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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